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服务保障方案范文 弱势群体服务保障方案范文大全(6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年弱势群体服务保障方案范文一
1、紧紧围绕矿党政的工作计划和决定,牢记“决战四季度”会议精神,以“全煤会、省煤会”精神为动力,深化“四强支部”和争当“四优”党员活动,加强党支部和政、工、团的联系,巩固“争先创优”活动的长效机制。
2、坚持“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利用每周一、三、五政治学习时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李源潮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对广大党员、干群进行形式任务宣讲和安全教育,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号召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责任感,提升服务意识,满腔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
3、做好“对标”考核工作,并把“对标”工作拓展到个人,结合各自的岗位特点,比学习、比安全,比创新、比节约,创佳绩;单位、班组善于捕捉先进事迹和经验,广泛宣传,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社区维修队维修班长,预备共产党员司万岭,在今冬供暖设施维修工作中他脚踏实地、身先士卒,处处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勇挑重担,急、难、险、重干在前,不分昼夜,加班延点;夜晚还要在单位值班,有时夜里,居民家有漏水的也去处理,较好地完成了维修任务。
4、认真学习传达田煤发【20xx】58号《关于开展“让党旗在田陈飘扬让党徽在岗位闪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社区工作实际,拓展“让党旗在田陈飘扬让党徽在岗位闪光”活动,及时发出“让党旗在社区飘扬让党徽在岗位闪光”号召,并制定了落实好主题教育活动措施(信息已报)。
5、按照《关于做好迎接全煤会安全社区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全国煤矿职业健康经验交流会现场考察的准备工作,搞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配合行政完成各项任务:
⑴配合基建部门粉刷墙壁1000余平方米,更换3块牌板内容,更换社区门前两块牌子,增设了10只垃圾桶。
⑵配合保卫科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作好人口普查工作。
⑶入户维修240户,更换各种管道300米,各类阀门170件,供电线路150米,路灯10只,水表6件,煤气表8件,确保正常供暖、供气、供水、供电,满意度达100%。
⑷指导对社区内健身娱乐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居民安全健身。⑸指导幼教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为幼儿园提供可靠的物质和安全保障,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总结积累经验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社区党支部12月份工作计划:
一、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学习型党组织创建”、“让党旗在田陈飘扬让党徽在岗位闪光”活动,抓牢党风廉正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化安全生产教育,延续决战四季度会议精神的宣传,让全体员工认识到做好四季度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政治意义,再鼓士气,集中精力、决战年终,全面促进“满意在社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二、按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完成学习计划,加强对党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适时更新观念,采取新方法、新措施,把“学习型党组织创建”、“争先创优”和“让党旗在田陈飘扬让党徽在岗位闪光”活动引向深入。
三、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制度建设,修订完善支部各项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规范化建设和“对标”考核工作。做好20xx年的工作总结和20xx年的工作谋划。
四、认真学习xx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全会提出的新观点、新思想、新举措、新要求,紧扣矿党政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工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把党组织建设不断推向新水平。
五、密切配合行政,以“十化”、“三十无”为目标,做好“四供”、“一卫”、冬季“六防”工作;用真心、爱心关注弱势群体,积极配合基建科创建“慈善爱心超市”。
六、深入基层,把“听民声、访民意、找问题”,纳入日常工作;工作有针对性,注重实效性;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配合社区警雾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信访接待、化解工作,不辜负职工家属的期望,让上级党组织放心。
七、乘《全国煤矿职业健康经验交流会》东风,巩固、提升取得的成果,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迎接集团公司“三个亮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023年弱势群体服务保障方案范文二
摘要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和刑事司法上的从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成了现在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政策。现阶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在民族问题引发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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