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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事件心得体会实用 处理冲突的心得(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209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冲突事件心得体会实用一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统一领导。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导。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五)依法果断处置。对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第四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群体性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深入了解事件起因、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区域、表现形式、激烈程度和群众的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研判事件性质、发展态势和处置时机,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政府决策;

(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五)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以及敌对分子插手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第五条 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到现场指导或者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但可派出便装警察或者少量着装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动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一)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尚未发生行凶伤人、非法拘禁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二)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对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或者养老金、环境污染、非法集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聚众现场尚未严重危害交通和治安秩序的;

(四)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化解的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并在其统一领导下,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一)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聚众上访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邪教等非法组织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四)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对外开放口岸、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五)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调动警力1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须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3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区域调动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出警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和批准调动警力应当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用书面形式请示和批复。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先口头请示和批复,并补办书面手续。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与处置工作的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可以携带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防暴服、高音喇叭、警戒带、隔离网等必要的警械和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应当赶赴现场,在党委、政府的授权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其他人员、器械、救护车、宣传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装备;

(二)决定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管制措施;

(三)决定采取平息事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

(二)设置警戒带、隔离设施等,划定警戒区和新闻采访区,隔离围观人员;

(三)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者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人群,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强行冲越警戒线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者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

使用警械前,现场民警应当以广播、举牌等方式明确告知聚集群众,并将告知方式以适当形式记录在案;使用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四)对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截列车、阻断交通干线、聚众滋事、械斗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依法打击处理,但一般不宜在事件现场抓捕;确实需要当场抓捕的,应当充分考虑事态发展和现场情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抓捕对象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已获取充分证据;

(二)现场局势得到控制,群众情绪趋于平稳,当场抓捕有利于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缓解矛盾,平息事态;

(三)有充足警力确保抓捕成功。   

第十五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需要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违法犯罪事实基本查清,并做好警力、装备、预案等充分准备后组织实施。

对在群体性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处置过程中。应当通过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建议党委、政府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与群众对话,解释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信息,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防止现实危害。必要时,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拟定消息通稿,适时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应当及时解除现场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涉事群体的合理要求,防止事件反复。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研判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直至报告公安部。对瞒报、迟报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取得良好效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处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处置群体性事件出现意外后果的,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推荐冲突事件心得体会实用二

尊敬的老师:

《孙子兵法》中说: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单兵格斗也是如此。战争是矛盾冲突的最后结局。如果没有必要(是否能得到利益),坚决不要打斗,许多时候,人在江湖,身不由已。反观兵法中的战争情况。一个国家发动战争,既劳民又伤财,如果最后没有利益的话,那么战争就意味着失败,哪怕你打败了对手!格斗也是这样。如果打斗不能给你带来利益,那么无论如何都不要出手。为了一时的冲动而出手,必将付出双倍的代价补偿!

不战,是战争的最高境界。兵法所言,不战而屈人之兵,即是此意。生在一个和平的年代中,打斗的机会本就不多,间或有一些问题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可是许多人却不知道这个道理,看了几天《古惑仔》,就想着东砍西杀的,实在是不智。

不战的第一个方法是忍让。遇到许多不如意,退一步就海阔天高了。如果把这些问题放在人生的历史长河中考察的话,你会为你的打斗感到羞耻,你会为你的打斗感到后悔。如果不愿意后悔的话,就不要做,既然做了,就永远不要后悔。忍让并不是懦弱的表现,我们总不能为了打只老鼠而烧了整个房子,怎么也不至于被狗咬了一口,而反咬狗一口吧。许多时候让忍让就是最好的选择。

不战的第二种方法是:威慑。小孩子敢打大人吗?一个三流的拳手敌敢向泰森挑战吗?如果有,一定是活得不耐凡了。当你的功夫到了一定层次,从眼神中透射的杀气和身上所表现出的冷峻气质,许多人见着就发慌,这架还有打的必要吗?威慑是因为双方实力差距很大,这是用精神力量打败对方的。注意:没有一定的格斗修养,不要玩这种游戏。否则可能打蛇不成,反受其害。

不战的第三种方法是:讲和。性情中人,热血沸腾,有时一言不和,拔刀相向。一旦冷静下来,可能情况会有所转变。这时可以缓和一下气氛,讲几句谦虚的话,向对方示弱一下,说的直接一点,可以拍拍对方的马屁,古人不是说:抬手不打笑脸人吗。此即为讲和,讲和的基础是双方实力差不多,且双方求战欲望不是很强的情况下的做法。

如果以上三种方法都不可行的话。打斗势在必行了,那么就按照第二种策略去做。打斗的。第二个策略:逃!不要笑,面对十余名手持砍刀的对手,你是打是逃?有时想逃都逃不掉,如果逃不掉,完全可以想象后果将是什么样子。不接触的防守是最高明的防守,只要对手和我保持一定距离,我就是安全的。如果打,有着太多的未知因素,尤其是双方实力悬殊太大的情况下,我建议:逃。古人说过: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兵法曰:走为上计。当双方实力悬殊过大时,弱势的一方,如能安全逃离就是最大的胜利。谁都要记住:生命永远比面子值钱。

检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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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冲突事件心得体会实用三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学校安全管理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本预案所称“学生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如由心理原因引发的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学生重大失窃事件,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件,学生急病、食

冲突事件心得体会实用 处理冲突的心得(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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