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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事项申请书 定密审批表模板(二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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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定密事项申请书(推荐)一

       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公务员法》在五十三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应该包括有不得任意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的含义。至于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专指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时,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政府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政府执法信息、政府决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其实质与我们所说的工作秘密的内涵是一致的。    

说到工作秘密的事项,必然首先涉及到工作秘密的定义。工作秘密涉及的内容非常复杂,目前尚无比较准确的法律定义。从保密工作的实践来看,笔者比较赞成这样的定义: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授权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知晓的事项。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可以列举若干,这里不便赘述。为了便于对工作秘密的把握和梳理,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文件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二是信息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工作研究、工作参考、内部信息等;三是政务类,包括工作预案、领导政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方案等;四是专项业务类,包括尚在酝酿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案件调查资料、专项行动方案等;五是内部管理类,包括特殊岗位职责、纪律、奖惩等规定。从上述工作秘密分类,就其内容来看,大多属于党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又不宜任意公开。任意公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难以弥补的。   

由此可见,加强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机关所有的行为纳入工作秘密范畴,主要指:一是不能将依法应予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作为工作秘密,妨碍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影响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行使。二是不能将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工作秘密,逃避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查处。三是不能将公众或机关干部职工应该知晓的事项作为工作秘密,影响社会监督和民主管理。四是不能将国家秘密作为工作秘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都应得到有效保护,但其保护的内容和措施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混淆。    

我们认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开信息属于党政机关信息资源中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目前,随着《保密法》的修订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党政机关中国家秘密的保护和信息公开的处理有了比较明确而规范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但随之而“孤立”出来的工作秘密的保护问题却显得尤为突出而管理滞后。虽然有了法律法规的原则规

定密事项申请书 定密审批表模板(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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