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健康养生知识心得体会和感想 中医养生学心得体会(5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中医健康养生知识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1.紧紧围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认真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管理体制及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等各项医改政策。
2.继续按照大部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和思路,进一步深化人事体制改革。实行医院层级管理新模式,加强对医院各部负责人及中层以上干部的目标管理,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继续实施管理岗位及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
3.推进完善“国医堂”项目建设,拓展特色中医药诊疗服务项目,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4.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注重学科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5.加强内涵建设,努力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医疗管理,重视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差错的发生。
6.认真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医院综合管理水平。
7.加强行风建设工作,践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保证医疗服务承诺内容的落实,有效地促进医德医风建设。
8.稳步实效地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更好地。
二、“十三五”期间工作安排
1. 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积极打造“国医堂”项目建设,不断挖掘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新举措。医院将充分发挥中医药保健养生资源的优势,树立引导中医药健康养生新观念,推进旅游与中医药特色服务的整合发展。努力培育出在周边地区甚至更大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知名品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健服务需求。
2. 认真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着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中医医疗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我院在全县中医药的龙头和纽带作用,方便群众就医,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让中医药发展成果惠及全县广大群众。
3.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全面推进诊疗服务创新,努力改善群众就医环境和体验。进一步强化临床诊疗中医思维,努力提升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中医药诊疗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急慢分治中的作用。同时不断优化诊疗环境,大力推广实施中医医疗技术,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重点加强妇产科、骨伤科、糖尿病科、肛肠科及针灸、推拿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5.创新人才招聘和管理模式,特别是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自主权,探索开展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制度,着力体现中医药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主题中医健康养生知识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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