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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销售承包协议书汇总 销售承包协议合同范本(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192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内部销售承包协议书汇总一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结合公司自身结构及经营特点,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全面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及时发现各层面可能存在的缺陷或不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本次内控评价工作由集团董事会直接领导,审计部负责具体实施,组成领导小组和执行小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三项指标要同时占20xx年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指标的50%以上”这一要求,确定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单位为集团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1、评价原则:

本次内控评价工作应该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三项原则。

全面性:内控评价应全面涵盖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整体层面的控制环境和业务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

重要性: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公司自身特点,重点关注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客观性:评价工作应从独立客观的角度出发,如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供合理有效的帮助。

2、工作任务

以《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为依据,全面评价公司整体层面的控制环境和业务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包括工薪与人事环节、资金营运管理、采购与付款环节、销售与收款环节、成本与存货流程、筹资与投资环节、财务报表及关账流程。

评价工作将通过调查问卷、个别访谈、穿行测试、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依据获取到的证据,形成评价工作底稿。在判断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时,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1)是否针对风险设置了合理的细化控制目标。

(2)是否针对细化控制目标设置了对应的控制活动。

(3)相关控制活动是如何运行的。

(4)相关控制活动是否得到了持续一致的运行。

(5)实施相关控制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必需的权限和能力。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区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以此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是否有效。

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审计部负责汇总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等资料,起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会同年度财务报告一同对外报出。

内部销售承包协议书汇总二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现公司总部增设文化专员、人事专员两个职位,公司一向推行内部培养、内部任用的原则,现将以上两个职位在全体系分店进行公开竞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聘原则

坚持公开竞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扩大选人视野,鼓励员工毛遂自荐,积极报名,不断拓宽公司员工的晋升渠道。

二、竞聘岗位及名额

1、文化专员一名(工作地点:沈阳)

2、人事专员二名(工作地点:黑龙江区域一名、吉林区域一名)。

三、竞聘岗位要求

文化专员:

1、男性员工,年龄20-30岁;

2、店面储备干部及以上级别,沈阳本地户口优先考虑;

3、中专以上学历、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口才好、形象佳;

4、品行端正,与企业有相同价值观,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

5、具有较强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能力;

6、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文化宣导、落实、检查工作;

7、薪资面谈。

人事专员:

1、女性员工,年龄20-30岁;

2、店面服务员及储备干部、训练员级别;

3、中专以上学历、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4、品行端正,与企业有相同价值观,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

5、具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

6、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员工入职、离职手续办理,员工档案管理及工资审核等;

7、薪资面谈。

四、竞聘方法

1、员工自荐,请直接联系人事部殷经理,电话,31917771-8801

或将个人简历(标明竞聘岗位)发至人事部邮箱nuba_,

竞聘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2、人事部将于1月15日前公示录用名单。

内部销售承包协议书汇总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合同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

(二)合同谈判应当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双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应当审查,合同起草应当规范;

(三)合同审核应当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

(四)合同订立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专用章应当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形式应当规范;

(五)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一)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董事长)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

授权代理签章的,企业董事长应当签署授权。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属于上一级合同管理单位权限的合同,下一级单位不得签订。

如下一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订超越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合同管理单位批准后,依授权或委托签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合同管理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 行规范。

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法律事务岗位,由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同签订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如单价或总价在一定限额以上),应当签订合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与草拟等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

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起草。

如由对方起草合同,企业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审核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会同审核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同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经济性:符合企业的经济活动范畴;

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

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三)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

计算方式正确;

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四)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

资金使用合法;

结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资产的来源和使用程序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二)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第十七条 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二)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

文字表述准确;

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手续完备;

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退改重审制度。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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