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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稽查心得体会实用 参观文物古迹心得体会(二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195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文物稽查心得体会实用一

最近,近年来,旅游成了人们一大爱好,有的喜欢登山,有的喜欢观景,还有的喜欢了解中国历史古迹,这显然是好事。可是有些人却不珍惜文化遗产,甚至破坏文化古迹;在古迹上乱写乱画,任意踩踏花草,垃圾乱扔等。总之, 这让文物古迹受到很大的损害。

为了让祖国悠久的历史传得更久远,为了让人们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我提出以下几点保护文物建议:

一、在墙壁上悬挂保护文物的字样;

二、对随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罚款;

三、在古迹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修建护栏;

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

五、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好监督责任,如果看到有人在破坏文物,应该及时制止。

六、家长应该做好监督和教育的责任,不让小朋友因为自己不懂事,而犯下这些自己不理解的错误。

这些,就是我对保护文物的建议了,希望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些。

对于文物稽查心得体会实用二

第八条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文物稽查心得体会实用 参观文物古迹心得体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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