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文书申请书 送达文书申请书模板(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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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送达文书申请书一
第二条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
(三)应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
1. 水事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音像材料,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2. 行政复议类(区县(市)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3. 行政诉讼类: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4. 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以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5. 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工程、地方电力、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6. 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四)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七条执法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的顺序将档案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八条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
(一)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第九条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有关送达文书申请书二
甲方:____________ (以下筒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德"品牌系列厨卫产品,就乙方经销甲方"德"品牌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市 区 县 开设 (专卖店、专柜或专区等)销售甲方的"德"品牌系列产品。
2、本协议有效期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3、乙方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的 天内,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示价格销售"德"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5、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6、甲方提供乙方高质量的"德"品牌系列产品。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7、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迅速展开。
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9、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德"品牌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9、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产品报价单。
10、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12、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13、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6、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17、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通知甲方。
18、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19、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0、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 ________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21、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_________万元,每完成 _________万元的销售额,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 _________万元。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8.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九、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____________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 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9.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9.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十、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不可抗力指:____________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____________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十一、争议解决:____________
11.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解决。
11.3、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 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____________
(1)仲裁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协议的变更:____________
12.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调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至少 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12.2、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12.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的终止
13.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____________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13.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十四、其它
14.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
14.2、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14.3、本协议底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4.4、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14.5、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6、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14.7、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4.8、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14.9、本协议以中文本为基准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协议期限
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编码 :____________ 编码 :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
有关送达文书申请书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有关送达文书申请书四
原告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
负责人朱某某。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剑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xx年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某诉称:20xx年7月6日,原告在松江区淀浦河路涞亭南路口被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苏ajc381小客车撞击。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进行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故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500元;2、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6,700元、医疗费5,4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5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1,49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13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计143,360.7元(扣除强制保险120,500元后的余额),以及律师代理费7,500元,共计30,360.7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对事发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6日20时20分,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苏ajc381小型普通客车沿涞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淀浦河路涞亭南路口,与原告骑的电动自行车(后载案外人万丽君)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损、原告和万丽君(原告之妻)受伤。事发后,松江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案外人万丽君无责任。
肇事的苏ajc381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某某。20xx年1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2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0xx年11月30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进行鉴定,同年12月1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华政法医[20xx]残鉴字第74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t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予以营养3个月、护理3个月和休息6个月。
本案原告系农业户口,20xx年4月13日在上海办理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在事故发生前在上海新燕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和上海燕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陈某某已付原告10,0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鉴定书、户口簿、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综合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被告陈某某已向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陈某某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现查明原告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原告在事故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故可按照城镇标准。原告定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故其主张按本市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75元计算二十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原告的伤势已构成九级伤残,故其赔偿比例应为20%。据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06,700元(26,675元/年×20xx年×20%)。
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该费用主要是原告购买腰托的费用,根据原告的伤情,购买腰托作为其辅助器具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本市护工市场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每月900元计算,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3个月,护理费应为2,700元。
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原告仅提供了单位证明来证明其每月收入为1,915元,并称工资系现金发放,本院认为根据常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即使是现金发放均应制作清单计入财务帐册,原告未能提供工资发放的原始资料,仅凭单位的证明来证明其月收入状况依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酌情参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计算,结合鉴定结论确认的休息时间6个月,误工费应为5,760元。
对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凭证,并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主张交通费13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因治疗而花费医疗费5,371.20元(包括救护车费559元)。
对于营养费,是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营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配合临床,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但营养费的给予标准应视受害人的伤势而定。根据本案原告的伤势,本院按照每月900元计算,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期3个月,营养费应为2,700元。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是给予住院的受害人,原告根据住院的天数14天,按照每天20元主张2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衣物损失费,本院结合原告受伤部位、受伤时的季节,以一般人的衣着标准,酌定衣物损失费为200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这不仅给其身体带来了不良后果,而且势必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因此,本院根据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对于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方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原告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但其数额不能超过加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律师费为3,500元。
对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原告实际产生鉴定费1,400元。
三、关于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赔付金额确定: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和案外人万丽君两人受伤,在本案审理中万丽君出具了承诺书确认放弃要求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责任。故在本案中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仍应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原告实际发生了残疾赔偿金106,7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5,760元、交通费1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合计123,549元,属于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在强制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实际发生的医药费5,3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8,351.20元,属于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强制责任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实际发生的物损费200元,属于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强制责任险限额之外的其他费用即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3,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方某某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药费5,3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物损费200元,总计118,551.20元;
二、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方某某残疾赔偿金106,7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5,760元、交通费1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医药费5,3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物损费200元、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3,500元,合计137,000.20元,扣除上述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付款额,同时扣除其已付原告的10,000元,余款8,449元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某某;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238.50元(已付),由被告陈某某负担1,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某法院。
副 庭 长
三月四日
有关送达文书申请书五
我叫今年7月从重庆医科大学毕业,同年12月分配进xx人民医院,借入县卫生局,任办公室文书一职至今。一年来,在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同事及各位同仁的支持帮助下,紧紧围绕办公室的中心任务,服务领导工作安排,加强学习锻炼,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来的个人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以踏实的工作态度,适应办公室工作特点。办公室是单位运转的一个重要枢纽部门,是上传下达和沟通领导与群众的枢纽和桥梁。因此,办公室的工作既宏观又具体,既要沟通上下,又要协调左右,既需要具有前沿知识又需要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再加上办公室人手少,工作量大,这就决定了办公室工作繁杂的特点。一年来,我以踏实的工作态度,不仅适应了办公室繁杂的工作特点,还满意的完成了各项工作,赢得了同事的好评。
2、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思想水平。结合工作实际,自己更加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工作一年来,我一方面自觉学习时事政治及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另一方面时时温习医学基础知识、公文写作及计算机知识等,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工作水平和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以学习整改活动为契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一是积极参加“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多次参加义务劳动,同时,撰写心得体会,不断加强自身工作作风建设。二是学习领悟党的xx大精神,认真收看党的xx大开幕式,多次参加职工大会专题学习,并认真聆听了县上xx大精神宣讲团到卫生局的专场宣讲报告。
4、加强文秘工作,严格文件印发、送达、收发程序。一是严格公文签发和制发程序,在具体工作中,由各有关科室负责拟稿经局领导签字后,再由办公室负责公文审核,登记,全年共制发公文(简报)450多件,做到分类明确,存档细致,无编发错误。二是加强公文收发传阅管理工作,根据自己工作需要,设有公文阅件卷和急办件卷,并按照局领导分工情况分别配置有领导阅文卷,从而大大提高了阅文速度和工作效率。在具体工作中,我认真阅读每一份文件,写好每一份拟办意见,传递好每一份文件,督促相关科室按时完成有关工作,作到条理清晰,心中有数。三是在工作中加强与同事间的配合,协助做好文稿修改、年度总结、工作汇报及领导讲话等的拟草工作。
5、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信访工作不仅是办公室的重点工作,更是全局的重点工作,如果不重视此项工作,马马虎虎去应付,不仅会损害部门形象,更会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因此,全局上下都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我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做好信访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对群众来访做好接待工作,对群众来信进行专项登记、传阅及归档。同时,对20xx年度信访维稳工作进行了专项总结。
6、做好了迎接市卫生局和县上考评工作。一是根据时间安排,及时向县属各单位部署迎检准备工作,积极协调各科室,做好各类资料归档立卷工作。二是按照县上考评要求,对信访稳定、帮乡扶贫、计划生育及劳务经济等10多项工作进行了专项总结,同时,我还参加了对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及全年卫生工作总结工作。三是按照年初市卫生局下达的20xx年度基层单位目标责任书,由我拟草了自查报告,制作了专题幻灯片,考评后,我还围绕此次考评工作撰写《加强医疗卫生建设确保全民身心健康》发表在《夔门报》第91期上。
7、做好了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授课工作及全县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技术培训工作。一是按照安排,我很荣幸地为全县乡镇卫生院院长们作了《医院文化和医院团队建设》一讲的培训授课工作,使我获得了众多院长们的好评。二是根据县卫生局20xx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应领导要求,我于12月21日在公平镇中心卫生院为全县乡镇卫生院进行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技术培训。
有关送达文书申请书六
第三次考核任务 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 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
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答案: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x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8月,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两人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原告发现后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孙x杰和孙x林确立了收养关系,两人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直至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以致矛盾加深激 化,孙x林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
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13年6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
有关送达文书申请书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评标小组综合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确定乙方为_________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企业之一。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印刷定点工作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定点印刷的服务单位
为需要印刷的_________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印刷单位”)。
二、定点印刷的业务范围
包括指定信封印刷品。
三、定点印刷产品的价格
(一)指定信封印刷品价格表,见附件一;
(二)常用纸张的实际进价及最高限价(注:实际进价可随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见附件二。
四、定点印刷时间
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五、定点印刷方法
由印刷单位在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中自行选择。选择乙方时由双方签订“定点印刷合同单”(一式四份),明确印刷的具体要求和印刷费用等,乙方提供免费接印、送样、送货等一条龙上门服务。
六、付款方式
乙方将印刷品送达指定地点后,须由印刷单位在“定点印刷验收单”签字盖章,货款支付按双方在合同单上的约定,由乙方凭“定点印刷合同单(财务联)”、“定点印刷验收单”和正式印刷发票向印刷单位结算,由印刷单位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舟山本岛外印刷单位的印刷业务,如乙方需收取适当运费的,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单中明确。
七、质量保证
乙方要确保印刷品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印刷单位对印刷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耐心查实和说明。
八、乙方承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印刷业法规。
(二)按经营范围接受印刷单位的印刷业务。
(三)确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定点印刷业务;确定专人负责定点印刷的计价,确保准确无误。
(四)做好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设立政府采购业务台帐。
(五)根据印刷单位要求按时交货,免费送货到指定地点。
(六)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甲方对定点印刷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印刷单位特殊用纸的价格在实际执行中可与乙方商定,乙方将随同统计报表报甲方备案。
(八)按季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业务统计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合同单》并如实按季上报《_________季常用纸张实际进价表》
(九)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承诺。
九、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所交印刷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合同单》要求的,印刷单位可拒收,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如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对其作如下处理: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执法机关查处取消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印刷计价方式和规定标准计价的;
(3)在定点印刷期间,有弄虚作假、多计费用、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的;
(4)为非定点印刷企业代开印刷发票的;
(5)因自身原因拒绝承接印刷业务或将承接的印刷业务转包的;
(6)未履行印刷合同的约定而受到印刷单位有效投诉的;
(7)未履行《投标人承诺书》中的其他承诺的。
(三)乙方有违反本条第二款2、3、4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甲方记录在案并收取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协议期内第二次查实的,发函通报并收取4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第三次查实的,甲方有权没收余下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同时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协议期内被查实二次以上或同时违反多款内容的,甲方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理,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定点印刷招投标活动。
十、诉讼
(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玉林市。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执行。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代理人:_______授权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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