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打机井申请书简短 农村机井申请书怎么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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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打机井申请书简短一
全国人大代表:雷军
建议时间:20xx年3月
农村互联网正在形成巨大的台风口,是中国未来十年的黄金创业机会。我国作为超级农业大国,具有广袤的农村大地和巨大的农村人口,给农村经济插上移动互联网的翅膀,将有机会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孕育出新的经济奇迹。
农村互联网的兴起,使科技兴国、农业兴国无缝结合,也势必会给中国经济改革注入全新的活力。农村将成为互联网领域的“沃土”,而非信息时代失联的“孤岛”。
因此,我建议大力发展农村互联网,打造现代智慧农村。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过程中,用互联网思想武装8亿农民,结合互联网工具进行改造和发展,抢占全球农村互联网的战略高地。
爆发前夜的农村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农村宽带网络的普及,3g、4g等移动网络得到了大规模覆盖;同时,国产智能手机厂商的崛起,大量平价优质的智能手机在农村迅速获得普及,农村居民越来越习惯通过手机上网,广泛的接触移动互联网。
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xx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其中农村网民占比28.4%,规模达1.95亿,这意味着每3名农村居民中就有一个网民。
据相关数据初步估算,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约为31.5%,城镇互联网普及率约为65.8%,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低于城镇约35个百分点,城乡互联网普及率差距仍较大。
但随着移动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的覆盖、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农村人口网络生活的形成,都为农村互联网的形成和爆发提供初步软硬件土壤,农村互联网已经走到了爆发前夜的路口。
农村互联网机遇挑战并存
让农村非网民连接互联网,实现农村非网民的转换,是挑战也是机遇。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终端的普及,移动互联网为广大农村和西部边远地区实现全民接入互联网带来了福音。
移动互联网是真正的互联网,它天然属于广大农村,它不拘泥于时空所限,是适合居住分散、收入较低、文化程度不高这一特点的广大农村非网民转换的最佳契机。
目前来看,我国的城乡二元化差异是非常显著的,互联网给城市居民带来的便利已经触手可得,城市现在享受到的互联网的便利和福利将来肯定会慢慢往农村渗透。
大力发展农村移动互联网可以使广大农村实现“弯道超车”跑步进入现代信息社会,实现农村“数字脱贫”,缩小甚至跨越城乡数字鸿沟,有助于实现国家信息化战略。
大力发展农村移动互联网还可以带动广大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对于城镇所发生的深刻变革同样也可以由移动互联网带到广袤的农村大地。
移动互联网与“三农”的融合,尤其是与农村的商业、社会、生活、资源等的对接,必定会产生很多的新的商业机遇,并兴起很多新的业态、新的模式。
它不仅可以激发农村的发展活力,还可以解放农村的劳动生产力,为广大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打造现代智慧农村。
综上所述,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宽带中国”战略,加快加大推动提速降费的重大举措,创新宽带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打通信息高速公路的“最后一公里”。
二、加快农村移动终端普及力度,推行“手机下乡”活动。移动终端厂商应积极发展质优价廉、简单易用的移动终端,应扩大面向广大农村的供应力度,使收入不高的农村居民能用得起移动互联网。
三、鼓励人才回流创业,投入“智慧农村”建设。政府制定全国性的人才、财税等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创业,激活农村的创新活力。
四、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农村金融,改善农村征信体系,提供农资贷款、机械贷款等多种形式小额信贷,为农村互联网减轻资本障碍和创业阻力。
五、各级政府接入农村大数据,打造“农村云”,推进云计算解决农村资源分配、信息流通不畅等问题,优化社会效率。
农村打机井申请书简短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
农村打机井申请书简短 农村机井申请书怎么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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