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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两纲及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 落实两纲及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怎么写(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162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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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两学一做”教育学习活动的认识

我旗全面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利用学习日、工作之余抄写党章,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学习党纪党规党法及相关政策,对“坚强的党性,优良的党风,严明的党纪”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素养和党性的修养,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强化了宗旨意识,净化了思想品德,较好地达到了学习教育的目的,也使我更好地体会到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并获得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思想,同时也带领了全体务林人做出了表率作用。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一要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章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坚定的信仰始终是党员、干部站稳立场、抵御诱惑的决定性因素。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也是党性不强的最危险表现。学习、理解和认同党章,严格按党章规定办事,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二要加强创新意识。

作为新时期的一名党员干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立足本职工作,为构建北疆生态安全屏障,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三要有责任意识。额济纳旗地处沙漠戈壁腹地,自然条件艰苦,气候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保护生态尤为重要。作为务林人,加强和促进生态文明是务林人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超60次谈生态,他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绿色革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观,实现了发展理念的新提升。我认为,以负责人的心态立足生态建设、岗位实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时刻以敬畏之心对待肩负的责任,以进取之心对待从事行业的工作两学一做学习党章系列讲话心得体会10篇两学一做学习党章系列讲话心得体会10篇。四是要有实干的行动,实际的效果。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而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结合“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把这次学习教育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结合教育活动,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作为林业局党组书记 局长,为全面落实盟委和旗委政府“两学一做”动员会和座谈会会议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通过成立组织机构、认学习相关会议精神、明确学习任务、强化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全林业系统做到了工作、学习两不误。同时在业务工作中,结合“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今年我们将大力实施百万亩梭梭种植项目建设,继续推进城镇绿化及重点区域绿化工作。2016年结合全旗营造林任务,计划完成人工造林38.45万亩,同时积极探索新型造林模式,激发农牧民和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今年是林地“一张图”对接的关键之年,额济纳旗将原有林地“一张图”基础上,划清林地与耕地、草地的管制界限,完善林地空间规划体系。

加强对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审批的后续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坚持不懈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内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非法犯罪行为,使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各类森林案件破案率90%以上。全面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44.11万亩,落实2015年森林保险理赔工作,计划完成607万亩公益林补偿任务。在精品林果业方面,今年将打造精品林果业及黑果枸杞示范基地,以建设百万亩梭梭种植基地为依托,着力打造本地区特色沙产业基地,逐步达到保护生态、富民兴林的目的,同时围绕黑果枸杞、骏枣等树种的培育、引进和推广,努力打造额济纳旗林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以上是我就 “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的点滴体会,不足和不妥之处大家批评指正。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自身党性修养,密切联系工作实际,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加勤奋扎实的做好本职工作,争当一名合格、优秀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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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牵头行):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代理行):

法定代表人:

丁1方(参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2方(参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3方(参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 (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 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债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1 保证人:指 。

1.2 牵头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3 代理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4 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5 债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上述银行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第二条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

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方式确定: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人民币(大写) (¥ 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承诺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保证责任

6.1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6.2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用途、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争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6.3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4 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保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5 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6 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7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按照本合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8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债权人的债权仍未获全部清偿,则保证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保证人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6.9 如果保证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同意,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10 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债权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划收债务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7.1 监督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随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7.2 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按照债权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7.3 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保证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保证人承担。

7.4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其他条款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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