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员工仲裁申请书怎么写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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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仲裁申请书怎么写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仲裁申请人),男,汉族,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x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x劳仲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仲裁申请人)自x年6月11日起即在xx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xx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xx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承担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
2、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xx公司的员工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xx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员工仲裁申请书怎么写二
反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诉反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收到贵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
如下反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中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裁令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支付违约金。
2、请求依法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赔偿因其不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反申请人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23320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申请人中途毁约,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违约要求离开答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反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反申请人的损失客观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不辞而别并违法带走了反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与培训资料、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给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为此,反申请人多次电话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到反申请人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以种种借口一直拒绝与反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
手续,影响反申请人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反申请人放弃相关招聘业务的开拓。
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如要离开公司,应退还公司给予的和造成反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如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行为造成反申请人业务不能进一步正常开展,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泄露反申请人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侵害反申请人商誉的,造成反申请人经济损失的,将另案追究。
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起反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关于员工仲裁申请书怎么写三
答辩人:x公司,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 第001号王某某诉x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x6年9月20日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x6年9月1日至x7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x7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x7年9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中国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中国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 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x8年2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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