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托养服务方案范文 养老托养服务方案范文大全(6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方案能够帮助到我们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该怎么写才好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精选养老托养服务方案范文一
现我公司员工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社保号码:______),已成为我公司员工。现将该员工以前购买的社会保险帐户转移到本公司,请批准,为盼!
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兹有_原系你处参保人员,现在我市就业,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请贵单位接函后按规定办理社会 (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全称: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账号: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开户行:
转入地社保机构:
20__ 年 月
精选养老托养服务方案范文二
养老保险制度只是改革难称“并轨”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大多数媒体都将此项改革描述为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但是,笔者对于媒体报道和评论中所说的“并轨”深不以为然。这次改革尽管将以前未纳入社保的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到社保体系之中,但是却根本不存在什么并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成为当前社保多轨并存制度下自成体系、独立运行的一轨,它没有与其他任何一轨合并,何谈并轨?
目前中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保体系,是多轨并存的。此前有新农保、城居保和城市职工保三种。目前,城居保和新农保正在进行并轨改革,但是 ,这两轨合并之后,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保险仍存在巨大鸿沟,两者无法并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社保,如果说并轨,它 跟谁并轨呢?一般的理解是与职工保险并轨。但实际上,从《决定》看,机关事业社保与城镇职工社保,虽然在具体细则上非常相近,但本质上完全不同,根本不存在并轨的事实。
国务院《决定》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单独建账,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人社部官员在相关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说,改革后不会出现机关单位职工“吃”企业结存基金的情况,这位官员还郑重地请大家不必有这种担心。
人社部官员的保证,是两种养老保险根本不存在并轨的最好证明。
虽然城镇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在费率、缴费办法、视同缴费等等细节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在资金的来源与保障方面是不一样的。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以企业、职工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虽然目前基金尚有3万亿元的结余,但由于转型成本和人口结构的剧烈变化,预计在不久的未来此结余将会被耗尽,养老金支付将面临巨大的缺口。对此缺口,至今国家并未采取切实办法,也未承诺财政予以兜底解决。这就是说,虽然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有结余,但将来结余耗尽且支付困难的风险十分巨大,国家很可能通过延期退休并降低支付水平予以解决。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资金,来自国家财政和缴费者个人,且国家财政为基金承担兜底责任。这就是说,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该基金将来出现支付缺口,国家将会通过财政之力予以保障,弥补缺口, 并不会出现支付困难或者降低保障水平的风险。
人社部官员保证改革后机关单位职工不会吃企业基金结余的资金,实际上,更核心的问题,不是人们担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吃企业基金,而是机关工作人员担心与职工保险并轨,害怕将来职工吃机关单位保险的结余资金。问题显而易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将来支付有风险,保障有风险,但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由于有财政兜底,万无一失。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保留了吃“独食”的特权。显然,两者之间根本谈不上什么并轨。
不仅如此,为了防止机关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工作人员退休后实际待遇的下降,此次改革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由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金,弥补损失。这种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基本上没有实行,实际上也是无法实行。目前职工社保制度中,企业负担的社保占职工工资的30%,如果企业也缴纳年金,采取和机关单位一样的8%的费率,则企业为职工社保负担的费率将达到职工工资的38%,绝大多数企业是根本无法负担这样的缴费率的。这样的结果是,企业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率是20%,而财政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费率是28%,这使得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际领取的养老金要远远高出企业职工。这又何谈两种养老保险的并轨?
近年来,人们呼吁机关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原因在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自己不缴纳养老金反而领取很高的由财政负担的退休金;而为国家创造财富,积累税收,为机关工作人员养老提供资金支持的城乡居民和职工却养老金微薄,将来更有断供之忧。人们呼吁养老制度要并轨,至少机关单位与城市职工的养老制度要并轨,就是要用并轨解决不公平问题。而并轨的含义是,让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加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来,让他们和城镇职工在养老方面同甘共苦,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共同承担和应对养老保险可能面临的风险,让他们对养老保险问题的严重性有切身感受,进而增加应对的积极性。
但此次改革并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退休后机关工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与城镇职工的养老金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通过将机关单位纳入社保而增加公平就成为一句空话。此次改革中,在机关工作人员缴纳养老金之前,为了保证缴纳后与缴纳前待遇不降低,财政买单增加工资,财政支出增加了。财政为一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承担工作人员工资28%的费率,这种极其高昂的费率,在全世界恐怕是绝无仅有的。在这种高昂的费率下,财政负担或许是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而财政买单的成本最终当然由全国人民纳税筹资。
财政兜底的分账运行,财政买单的职业年金,为实行改革而进行的加薪,都在证明财政对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所承担的巨大责任。但财政并不是机关单位的财政,而应该是公共财政,在居民社保、职工社保中,国家财政能够一视同仁地担负这样的责任吗?
精选养老托养服务方案范文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医养结合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但是,当前仍存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进一步衔接、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相关支持政策措施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进一步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医养签约合作。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各地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合理规划设置有关机构。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重点为失能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陪护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
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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