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岗位工作说明书范文范本 辅助岗位工作说明书范文范本下载(8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辅助岗位工作说明书范文范本一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丙方(鉴证方):
根据××大学校内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经学校教授,同意校内各学院或其他直属单 位作为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甲方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岗位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工作任务与目标(必须有单位按照上岗要求填写,并在所在单位集中公布)
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被聘用在位工作。
2.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3. 医疗、实验室等技术或教育、教学辅助工作任务及目标。
4. 管理或其他工作及考核目标
第三条 工作条件
甲方支持乙方履行岗们职责,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教学和科研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工资和岗位津贴
1. 在岗位聘用期内,乙方仍按以前的工资标准从学校领取工资。
2. 除前款工资性劳动报酬外,乙方还可按本合同约定从甲方领取岗位津贴。
3. 乙方应聘岗位为类岗位。年岗们基础津贴额为,岗位业绩津贴按照实际完成业绩点计算发放。(原有的各灯内津贴不再执行)。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同济大学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 同意并履行《××大学实施岗位聘任及校内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大学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校内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有关要求和内容。
3. 同意履行兼职情况申报表中承诺的各项内容。
4. 在工作中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克尽职守。
5. 发扬团结互助,奋发有为的精神,自觉营造和维护教学,科研和管理良好的氛围。
第六条 聘任考核
1. 甲方设立考评机构或组织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2. 在岗位聘用期内,乙方有义务每年向甲方考评机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总结。
3. 考核标准
(1) 乙方提交的《岗位聘任申请表》中所列各项内容与指标。
(2) 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五条之约定。
4.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5. 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津贴发放和下次聘用上岗的依据。若乙方经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低聘岗位甚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岗们津贴的发放
1. 乙方的岗位津贴分为岗位基础津贴与岗位业绩津贴两部分。
2. 乙方受聘上岗可享受岗位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其中基础津贴按月发放,每月金额为 ,其中每年2月及8月停发;业绩津贴根据结果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八条 岗位津贴减发、停发及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减发或停发乙方岗位津贴并视情形解除本合同;
1. 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当月岗位基础津贴不发。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中发当月一半基础津贴。
2. 出现旷工行为,当月岗位津贴不发。一个月中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上岗聘约自行解除,不再发放岗位基础津贴;
3. 受校级及以上通报批评者,停发3个月的岗位基础津贴;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半年的岗位基础津贴;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者;上岗聘约自行解除,不再发放岗位津贴;
4. 严重违纪受到弄事追究者,上岗聘约自行解除,不再发放岗位津贴;
5. 公派出国出境超过1个月(含1个月,不含每年2月和8月)以上者,在出国期间停发校内基础津贴;
6. 其他如迟到早退等,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的,视情况扣除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经聘任委员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小组讨论,停发岗位津贴;
第九条 解聘与续聘
1. 乙方经考核不合格被解聘,甲方可视情形让乙方进校内人力交流中心或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2. 本合同期限届满,在新一轮竞争上岗中,若乙方属于无合适岗位或经考核不予聘用的人员,适用前款约定。
3. 本合同终止后,需续聘合同的,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付给对方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事实上的其他事项
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校内设立的岗位设置与聘任申诉办公室进行调解。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3. 甲乙双方的有关文件只要寄往合同的通讯地址,一经寄出3日内即视为送达,如有地址改变,改变方需在一周内通知对方,否则仍以本合同地址视为送达地址。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校人事处备案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日期:
精选辅助岗位工作说明书范文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勤务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使用文职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的,应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占用公安机关政法专项编制。
警务辅助人员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因事设岗、依法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原则。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因公(工)死亡后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警务辅助人员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专业技术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从事需较高专业技术能力的专职岗位工作。
第七条文职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由文职辅警或专业技术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指派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享受本单位工会会议的福利待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值班和接处警;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备勤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佩戴警用标志,仪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规范;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招聘与解聘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十五条各地辅警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商机构编制部门制定。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总体用人额度内,分职位提出招聘计划,制定岗位条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县级公安机关应侧重勤务辅警的招聘使用。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指导全市辅警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的辅警招聘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由政工部门组织实施本级辅警的招聘工作。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辅警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辅警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辞退、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的主要程序是: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岗前培训,上岗试用,正式聘用。其中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政审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根据招聘辅警岗位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专业技能测试、体能测试等环节,也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增加、简化环节或采取其他程序、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报同级政府和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批后,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具有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经验人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对以上人员,可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合法用工,应与劳务公司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或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治安(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四)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一年内两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解除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确定、调整情况和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公布前没有依规招聘和各警种自行招聘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应依本规定重新参加招聘考试,考试合格的重新聘用。
重新聘用相关细则由市公安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县级重新聘用有关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政工人事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级辅警的岗位设置、招聘、绩效考核等工作;公安机关政工训练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级辅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财政部门、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辅警的财政保障工作,公安机关督察纪检部门负责本级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本部门辅警的履行职责、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对本地警务辅助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调配,建立人岗相适、布局合理、有序流动、动态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配置机制,实现警务辅助效能最大化。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警务辅助人员人事和工作信息档案,基本情况报市公安局政治部报备。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在招聘后需经初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初任培训不得少于十五天,培训内容应
辅助岗位工作说明书范文范本 辅助岗位工作说明书范文范本下载(8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