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成长心得体会和感想 我在平安成长经历与感悟(8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平安成长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领导高度重视
在创建平安校问题上,我们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特别是加强学校各岗位的责任管理,是校园平安和安全教育的亮点,我园积极创建“平安校园”领导小组分别由园长和副园长任正、副组长,各班级教师、后勤等部门为成员园长为核心的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这个问题,清楚地认识到学生的安全和教学的质量是学校教育的生命线,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真正去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开展以“珍惜生命、爱我校园、爱我学生”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学校采取不同方式对教师进行岗位责任的督导,向幼儿进行文明守纪教育,学生自觉做到在校是个好学生,在家是个好孩子。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了《公民道德纲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的《若干意见》指示精神,加强的幼儿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二、规范管理明确职责
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是创建“平安校园”的重要前提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是创建“平安校园”的重要保证。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是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校园稳定的前提和基础。明确单位法人是第一负责人的治保制度,并与教师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教育责任书。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完善岗位责任制
每日由园长或副园长做总值,和值日教师一起来维护好学校教育教学的平安秩序。在此基础上学校与各位教师签定了安全责任状,教师对学生的安全责任与年末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这样使制度具体落实,不留于形式。我们的这些做法得到家长、社区认同,他们同我们一起来关注的健康,这正是由于我们尽心去工作,尽心去关爱孩子,所以,我校无一例类似的事故发生。加强对幼儿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的常规教育,我们定期向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教育幼儿认识防火、防盗、防水的一些常识。我校根据本校实际每学期开展不同形式的一至二次紧急疏散逃生演练活动。并做到有预案、有计划、有记录增强了师生的自救自护意识。比如,在十二月下旬组织了一次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了自我防控能力,效果非常好。
除此之外,我们对门卫、食堂、学生宿舍也签定了安全责任状,并按责任制度进行管理检查,层层落实,各部门落实,使责任到人头,门卫关口工作抓得更紧,对一切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教学楼,上级领导检查工作,门卫都要事先与园长取得联系,同意后,方可放入。并对来校者进行登记,加强了安全防范工作。
最新平安成长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
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国平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
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1. 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2. 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 代理人队伍;
4. 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的业务渠道;
5. 通过各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
6. 电脑及网络系统存储、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
7. 关于代理人管理、团队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措施;
8. 商业秘密;
9. 享有著作权的各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
10. 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他标识;
11. 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的合法授权,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若乙方在本合同成立之前,为获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培训关系。在此培训期间内甲乙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或者保险代理关系。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十五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约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动
顺延三年,可多次顺延。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之后,乙方方可开始从事保险代理行为。
1. 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全面、忠实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2. 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填写《代理人报告书》,告知甲方;
3. 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公司;
4. 代表甲方向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或向拟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按甲方规定向客户交付保险费预收收据;
5. 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全部及时缴交给甲方;
6. 及时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及客户准确资料交甲方审核;
7. 在甲方同意承保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正本后三天内将保险单送达客户;
8. 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向客户提供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售后服务;
9. 其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七条代理合同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
内开展业务。
乙方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1. 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甲方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 代签名:在投保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甲方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
3. 冒名顶替体检: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甲方,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
4. 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回佣、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
5. 以甲方名义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签订、变更、废除任何保险合约,放弃甲方任何权利;
6. 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代表他人垫付未曾真实收到的保险费;未收到客户交付的任何保险费情况下,乙方将任何收款凭据、发票送交任何人或承诺收到保险费;
7. 阻碍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甲方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情况,或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明知客户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甲方规定须如实填写的单证却不告知甲方,致使甲方或客户利益受损,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擅自更改客户确认的投保或保全申请;
8. 提供或诱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如假证件,假电话,假年龄,虚假投、被保人关系,虚假病历资料、虚假健康资料、虚假财务资料等,或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9. 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如假学历、假身份证明、假担保、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等;
10. 参与保险欺诈: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在事故发生后再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倒签单);串通客户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甲方;
11. 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12. 接到客户索赔通知后,不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甲方承诺任何法律责任或清偿责任;
13. 将自己招揽的业务不全部提交给甲方,为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
14. 滞留、挪用或侵占客户首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甲方各类给付保险金、溢交保险费、解约金、保全变更退费、保单质押贷款款项等;
15. 提供给甲方的收据与提供给客户的收据内容不一致;
16. 引诱甲方的任何投保人将保险合同或批注项下的保险合同取消、变更或减少,引诱其他代理人终止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
17. 伪造、变造、转让《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18. 对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19. 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名誉;
20. 侵害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甲方各项资产、资源及权益;
21. 擅自制作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展业资料,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分支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购买并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展业资料;
22. 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23.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以及在任何场合下发表任何有关甲方的新闻、评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称、标识的文件、资料、图片或电子媒体;擅自以甲方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故意散播有损甲方形象的言论;在甲方职场内与他人争吵,打架或参与打架,公然侮辱甲方员工、代理人或客户、准客户,与甲方合作单位发生冲突,损害甲方形象;未经甲方许可授权非甲方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擅自盗用甲方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24. 私下转让保单,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甲方或客户损失;
25. 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展示及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未经甲方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
26. 以欺骗、诱导的方式组织客户参加说明会,或在客户邀约行为中客户已经明确拒绝后干扰客户,或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27. 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
28. 为达不正当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甲方员工、代理人、特约体检医院、定点医院恶意投诉;
29. 恶意破坏公司职场内电脑、投影仪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项设施,偷窃、盗取或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公物;
30. 推荐或销售非平安的金融产品;
31. 以平安名义销售或推荐非平安产品,包括代理和推荐非平安集团内专业公司所属的产品及产品组合;
32. 基本管理办法列明的乙方在代理活动中不能从事的其他行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甲方缴交保险费,除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
乙方代收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收
平安成长心得体会和感想 我在平安成长经历与感悟(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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