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炼铁顾问申请书简短 外聘炼铁顾问申请书简短范文(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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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聘炼铁顾问申请书简短一
一、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院聘请的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二、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可申请聘用外聘教师;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外聘教师。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
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②具有学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教学系(部)申报、人事处核定。
2、教学系(部)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一份)。
3、拟聘人员递交近期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为准)。
4、教学系(部)对拟聘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5、考核合格者填写《惠州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由系(部)报
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
6、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五、外聘教师的待遇
外聘教师的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住房补贴三部分构成。
本院离退休返聘人员、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及在本市区有居所的人员不给予住房补贴。
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只对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发放,兼职外聘教师不享受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
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不得在与我院同类机构中兼职。
(一)工资
外聘教师按以下1、2方式之一发放工资:
1、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按月发放工资:
①教授(含正高) 4000元/月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3200元/月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2300元/月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1700元/月
2、以教学为主要工作的按课时计酬:
①教授(含正高) 100元/学时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85元/学时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65元/学时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50元/学时
(二)住房补贴
1、教 授 (含正高) 6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500元/月
3、讲 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300元/月
4、助教及以下人员(含相当职务) 200元/月
(三)节日慰问金
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已是我院在职及离退休教师的,不再重复发放。
(四)紧缺专业教师待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工资可上浮10-20%。
六、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
第一学期:9月1日至第二年1月15日;
第二学期:2月1日至7月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聘用人员的管理
1、按学院编制数决定聘用人员数。
2、聘用人员经学院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班;未经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3、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4、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5、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6、聘用人员应在聘用期满前十天,到人事处领取离院通知表,凭人事处出具的离院通知表到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八、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3、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九、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于外聘炼铁顾问申请书简短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教务处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____________学院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受甲方聘请,乙方同意为____________学院系(部)承担课程的授课任务,为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聘请的授课任务后,要按照《____________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如下义务:
1.应主动了解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甲方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学院对其课程教学进行评价;
2.外聘教师必须严格认真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教学计划,认真做好教学、考核和质量监控等教学环节工作;
3.接受聘任后,不得中途提出辞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辞聘时,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系部提出,征得同意后方可辞聘;
4.在教学过程中,对于学生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有责任改进,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外聘教师因事、因病拟更改上课时间,需提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停课,所调、停的课程应在本学期补上。
二、乙方在受聘后享有以下权利:
1.受聘期间,可以对本门课程使用教材、参考书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2.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乙方受聘后的待遇:
1.乙方职称为,受聘后,每课时按________元、以月为单位计发(按规定学院代扣个人所得税)。乙方在授课期间的交通、医疗、保险、意外伤残事故等费用含在课时酬金之中。
2.乙方须保证课程教学质量,若有迟到、早退、缺课等教学事故发生,按有关规定扣减乙方的课时费。
四、乙方受聘时间为: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外聘教师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予以及时解聘: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2.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学生反映强烈;
3.旷课达2学时以上;
4.病假或事假超过12学时,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系部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处长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外聘炼铁顾问申请书简短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保障外聘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xx〕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解决用人需要,通过合法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的非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岗位需要,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精河县地税局办公室是外聘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部门。外聘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外聘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聘人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与上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需要,确需外聘人员的,应认真核定招聘岗位数量及上岗条件,报州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同意。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面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工作内容、人员数量、人员要求、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同时应明确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各单位不得自行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外聘人员一般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外聘人员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外聘人员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文化,财经类专业优先,道德品质好,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基本技能,身体健康,年满20周岁以上。
第十二条 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考试内容包括面试、笔试两个环节。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综合分析能力、情境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及外貌形体是否符合要求;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工作 岗位需要的基本知识及和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规范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也不得从事具有税收执法权的工作。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参照《新疆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修订)》中设定的综合服务岗,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涉税征管资料的受理、录入(办理)、导出和导入。
(二)纳税人各种证件及涉税证明、批复的发放。
(三)纳税申报受理及税款解缴。
(四)向相关部门传递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资料和信息。
(五)代开发票。
(六)各种征管资料的整理(分户或分类)和归档工作。
(七)税务登记的办理。
(八)其他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穿着工装,工装管理按照《新疆地税系统
外聘炼铁顾问申请书简短 外聘炼铁顾问申请书简短范文(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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