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个人心得体会范文 政策解读心得体会(六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国家政策个人心得体会范文一
乙方(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家政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家政服务内容
乙方同意为甲方选派乙方员工 人,为甲方提供第 、 、 项服务:
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家庭护理病人;6、医院护理病人;7、 其他 。
对乙方员工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条 服务地点: 。
第三条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期限、方式
1、乙方员工上岗试用期为 个工作日,试用期服务费(大写) 元人民币/日。
2、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包括:乙方员工工资 元人民币/月和家政公司管理费 元人民币/月;不入住的,食宿费 元人民币/月,交通费 元人民币/月;共计人民币 元。
支付期限:按□月/□季/□半年/□年支付。
支付方式: 。
3、签约时甲方支付乙方信用保证金(大写) 元人民币。合同解除后,信用保证金在抵扣甲方因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后,应如数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合理选定、更换和辞退乙方员工;乙方员工在试用期内若不能相对独立完成工作,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更换要求后3日内调换乙方员工,调换后试用期重新计算;甲方应按乙方员工的实际试用时间支付试用期服务费。
(2)甲方对乙方员工体检情况有异议的,可有权要求重新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员工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员工另行约定。
(4)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对员工管理存在过失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乙方员工有盗窃行为或有恶性传染病。②调换服务员期间空岗5个工作日无替换人员到岗工作。③试用期调换 名同级别的服务员后仍不能相对独立完成工作。④乙方员工存在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日常生活的行为。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家庭住址、房屋面积、联系电话、对乙方员工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乙方员工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恶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变更以上内容请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人格尊严及劳动,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乙方员工,不得安排乙方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如遇乙方员工突发急病或受到其他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3)甲方应安排乙方员工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并保证其食宿,遇国家法定假日不能合理安排乙方员工休息时,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乙方员工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服务员带往非约定地点工作。
(5)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对乙方员工的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导,并妥善保管家中现金和贵重物品。
(6) 服务期满甲方续用乙方员工的,应提前7日与乙方续签合同。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信用保证金。
(2)乙方有权代收或催收员工的工资和加班费。
(3)若甲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召回员工。
(4)乙方有权向甲方求证,了解甲方投诉或员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将转为违约金处理。
①甲方教唆服务员脱离乙方管理。②甲方家庭成员中有恶性传染病人而未如实告知。③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④甲方服务地点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取得乙方同意。⑤甲方对员工的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刁难、虐待等损害员工身心的行为。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委派身份、体检合格并符合甲方要求的员工,乙方员工应具有北京市或原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2)乙方负责员工的岗前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3)乙方存在对家政服务人员管理过失的情况下,乙方应协助甲方追究员工责任。
(4)乙方应协助员工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应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认真兑现各项服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外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事项:
。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国家政策个人心得体会范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
国家政策个人心得体会范文 政策解读心得体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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