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桑枝心得体会简短 观看山海情心得体会简短(九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观看桑枝心得体会简短一
警示教育活动中,参观了“灰色天空、镣铐枷锁”气氛的警示宣传教育展示厅和“阳光明媚、春意盎然”的阳光厅,听取了基地解说员的讲解和基地老师对一个个腐败案例的剖析,重温入党誓词,签了廉政承诺,写了廉政警句,上了党风廉政党课,并观看了《云铜集团高管腐败案》警示片。邹韶禄、余卫平两名高官讲述了犯罪前曾有过美好的工作和幸福美满的家庭,因放松思想改造走上犯罪后给社会、单位、家庭带来的危害以及失去自由的痛苦,他们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剖析了犯罪的思想根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发出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痛切悔恨的感叹,告诫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约束好自己,珍惜眼前自由幸福的生活,切莫以身试法,重蹈覆辙
我作为工商部门一分子,在这次活动动感触很深。活动中真切地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触目惊心,发人深思。面对镣铐枷锁,才能体会自由的可贵;面对职务犯罪人员悔不该当初的心声,才能在心灵敲响长鸣的警钟。
因此作为一名工商执法人员,要自觉建设好精神家园,构筑反腐倡廉的精神堡垒。不断追求精神财富的积累,追求精神境界的升华。随时都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抗住诱惑,经起考验,把握好人生航向,珍惜岗位,珍爱生活,做到廉洁从政。刻刻慎独慎微,时时刻刻严格要求,以德修身,廉洁自律。我自己在以后工作中认真抓好岗位廉政建设,警钟长鸣,洁身自好,以下几个方面为重点:
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特别是加强党性锻炼和世界观的改造
通过这次参观学习使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深入理解“十八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正确行使手中权力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质。只有正确行使权力,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吃、不拿、不卡、不要,廉洁自律才能正确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只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顶得住压力,抗得住打击,经得住考验。
三、是要增强政策和纪律观念,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品格,也是党和人民对党员干部的起码要求。认真学习党纪、政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时刻检点自己的言行,坚持在思想上自省、权力上自重、纪律上自警、生活上自节、言行上自律,真正做到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办事,清清白白为官。
四、 立于本职爱岗敬业
不求一生轰轰烈烈但求一生清清白白作为党员干部要自觉的激发工作热情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履职的能力爱岗敬业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做到正确的认识自己真诚的对待他人认真的对待工作公平的对待管理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争取在平凡的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路漫漫其修远兮……此次_县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时间虽短,但收获颇丰。我们要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时刻警醒自己算好政治、经济、名誉、家庭、亲情、自由、健康等几本帐,工作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把领导的关爱、同事的帮助以及家人的支持转化为拼搏事业的动力,珍惜工作、学习的大好时光,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宁静致远,洁身自好,努力工作。
对于观看桑枝心得体会简短二
最近一段时光,我对警示教育活动的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观看了任长霞先进事迹和王怀忠走向腐败道路的记录片,从正反两方面受到了深刻教育,感到一批党的领导干部放松了对自我的要求,丧失了政治信仰,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自我谋取私利的工具,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潜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在这个时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确是十分必要的,贴合人民群众的医院和要求。见贤思齐,见不贤而深自醒,我对自身在思想和工作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认真的查摆,并针对存在的不足,明确了自我今后努力的方向。不足主要有:
一、在思想作风上: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用心性和主动性不足,没有实现理论学习的广泛深入开展。对理论的钻研不深入,没有在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上下功夫。缺乏“挤”劲和“钻”劲,对理论学习浅尝辄止,不求甚解。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2、理想信念有所淡化。对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学习理解不深刻,理想信念相对淡化。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用辩证的观点分析问题的潜力有待提高。对社会上存在的“共产主义渺茫论”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以及资产阶段腐朽思想批判不够,抵制不力。
二、在工作作风上
1、业务知识不足。这几年,虽然完成了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利用业余时光学习一些相关知识,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未到达实际工作的要求。
2、对工作有畏难情绪。应对工作压力,自我有时还感到信心不足,找不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突破口,出现了畏难情绪。
3、工作方法跟不上时代要求。一是组织潜力和管理潜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时缺乏与人沟通。二是工作协调潜力有待改善,对一些牵涉到其他部门的工作未能主动协调办理。三是工作的艺术性不够,做思想工作时的切入点有时把握不准,有时批评人时的方法过于简单,效果不明显,有时处理事情不够冷静,显得不够成熟。
三、在纪律上
1、对工作纪律抓落实不够。执行制度有时不够严格,由于碍于情面,有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大胆地进行批评,对各种违规行为处罚不力。
2、在廉洁自律方面略有不足。防微杜渐意识不够强,自我要求不高,对一些小问题上有所放松。有时因工作联系,宴请或理解宴请,把同志关系庸俗化。
针对不足,我明确了以下努力方向:
一要勤学习。此刻机关学习机会一向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政治理论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
二要真抓实干。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资料,改善工作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不断研究探索本职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用心针对实际困难出主意,围绕干部群众需求想办法,按照工作要求想点子,努力提高工作针对性。
对于观看桑枝心得体会简短三
三月十五号是消费者维权日,我吃过晚饭,做完作业,就早早守在电视机前等待观看3.15晚会的开始。今年的315晚会的主题是“共筑消费新生态”,消费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步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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