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星火培训心得体会 星火网校培训心得(五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企业星火培训心得体会一
要想成就一番事业,要取得学习上的成功,都必须从简单的事情做起,从细微之处入手。一心渴望成功、追求成功,成功会了无踪影;甘于平淡,认真做好每个细节,成功却不期而至。这也就是细节的魅力。成功者的共同特点,就是能做小事情,能够抓住生活中的一些细节。“海尔”总裁说过: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一个人日常所做的事情,常常都是一些小事,往往与我们所期待的理想相距太远。不过,正是这种小事累积起来的经验和知识,可以作为我们迈向下一个阶段的基础。我们不断地从每一件小事中取得一点点“小成绩”,如果我们长期坚持,这些“小成绩”就会逐渐扩大。如果拒绝做“小事”,那么伟大的理想永远是空中楼阁。
小事情做不好,还可能破坏大事。我们说在管理中大都是具体的小事,做不好这些小事,可能会影响大局、破坏大事或者惹是生非。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因为管理落到实处都是小事,所以允许这些小差错存在就是故息养“患”、就是管理的失败,甚至可能招致事业的失败。
企业中每个人所做的事不一定都很重要,但要成就大事业,这些步骤都不能少,因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大事甚至破坏大事。在管理中一定要注重一点一滴的积累,才可能创造奇迹。先做好小事,再去做大事是作为一个干事业的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做好了小事,才能有机会、能力和信心去做好大事。团体的大事业本来都是具体到每个人的日常工作中的,只有把管理中的所有小事做精、做细、做实、做好,我们才能抓住机遇,才有成就大事业的更多筹码和资本。
企业文化标语:不会做小事的人,永远做不出大事!
企业文化口号(2):
gq01 转变观念 转变作风 让企业文化生生不息
gq02 抓紧每一道工序 查好每一件药品
gq03 质量意识在我心中 产品质量在我手中
gq04 增强成本意识 同创企业效益
gq05 有才有德重用 不才有德小用 有力无德不用
gq06 以小的支付 获取最大收益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gq07 以双赢为目的 精诚合作 共同发展
gq08 一站到位的服务 一票到底的流程
gq09 微笑 自信 努力=成功
gq10 同心才能走得更远 同德才能走的更近
gq11 市场是企业的方向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gq12 时不我待 努力举绩 一鼓作气 挑战佳绩
gq13 行动改变现状 思想决定未来
gq14 精打细算 厉行节约
gq15 服务没有起点 满意没有终点
gq16 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有关企业星火培训心得体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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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1.名称:某有限责任公司
2.经营场所:
3.经营范围:
4.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伙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想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合伙期限顺延,各方在顺延的期限内继续按本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
3.合同期限届满,合伙各方均未提出延长合伙期限的,本协议终止,后续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未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清。逾期不交或未缴清的,应对未缴金额计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日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或亏损)按合伙人出资额比例分配(或分担)。
3.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另有变动的,其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额比例承担债务。
3.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另有变动的,其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事务委托书。
第十一条 执行人的职责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以下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订定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
6.提出聘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财务状况。
9.除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参加,表决按投资比例确定。决议出现争议时,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裁决或暂停该事项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合伙人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1.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由其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的,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退伙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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