首席仲裁申请书范文通用 仲裁申请书范文6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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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申请书范文通用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发生的财产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协议仲裁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比如,某企业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企业发出一份传真告知公司,该纠纷可以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回电认为可以。则企业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
第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而且对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和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都产生一定的效力。对当事人来讲,必须接受仲裁管辖;对仲裁机构来讲,必须负责裁决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对法院来讲,不能行使对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重新协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某机电公司与商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有约束力。”由于双方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如不能从两个仲裁机构中选定一个,则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第三,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仲裁协议的成立应包括以下一般要件:当事人应具缔约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应采取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成立还应包括以下特别要件: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须为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此类争议多以当事人对其中所涉及的权益得为处分为特征;仲裁协议内容有可执行性。
(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9)仲裁协议包括合同别这样瓣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无权主动提起案件,提案是由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仲裁机关申请。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立案;反之,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必须全面地调查研究,认定事实,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
3、先行调解的原则。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和必经程序。根据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可依法裁决。仲裁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机关即按法律规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调解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简便易行,有利于及时、顺利地解决纠纷。实践中,绝大部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都是调解结案的。
4、仲裁合议原则。仲裁机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员若干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一裁终局原则。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6、回避原则。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办理本案不适应,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若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仲裁机关查实后,应更换仲裁员;查无实据的,裁定驳回。
首席仲裁申请书范文通用二
20xx年,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李群书记关于“打造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批示精神,全体工作人员和广大仲裁员辛勤工作,狠抓办案质量,努力开创仲裁工作的新局面,各项工作均取得新进展,仲裁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一)争议解决工作稳步提升。
1.关于案件办理工作。20xx年(截止11月16日),共受理各类案件3327起,涉案标的额73.0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类型和数量有所增加,案件标的额大幅提升。进入仲裁程序案件争议标的额增加了119%,涉案标的额增加了103%。进入仲裁程序案件结案率为97.9%,调解和解率为71.5%,一个月内结案率为63.8%,平均结案时间为37天。
2.严格控制审限,提高办案效率。对长期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分类,对历史遗留超审限案件进行集中梳理和整顿,严格控制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2015年办案效率有所提高,平均结案时间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4天。
3.加强裁决书核阅,确保办案质量。作为在案件审理监督方面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力加强了裁决书核阅工作。设立裁决书多层核阅制度,层层把关,切实加强各个层级的责任意识,提高裁决书核阅水平,使裁决书的制作更加规范和统一,确保了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案件得以更加公正、高效的解决。
4.“两化”工作卓有成效。
(1)围绕“两化”提出了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即争取用两年的时间,使青岛的仲裁工作受案领域更加广泛,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灵活,把仲裁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全面推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制定了《青岛仲裁委员会关于做好仲裁“两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内容、组织保障等任务,确定了“试点”主要工作目标。
(2)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工作力度。贯彻“五位一体,上下联动、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完善一体化、一站式服务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处工作平台建设。修改了《调解规则》,制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及收费标准,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使调解更加便捷高效。
(3)尝试开展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工作。针对拆迁纠纷容易造成上访的情况,明确案件受理范围,将仲裁条款加入拆迁补偿协议中,在帮助开发商及时进行项目开发的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排忧解难。
(二)仲裁员管理工作创新开展。
1.创新开展仲裁员遴选工作。为保证案件质量,提升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着重加强了仲裁员的遴选工作。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合作,开展我会首次仲裁员遴选培训工作,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仲裁员,变传统的推荐选聘模式,为培训考核、择优选聘和推荐选聘相结合模式,并在选聘仲裁员中引入培训考核机制,突出仲裁员实务能力的测试考评。
此次培训吸引了国内外关注和支持我会仲裁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广泛参与,在国内仲裁机构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此次遴选共增聘159名具有顶尖水平的专家、学者进入我会仲裁员队伍,进一步提升了我会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
2.完善仲裁员指定机制,仲裁员实际办案比例进一步提高。定期对仲裁员指定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首席/独任仲裁员库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同时,通过仲裁员轮选指定扩大仲裁员使用面,从2015年初至今,共有139名仲裁员办理案件,办案仲裁员比例不断提升。
3.组织开展仲裁员沙龙活动。为增强理论与实务研究的效果和仲裁员的主体意识,分享优秀仲裁员的办案经验,促使新聘仲裁员尽快适应办案要求,提升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我会成功举办多期仲裁员沙龙。通过业务沟通和信息交流,增进了仲裁员与行业的相互了解、增强了互信,提高了仲裁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宣传推行工作亮点纷呈。
1.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1)走出去、引进来,加强多方合作,共促仲裁发展。赴香港参加“第十九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向与会的国际仲裁界专业人士介绍了青岛仲裁的发展定位及战略发展新思路,提高本会的国际知名度,树立本会国际化形象。会同市中级法院、中德生态园管委共同举办入驻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座谈会”,推动中德生态园建立起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仲裁相结合的多元化保护机制。加强与异地商会合作,就为30家异地商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方面已经达成共识。
与青岛市融投资担保商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推荐仲裁员、成立金融仲裁中心、宣传推行仲裁、开展仲裁专题讲座方面开展合作。与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原创认证保护平台合作签约,以“互联网 ”时代理念,共同引导版权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创作者的著作权等法律权益,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
(2)组织开展纪念仲裁法实施20周年宣传活动,形成仲裁宣传网络覆盖。“亲和仲裁”商标在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基础上,成功注册欧盟国际商标,成为全国第一家在海外注册商标的仲裁机构。联合青岛经济广播电台“法治青岛”栏目组织本市仲裁员共完成仲裁专题宣传节目38期,制作了青岛广播电台新闻频道“行风在线”专栏整点报时宣传语。与团市委志愿者服务部沟通,将仲裁法律宣传纳入青岛市志愿者服务内容,使仲裁知识的普及常态化。
目前,已在五四广场、火车站、李沧商业圈三处志愿者服务岗亭共发放3000余份仲裁宣传材料。与市司法局法律宣传处(市普法办)协调,将仲裁的宣传普及纳入市普法的重要内容。在《青岛日报》《青岛律师》杂志、《青岛财经日报》、《帆船之都》、《仲裁信息》、《两会专刊》发表主题宣传文章和专刊,印制了我会宣传册,制作了固定电话宣传彩铃,不断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力。
2.搭建多领域、高层次、全方位的学术交流平台。
(1)为更好地融入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战略,联合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共同成功举办了国际商事法则讲座,为青岛企业界和法律界打开一扇了解国际商事活动通行规则和具体应用的窗口,为经济新常态下“一带一路”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2)与山东省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共同主办主题为“保险纠纷及其仲裁处理”的2015年度学术年会研讨会。与国内保险领域专家学者近200人共同就“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仲裁处理”等重点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广泛的专题性讨论。
(3)与橡胶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第二届“崂山论剑”国际仲裁论坛。论坛紧扣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互联网 仲裁——互联网时代的商事纠纷仲裁实务”为主题,探讨“互联网 ”时代的仲裁事业发展的未来之路。论坛在推动互联网与传统仲裁机制深度融合,互联网经济下的仲裁创新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融合业内资源,促进国内外仲裁机构、仲裁从业者、企业的仲裁实务的交流等方面发挥了更为积极的作用。
3.发挥仲裁优势,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为配合做好我市防范信贷风险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专项工作,制定《青岛仲裁委员会防范信贷风险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专项工作方案》,成立防范信贷风险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专项工作小组,与有关部门建立信贷风险防范协调联动机制,制定专项工作措施,充分发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快捷、灵活、高效、保密、专家办案等独特优势,为银企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化解金融领域纠纷,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实现银政仲企合作共赢,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4.加强对外沟通与协调,创造有利于仲裁发展的优良环境。
密切与法院的工作联系,积极寻求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一是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民事审判与仲裁工作座谈会,双方就如何共同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等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二是对各地法院支持仲裁发展的文件规定进行汇总和分析研究,并发送市中级法院参考。商请市中级法院将仲裁保全由各基层法院不同庭室管辖提级至中院民三庭归口管理。
与市中级法院民三庭联合推进中德生态园知识产权仲裁院和知识产权巡回法庭日常工作开展。三是会同市中级法院研究室、民一庭、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联合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究课题。通过不断深化沟通合作,进一步理顺了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关系,争取法院在仲裁司法保障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加强与市律协的沟通交流。先后组织召开了我会与市律协常务理事单位座谈会、与市律协商事委员会座谈会,听取市律协各常务理事单位和商事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我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促进
首席仲裁申请书范文通用 仲裁申请书范文6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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