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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安机关百年党史心得体会(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162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公安机关百年党史心得体会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十五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有关公安机关百年党史心得体会

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鲁政办字〔20-〕221号)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辅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警务辅助人员是依法履行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辅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警辅人员对于缓解警力不足、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鲁政办字〔20-〕221号文件,有力地推动了警辅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警辅人员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严格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责任,确保警辅人员队伍稳定和战斗力提升,进一步夯实公安工作的根基。

(一)明确部门职责职务。公安部门主要负责警辅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警辅人员用人计划审核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辅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辅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辅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二)合理确定用人额度。公安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对警辅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对岗位设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员额配备和岗位设置标准,报区政府核定审批。

(三)稳妥开展过渡工作。罗庄公安分局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现有警辅人员过渡考核办法,报区政府批准。要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现有警辅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不符合过渡条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对符合过渡条件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人程序,集中登记造册,确保警辅人员队伍稳定。现有警辅人员过渡工作要于20-年10底前全部完成。

(四)严格规范招聘程序。罗庄公安分局要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提出招聘计划,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要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研究制定警辅人员招聘条件、标准和程序,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规范实施招聘工作。对符合录用条件的警辅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警辅人员非人民警察身份性质。要严格把新招聘人员试用期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五)落实职业保障经费。警辅人员的招聘、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装备配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警辅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予以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辅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待遇。

(六)健全教育管理机制。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罗庄公安分局具体负责警辅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警辅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把警务辅助力量纳入公安队伍建设的整体来规划和管理,研究制定警辅人员的岗位责任、教育培训、绩效考核、保密管理、表彰奖励、惩戒问责等具体实施细则,全面加强对警辅人员的规范管理。

罗庄公安分局具体负责警辅人员管理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政策,强化经费保障,完善管理机制,切实规范警辅人员管理工作,力争到2-年10月底,基本理顺警辅人员管理体制;20-年,开展警辅人员招聘工作;20-年,实施警辅人员全员培训,全面提升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有关公安机关百年党史心得体会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教育整顿活动的统安排部署,近期,结合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个人自学,深入系统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重要论述,原原本本的学习《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方案》,切实增强了刀刃向内、正风肃纪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此基础上,xx县公安局党委联系班子成员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聚焦思想、纪律、作风、能力四个方面问题,主动对照、深入查摆,追根溯源、深刻剖析,进-步明确了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现做如下剖析:

此次教育整顿是贯彻落实党在新时代的建警治警方针、

锻造"四个铁-般"公安铁军、履行好新时代使命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突出问题、纯洁公安队伍的迫切需要。例如对xx等人的查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后正风肃纪半步不退、反腐惩恶寸步不让、管党治党越往后越严的坚定立场。对此,xx县公安局党委深刻认识教育整顿的重要意义,把开展教育整顿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弘扬延安整风精神,以自我革命的勇气,打一场刀刃向内、正风肃纪

的攻坚战。下面,对八个方面进行查摆剖析。

(一)查摆剖析是否做到信念过硬。xx县公安局党委始终坚定理想信念,永葆对党绝对忠诚之心,不搞表里不一,不搞阳奉阴违,不搞欺上瞒下,不当两面派,不做两面人。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是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创新发展的动力不足,学用结合不够;二是思想建党所要解决的“总开关“拧得还不够紧,思想上还存在以事务性工作代替党性锻炼的问题,存在精神弱化、理想淡化的情况,存在重业务知识学习、轻政治理论学习的情况。

(二)查摆剖析是否做到政治过硬。xx县公安局党委始终坚守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坚持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喊在口头上和落实在行动上。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是政治学习进步不大。在抓政治学习上缺少刻苦钻研的精神,被动学习多,主动抓系统性学习少,缺乏学习理论知识的强烈愿望,导致政治理论学习进步不大;二是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在平常工作中面对一些消极情绪,消极言论,反对的态度不够坚决。例如,看到朋友圈里面有不当言论,只是不发表意见不点赞,并没有当即表明自己的立场。

(三)查摆剖析是否做到责任过硬。xx县公安局党委始终履行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

有关公安机关百年党史心得体会(八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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