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提升行动的心得体会及感悟 专项提升行动的心得体会及感悟怎么写(八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专项提升行动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1、食堂灶房墙上的插座紧挨着大锅,做饭蒸汽很容易引起漏事故,建议加以整改,起到防水作用;一楼101、102地质资料室内的插座,常年不用,建议用胶带封住,以彻底消除隐患。
2、1楼地质资料室室内均没有灭火器,须尽快配备,101屋顶暖气漏水,对地质资料造成了潜在危害,建议后勤部门整改暖气管道,消除漏水隐患。
3、单位灭火器均已超期使用,存在失效风险,建议及时更换。
4、东院旧宿舍区安全隐患非常严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排查中发现多数房屋地基腐蚀严重、墙体开裂、房梁下沉已属于危房,院内厕所墙体腐蚀严重,部分砖块松垮,且存在枯树,遇到暴雨、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随时有倒塌的危险。(2)院里多处堆放废纸、木材、钢材、生活垃圾等杂物,并有废品回收堆积处,存在火灾隐患。(3)东院库房南门口,树木杂草丛生,秋冬季节极易引发火灾建议后勤部门尽快清理。(4)东院所接电线都是明线且电线老化,乱接乱挂现象严重,在用电方面存在极大隐患。特别是遇到雷雨、暴风、暴雪等恶劣天气,极易发生用电安全事故。(5)检查中发现院内有电焊作业,并停放2辆管道疏通作业车充电,车内装有液氨等危险化学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有牛蹄加工作坊,属于违法行为,存在潜在安全风险。东院安全隐患巨大,建议我队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针对存在的问题,专项整改。
5、本次安全检查中发现东院存在隐患问题较多,望以上安全隐患,队里组织人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及时整改处置,各部、室、办事处人员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上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生产设备(安监)部
8-17
对于专项提升行动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各镇纪委,各区纪工委,县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10月中下旬,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通过座谈了解和查看资料等形式,对全县各纪检监察组织20xx年度立项执法监察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督查推进,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县纪委会研究确定,20xx年,全县各纪检监察组织共立项执法监察项目53个,其中例行监察项目9个、业内专项执法监察项目44个。此次督查推进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纪检监察组织能严格按照“三化五步三提升”要求规范推进执法监察项目实施,有效发现问题、深挖违纪行为,实施效果明显。2个工作室、6个镇(区)分别通过执法监察项目实施发现违纪线索并立案查处党员干部24人、收缴违纪款48.36万元,提出相关整改建议105条。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政府提交《关于规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资金使用的监察建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监管的监察建议》。
二、存在问题
(一)项目实施进度差距较大。据统计,4个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结束并已完成卷宗装订,12个执法监察项目处于收集完善台帐资料阶段,10个执法监察项目实施明显落后计划进度,5个执法监察项目只有实施方案而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监督检查,其余项目正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项目总结、提出和督促落实整改建议等工作。
(二)纪检监察组织主体职能发挥不明显。部分纪检监察组织将项目交由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被监察单位实施,或以被监察单位自查为主,纪检监察组织未能从自身职能出发客观全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部分纪检监察组织在执法监察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角色错位,直接参与或指挥被监察单位的业务工作,将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存在问题作为项目实施的目标和结果,弱化了纪检监察组织“监督的再督查、检查的再检查”本质职能。部分派驻工作室因工作任务重、人手不足及归口范围内执法监察项目较多等原因,对归口范围内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督促指导不够,未能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监督检查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部分业内专项执法监察项目立项时是对整个面上工作的监督检查,但实施过程中仅选取一两个较小的点进行监督检查,所取样本不能体现面上总体情况、无法实现立项目的。部分例行执法监察项目仅对财务进行审计,未能就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调查了解,监督检查不够全面。部分执法监察项目实施过程中查找问题浅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缺乏必要的延伸调查,对问题的真实性及导致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未能进行有效判别,导致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无法有效发现。个别项目直接将审计报告作为执法监察的最后结论和项目的总结报告。
(四)整改提高跟踪措施需要强化。部分执法监察项目对发现的问题未能全面、及时反馈至被监察单位。部分镇(区)和部门对暴露出的问题未能进行深层次思考,提出的整改建议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对解决面上问题缺乏指导性。部分项目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未通过建议书等书面文书提出,降低了立项执法监察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部分执法监察项目实施中重检查轻整改,对被监察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等情况监督不到位,导致发现的问题不能全面解决,个别项目只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了纠正。
三、相关要求
(一)轧紧序时、全力推进。各纪检监察组织应贯彻落实“三转”要求,根据委局主要领导要求,切实将立项执法监察作为主动发现问题、挖掘线索和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手段,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及县纪委、监察局《关于规范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的意见》和《执法监察项目模拟案卷》,按照年初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集中时间和精力于11月下旬全面完成本年度执法监察项目,确保已立项的执法监察项目取得预期成效。11月底将进行执法监察项目考评。
(二)加大力度、提高质量。各纪检监察组织要增强执法监察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导意识和责任意识,对项目开展情况认真组织回头看,杜绝监督检查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等现象,坚持问题导向,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不全面、监督检查广度深度不足等问题,采取有效方式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和延伸调查。对发现的问题不缩小、不隐瞒、不拖拉,研究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并通过《监察建议书》等方式提出。
(三)加强跟踪、确保效果。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加强跟踪,不放过一个案件线索、不放过一个责任人员。加强对整改建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后方可结项。认真做好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的后半篇文章,对面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督促相关镇(区)、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从源头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县 监 察 局
年10月28日
对于专项提升行动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互利双赢的原则,依法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行政和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依法经职工民主选举后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
第八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十一条 企业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企业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生产)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1至2天。
(二)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三)按月发给女职工5元—20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产假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24周岁)的延长产假30天。
(五)在产假期间邻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二、非正常产假
(一)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产假20至30天;
(二)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42天产假;
(三)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90天产假;
(四)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孕期检查费、生育期间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符合晚育条件的,其产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五)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二)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三)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长假1年。长假期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除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市级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
专项提升行动的心得体会及感悟 专项提升行动的心得体会及感悟怎么写(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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