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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品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 医药市场营销感想(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5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医药商品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发展,协同发展引领区合未来

20xx年10月15-16日

北京亦庄生物医药园

主办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

北京亦庄生物医药园

中关村美中生物技术产业集群创新联盟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合作媒体:生物谷、中国生物器材网、亦庄时讯、丁香通

为加速推进区域内产业上、中、下游的衔接以及相互间的分工合作,实现各种要素有机组合,形成更为完善的生物医药产业链,避免地区间产业同构、重复建设,实现区域内互补共赢、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组委会拟召开“第二届北京亦庄(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大会暨20xx年第六期北京亦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与发展论坛”。大会旨在推动开发区区域合作工作,为京津冀地区生物医药企业建立交流展示平台,帮助医药企业及时了解国家药品标准变化和改革发展趋势,促进企业对新版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提供项目对接机会,整合产业链资源,共促产业发展。大会拟设置三个板块:高端论坛、精准医疗论坛和京津冀企业投融资对接会。

(一)高端论坛

为正确理解和掌握《中国药典》20xx年版的有关增修订内容,保证《中国药典》20xx年版的顺利实施,拟邀请国家药典委员会领导介绍《中国药典》20xx年版编制概要;对《中国药典》20xx年版进行宣贯,传达和解读执行的相关政策与技术要求;解读主要增修订内容,并对影响面较大的增修订内容进行重点提示和告知。拟邀请国内知名结构生物学家、清华大学施一公教授,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科学家王印祥博士,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吴以岭院士以及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中国研发中心负责人就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中产业战略布局、区域合作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深入地研讨和经验分享。

(二)精准医疗论坛

精准医疗(precision medicine)是以个体化医疗为基础、随着基因组测序技术快速进步以及生物信息与大数据科学的交叉应用而发展起来的新型医学概念与医疗模式。20xx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国情咨文中宣布“精确医学计划”,计划20xx财年投入2.15亿美元,以个性化治疗引领医学新时代。20xx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科技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国家成立中国精准医疗战略专家组,共19位专家组成了国家精准医疗战略专家委员会。今年3月科技部召开首次“国家精准医疗战略专家会议”,中国式的精准医疗计划正在启动,计划在2030年前投入600亿元,并拟被列为“十三五”健康保障发展问题研究的重大专项。

本次论坛拟邀请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国家精准医疗战略专家组负责人詹启敏院士、军事医学科学院吴祖泽院士、博奥生物集团总裁程京院士、泛生子首席科学家阎海教授、安诺优达ceo梁峻彬博士等专家,共同探讨我国的精准医疗计划、产业布局及京津冀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机遇等问题。

(三)京津冀企业投融资对接会

面向京津冀地区生物医药相关企业征集融资项目,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开展“定制化、高端化”的金融对接会,整合产业链资源,促进产业发展。考虑到企业在不同阶段对资金的需求,本次特设一对一投融资项目对接会。拟邀请国泰君安、亦庄国投、博泰方德、中关村现代医药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海软银、中国建投、厚朴投资等多家投资和服务机构,分别在科技金融政策、产业基金、新三板、国际化市场开拓等多方面给予企业指导和进行案例分析,搭建项目对接平台。

20xx年11月20-21日,第一届北京亦庄生物医药产业大会暨20xx年第六期北京亦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与发展论坛在北京亦庄生物医药园成功举办。大会共邀请到30名行业专家学者发表主题报告;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会长、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领导出席;包括百奥赛图、安诺优达、永瀚星港、百泰生物、大基康明、奥咨达医疗器械、亦庄国投、国泰君安等在内的共计105家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产品、技术、项目、服务和团队的展览展示,汇集了化药、中药、生物制药、生物技术、医疗器械及设备制造、临床试验业务、医疗检验、投融资机构等所有相关行业。企业各显风采,使本次大会成为一场新区生物医药发展成果的集中展示会。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权威专家、研发和生产型企业、国内外知名厂商、投资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等逾700人参加了本次盛会。通过本次大会,新区生物医药企业展示了近年来的发展成果,拓展了信息渠道,加强了区域内合作;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京津冀地区生物医药行业产业链的构建,合理配置了区域内资源,发挥了产业聚集优势,为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

本次论坛所有参会人员免费,主办方将在园区餐厅提供工作午餐,餐费自理。

欢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协会、新媒体进行展览展示、广告宣传,同时也欢迎相关的仪器设备厂家、经销商、投资机构参展参会,具体展位情况和价格请参考以下列表或来电咨询。

本次大会得到了管委会的大力支持,新区生物医药企业免费参展。

最新医药商品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xx年7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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