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美术比赛活动方案 小学美术绘画比赛活动方案(四篇)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小学美术比赛活动方案一
小学四年级学生,大部分学生能较好地表现平面形象、立体造型,并能大胆地发挥想象,作品内容丰富,富有生活情趣;有较高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心理品质。但还有一部分学生空间感较弱,线条的运用能力较差,有待进一步地提高。
二、教学目的、要求
(一)总目标
学生以个人或集体合作的方式参与各种美术活动,尝试各种工具、材料和制作过程,学习美术欣赏和评述的方法,丰富视觉、触觉和审美经验,体验美术活动的乐趣,获得对美术学习的持久兴趣;了解基本美术语言和表达方式和方法,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思想,美化环境与生活。在美术学习过程中,激发创造精神,发展美术实践能力,形成基本的美术素养,陶冶高尚的审美情操,完善人格。
(二)各学习领域目标
1.造型表现学习领域
初步认识形、色与肌理等美术语言,学习使用各种工具,体验不同媒体的效果,通过看看、画画、做做等方法表现所见所闻,激发丰富的想象力与创造愿望。
2.设计应用学习领域
学习对比与和谐、对称与均衡等组合原理,了解一些简易的创作意图和手工制作的方法,进行简单的设计和装饰,感受设计制作与其它美术活动的区别。
3.欣赏评述学习领域
观赏自然和各种美术作品的形、色与质感,能用口头或书南语言对欣赏对象进行描述,说出其特色,表达自己的感受。
4.综合探索学习领域
造型游戏的方式,结合语文、音乐等课程内容,进行美术创作表演和展示,并发表自己的创作意图。
三、教材分析
(一)教学重点
1.学习色彩的明度渐变和纯度渐变等色彩知识,体验色彩的表现力,并能有目的地加以运用。
2.能用日记画的形式表现生活中的有趣情境、有意义的事和自己喜欢的人物,表达自己的情感。用各种瓶子及其它塑造材料,大胆想象并设计制作简单的立体或半立体造型。
(二)教学难点
1.利用多种媒体,如蛋壳、废包装、稻草等材料制作作品。
2.欣赏情节性比较强的中外作品,认识该美术作品的艺术特点。
3.用油画棒、彩色铅笔、水彩表现周围的事物,表达自己的兴趣与愿望。
4.运用对比与和谐、对称与均衡等组合原理,通过植物籽粒,纤维线材、织物等材料的平面拼贴进行造型设计。
四、教学措施
1.应将学习内容与生活经验紧密联系起来,强调知识和技能在帮助学生美术生活方面的作用,使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领悟美术的独特价值。
2.多种形式,组织学生认识人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差异性,人类社会的丰富性,并在一种广泛的文化情境中,认识美术的特征、美术表现的多样性以及美术对社会生活的独特贡献。同时,培养学生对祖国优秀文化的热爱,对世界多元文化教育的宽容和尊重。
3.采用多种办法,使学生思维的流畅性、灵活性和独特性得以发展,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并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将创新意识转化为具体成果的能力。通过综合学习和探究学习,引导学生在具体情境中探究与发现,找到不同知识之间的关联,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4.教师的评价要体现多维性和多级性,适应不同个性和能力的学生的美术学习状况。堂堂课有评价,评价有结果。
关于小学美术比赛活动方案二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 民办中小学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
(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
(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50%。
关联法规:
第八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与公办中小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初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学校董事会成员和校长以及拟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拟定学校的名称和内设机构情况;
(七)自有教学场所的合法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发给《办学许可证》。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有独立规范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和“辽宁”等字样。
第三章 办学与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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