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的心得体会报告 林业的心得体会报告总结(3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林业的心得体会报告一
目前,我县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事关全县发展的大局,并非一个林业部门所能够完成,因此全县各职能部门要做到分工协作,紧密配合。
县林业局是全县林地等森林资源的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在矿业开发中应该属于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占用或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县级各职能部门在办理矿业开发手续时,要加强沟通。凡是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矿产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在用地单位取得林业部门的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后,再予以办理相关的手续,方可投入生产。
县计划部门对已经同意立项的或符合立项条件的要尽快予以立项,下达立项审批文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纪检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林业部门要与宣传和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有效地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要通过散发传单、张贴公告和宣传标语、电视讲话、打电视字幕、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人物专访、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真正使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深入人心。
公安、检察、法院部门要对处理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各种方便。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如拘留等,公安机关要予以批准。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移交后要予以从速从快办案;检察院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中,办理起诉、批准逮捕等手续时也要予以大力支持。
(二)各乡镇要进行自纠自查,密切配合。
1、在林地清理整顿方面。
按照林业部门的授权,各乡镇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对本辖区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富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乡镇要成立清理整顿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组,明确书记、乡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乡长、林业站站长为直接责任人。乡长作为清理整顿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直接指挥者,主管乡长为具体工作的承办负责人,林业站、乡镇治安派出所、司法所为工作组成员组成专门队伍进行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处理。
2、在维护外部环境方面。
各乡镇一定要做好采矿企业征占用林地的手续报批工作,帮助收集相关材料,完善各种手续,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化解林权纠纷,为合法矿业开发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各乡镇不得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名义,破坏林地资源,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最终损害开发商的利益。纪检监察部门对于违反纪委监察部门在开矿过程中的“八不准”规定,官商勾结。在林地清理整顿过程中,乡镇、村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设置障碍阻力的,根据情节予以立案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各乡镇政府要监督本辖区内的村委会,林木管户承包人积极发现、举报、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开矿滥占林地行为。
(三)开发商、开矿企业主或责任人要提高认识,依法办事。
今后,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矿业开发,须征占用林地的企业和个人,都要提高认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对于无林业部门审批手续,不符合审核审批标准,林业主管部门明令依法予以取缔的群采群挖开矿责任人,要自觉主动接受处理;对于无审批手续,现已经予以停产,但符合审核审批标准,林业部门能够予以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接收处罚,主动到林业部门申请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各开发商、企业主和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林业部门的清理整顿执法行动。
(四)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森林植被。
在矿业开发过程中,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业开发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采取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在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同时,结合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百矿复绿”活动,由林业局与用地单位签订恢复植被协议书;在尾矿区及堆毛区逐年逐地块进行绿化;在矿区范围内和露天采矿场周围植树种草,实施绿化。实施绿化要分清责任,本着用地单位全面负责,辖区各乡镇林业站进行规划和督导的原则,确保破坏一片,恢复一片,绿化一片。同时林业部门要做好森林资源植被恢复费的合理使用,实行易地造林,确保森林资源的持续增加,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
总之,全县违法开矿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十分严重,时间非常紧迫,情况十分复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理清思路,认清形势,突出重点,扎实工作,紧密配合,协调联动,不折不扣地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县委、县政府高度负责,对自身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行动,真抓实干,努力保护好我县现有的森林资源,依法有序地开发我县矿业资源,切实为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22林业的心得体会报告二
出让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乙方):
为规范农村林权流转,切实维护林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林权流转的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
第二条 流转林地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流转林地隶属_xx县xx镇xx村。四至界限林地名称 面积(亩)东至
合 计 西至 南至 北至 林木情况 说明:林地是指山林。
第三条 林权流转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的期限为_ _年,自_20xx_年_ _月___日至_ _年_ _月_ _日止,但原则上双方约定的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四条 流转费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期限内,林地流转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以此标准合计每年的费用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以上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费用。以上费用按年支付,由乙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到位,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时收取约定的流转费。
2、可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林地,但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确保具备合法和有效的流转条件,提供有效的流转文书,并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2、维护乙方的林地经营自主权、林木使用和处置权。
3、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流转林地的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不得在山场内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合同期内在不改变流转林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对流转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享有完全所有权和处置权。
2、合同期内可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可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水电、林业辅助设施、生产经营配套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费用由乙方支付。
4、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阻止甲方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如因甲方违约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乙方有权停付相应流转费用并追究甲方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维护项目规定的生产经营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粗放管理或过度开发。
3、在使用期内,乙方若进行林木更新采伐,更新的主体为乙方,造林费用由乙方承担。
4、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事故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债权债务处理
流转前所涉及的与林地相关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均构成违约。一方若违约,应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伍万元。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其中乙方损失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对合同内流转林地的全部投入和预期收益。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期内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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