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整治作风顽疾心得体会和感想 法院整治作风顽疾心得体会和感想作文(二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法院整治作风顽疾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很荣幸,今天让我代表区法院全体干警参加这次演讲。在这里,我首先对院里给与我的信任,区里能给我这次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这将成为我人生中最难忘的经历!
明天是党的生日,作为一名年轻的共产党员,虽然没有经历过战争年代的炮火硝烟,也没有经历过建国时期的艰苦卓绝,但作为跨世纪的新一代共产党员,我深感肩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更为自已能生活在改革开放这样一个火热的时代而自豪!在科学发展观引领我们不断前行的今天,我更加真切地感受到此次活动给我院法官及党员带来的深刻变化。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
年少的时候,每次路过法院门口,那明亮而耀眼的国徽,那阶梯式的建筑,那严肃而庄严的气氛,总是让我不由得肃然起敬。我知道那是守护公正的地方,从那时起,成为一名守护公正的法官就成了我的梦想。为了梦想,我付出了太多的努力,也经历了失败的痛苦和沮丧…庆幸的是,去年我终于加入了法院的干警队伍。
从年少时的梦想到今天的预备法官,从过去的神秘好奇到如今的辛苦忙碌…这些让我感受到理论与实践、梦想与现实的差距,我深知:要做好一名法官比实现法官梦想付出更多…从立案庭到民二庭,从法院窗口到审判一线,使我更加近距离的了解了法官。法官,背负着法律的庄严,肩扛着社会的公正,用默默无闻的工作撑起司法审判的脊梁!
来法院之前,有位法官朋友提醒我说:“法官是高风险的职业,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枚定时炸弹,处理得好就平安无事,处理不好就会把你炸的粉身碎骨”,当时我不以为然。现在我才明白是追求公平的劳苦,寻求正义的艰辛让他如此感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鲜花与掌声,只有无私与奉献;没有悠闲与安逸,只有紧张与忙碌;没有激情与浪漫,只有清苦与平淡。在守护公平与正义的道路上,不但要顶住各方面的压力,还要承受无人倾诉的委屈和泪水…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懂得,判决容易调解难,双方当事人若能够自愿达成和解,谁也不会来法院打官司。当事人既然选择到法院,就是希望能有个说理的地方。我们的老法官们对待每一案件都极其负责,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耐心细致,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和解希望,就会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在我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的诉讼,已经到了不是为钱而是为一口气在继续打官司的地步,在法庭上互不相让,相互漫骂,甚至对法官产生误解。如果简单的一纸判决,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反倒会激化矛盾,甚至双方会不停的上访缠诉。我们的法官先后数十次苦口婆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使他们握手言和,多年纠纷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从这些老法官身上,我看到了法官这个职业的魅力!他们是我学习的楷模和榜样!
我们忘不了,那些闹的不可开交的当事人的唇枪舌剑;忘不了受害人伤心却又充满渴望的面庞;忘不了送达路上那一条条乡间小径的坎坷…可更忘不了,签收调解协议时原被告双方心悦诚服的刹那,更忘不了受害人家属激动却无以言语的动容!在我的身边,经常会看到一些默默奉献的共产党员和老法官们,我经常会被他们那在平凡的身影背后散发出的共产党员特有的魅力而折服、而感动。也许,在家人看来,他们不是合格的妻子丈夫、父亲母亲;在朋友看来,他们不是为其两肋插刀的“真朋友”,但人民群众会说,他们是清正廉明的包青天,服务人民的宋鱼水!也正是他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用坚定的信念,执着的追求和满腔的热情,撑起区法治的朗朗晴空,一次又一次书写我们法院的光荣!
也许,以我浅薄的人生阅历和短暂的工作经历还无法诠释法官工作的全部,但从身边的老法官身上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我清醒地意识到,法官就是意味着责任,意味着奉献!
“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法院的全体干警,一定会借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春风,团结合作、开拓进取,为区法院创造辉煌!为和谐区保驾护航!
推荐法院整治作风顽疾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县政府打击私挖滥采专项工作会议后,通过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和县、乡(镇)、村三级的共同努力,我县打击私挖滥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私挖滥采矿产资源和超层越界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特别是去年冬季以来,私挖滥采有所抬头,少数地方出现了反弹,从而影响了全县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持续稳定,给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威胁。为保障全县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订陵川县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文件精神为目标,以《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巩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成果,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全面排查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彻底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矿点(坑口、井),对违法矿主依法从严追究责任,非法采矿参与者得到依法处理。
(二)对已接收的关闭煤矿(含硫铁矿)井口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对关闭不合格的,要及时按照“八条标准”彻底关死填实。
(三)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铁矿、石灰石、铝土矿等)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有超层越界行为和无证非法生产加工石灰石的矿山企业依法从严查处,并实施关闭。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xc同志兼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5月15日。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xx年3月1日—20xx年3月20日)
各乡(镇)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并于3月20日前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拉网式清查和回查(20xx年3月21日-20xx年4月10日)
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打击私挖滥采联合执法大队及行政村配合,对本辖区私挖滥采矿点、关闭矿展开拉网式回查,切实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矿,清查和回查结果由各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是对所有合法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到认真过细,不留死角,不仅要查主井,而且要查副井、风井和安全出口,还要查相关区域内有无新的挖掘迹象。要把位于资源整合煤矿矿区范围及周边和以往发生过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煤矿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排查实测,逐矿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台帐。
第三阶段:处理(20xx年4月11日—20xx年4月20日)
对排查出有新的超层越界行为的煤矿,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回查发现的无证私开矿(点),要从严从快予以打击。
1.对于规模小、零星私挖滥采矿点、矿硐要严格按照“八条标准”的规定要求,立即取缔关闭。
2.对于规模较大、资源破坏量较多的非法矿井,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2日内进行实测评估工作,按照资源破坏量,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六条标准”及时取缔关闭。对于弄虚作假、伪装关闭、顶风作案继续非法生产的,要从严处理、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有关超层越界的报告、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通报后,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井下核查,对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要立即立案查处,责令其停产;并在两日内聘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查清违法事实后,应立即暂扣其采矿许可证,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按照“八条标准”予以关闭,给予相应处罚,并公告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xx年4月21日—20xx年5月15日)
县政府将组成验收组,逐乡逐村逐矿进行检查验收,对关闭不合格、未达到关闭标准,要给予有关乡镇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重新按标准实施填埋、炸毁、关闭。
(一)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按照全面清查和排查、加强巡查、加大查处和严格执法的总体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抓紧抓好。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积极协作,联合执法。
1、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乡(镇)政府对关闭不达标准的私挖滥采矿点(坑口、井)和关闭煤矿重新按标准进行补课,直至达到“八条标准”为止;负责对新发现的私挖滥采矿点、关闭达标后又“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移送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政纪处分的案件材料;并提前介入煤矿关闭工作,对关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公安部门负责查堵并严厉打击非法煤矿一切火工品供应渠道,并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对非法采矿矿主先行给予拘留,构成破坏资源罪的,要在十日内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监察部门负责对排查不力、拖延不关或为私挖滥采(坑口)提供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对不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非法开采现象仍然存在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安监、煤炭部门在检查中要将煤矿超层越界行为和列入监管范围之内的石灰石来料加工点作为主要安全隐患,一经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立即函告电力、水电部门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要通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5、组织部门负责对村级主干和离任干部参与、包庇和未落实监管责任、不能及时发现上报私挖滥采等不作为行为进行组织处理。
6、工商管理部门对私挖滥采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查处。
7、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全面检查列入监管范围内的铁矿点和粘土制砖企业,一经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立即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8、电力、水电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对非法开采坑口(矿井)在当日内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并对私挖滥采供电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越层越界的矿山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9、矿产品管理中心负责稽查、没收运输的非法违法矿产品,切断所有非法矿产品的销售渠道。
(三)严格关闭标准,认真做好关闭煤矿的移交接受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xx〕3号)“八条标准”要求来进行矿井关闭,特别是井筒的处理,要严格按“平硐、斜井井筒炸毁不少于50米,立井必须填满,混凝土浇灌井筒长度距地面不小于20米”,由县政府组织煤炭、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对关闭矿井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四)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工作不力及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处理的转变。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xx〕30号)文的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不力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1、乡(镇)辖区内发现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各相关部门或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3、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贯彻实施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联合制定下发的《陵川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陵川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六部门联合执法制度》规定,对发现的私采滥挖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及时实施关闭,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点处理一批大案、要案,从重从严追究到位,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公开处理。
(六)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重点区域重点防范。要按照层层签订的监管责任状,严格按照逐村、逐矿、逐乡镇(所、站)包干,监管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把监管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要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不遗漏地进行巡查。对可能发生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采矿的重点矿山、重点乡(镇)、重点地区要加大巡查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确实做到重点区域和煤矿重点监管、严厉打击。
(七)本次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四下午5点之前,各乡镇要将整治工作进度与有关情况上报县打击非法采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法院整治作风顽疾心得体会和感想 法院整治作风顽疾心得体会和感想作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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