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交易协议书简短 肇事车交易协议书简短版(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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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交易协议书简短一
答辩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x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车驾驶员陈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 四、原告为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9557.89元,故非医保费用9557.89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411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0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8151.2元/年的标准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62928号车驾驶员陈金辉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xx年月日
肇事车交易协议书简短二
原告:,男,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联系电话:.
被告:,男,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x区xx镇 联系电话: 、
被告: 系x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 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后续治疗费 元、住宿费 元、交通费 元、精神损失费 元、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驾驶被告货车沿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x年x月xx日,x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x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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