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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心得体会和方法 民法典课后心得(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201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民法课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民法通过强调人性,追求真、善、美,实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被称为“帝王规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要以依此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在承担民事责任。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说:“一个民族,如果民法规范健全,说明它的文明程度高;如果刑法健全,说明它的社会文明程度低。”《民法典》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文明进步的新时代。

3、《民法典》内容决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行为和责任问题,需要与民法意识、民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有关。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继承和收养问题,涉及的财产方面的物权以及债权方面的合同问题以及侵权责任问题,都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四要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人们不仅要有权利意识,还要有义务意识;不仅要有行为的合法性意识,还要有责任意识。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法观念,那么,他的人格观念、权利观念、利益观念、自由观念以及责任观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个政府没有民法观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难说是一个法治的政府。

因此,民法意识的培养既是全民的自觉行为,也是政府责任。

4、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直接关联,特别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会很好地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强,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要了解民法典的规范,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关于民法课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愈来愈密切。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走进社会的第一步。借此机会我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讲上一些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勉。希望同学们能够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点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今天我讲的第一个案例是吸毒,这是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可能有一些同学还知道的,

2014年5月25日,有一个神情悲伤的父亲到戴南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吸毒了,当时是我和他儿子谈的,他的名字我不说了,他今年24岁,应该是你们的师兄,他第一次吸毒就是因为好奇,我记得最清楚的是他当时跟我说的一句话,他当时说:“我以后不会再吸毒了。”大家能不能猜猜后面的事情呢?

2014年6月11日,他再次因为吸毒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4日,他又再次因为吸毒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在2014年10月30日,也就是他被行政拘留出来的这一天上午,我亲自将他送到连云港市东海县的东海农场进行强制戒毒两年。(送他到连云港的那天,我跟他聊的,他到现在还没有谈女朋友结婚的,我跟他说你这样有哪个女的愿意跟着你啊,你现在是害你自己,害你自己的父母,你是不是准备以后害你的老婆,害你的子女呢)

可能许多学生不知道什么是吸毒,不知道什么是毒品,我跟大家讲一下

吸毒就是采取各种方式,反复大量地使用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其结果是滥用者对该物质产生依赖状态,迫使他们“无止境的追求使用”,由此造成“健康损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甚至政治问题。

那什么是毒品呢,毒品就是指能使人形成隐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最常见、最主要的毒品有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等。

(冰毒、兴奋剂甲基苯丙胺)

在我国吸毒人群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比例竞高达77%,而且这些人初次吸毒的平均年龄还不到20岁,16岁以下的吸毒人数更是数以万计。

对于如何防范毒品,我认为应该做到“十个不要”:不要吸烟;不要因好奇而吸毒;不要盲目追星、赶时髦、贪图享受去吸毒;不要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不要为寻刺激、冒险去吸毒、不要相信毒品能治病等谎言;不要为了摆脱烦恼而吸毒;不要听信吸毒者的话;不要随便接受他人递送的香烟、水果、药物、饮料等物品;不要再吸毒场所停留。

第二个案例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涉案的人员基本情况作以介绍:张某,男,16周岁,某中学学生;孙某,男,16周岁,某中学学生;沈某,男,18周岁,某中学学生。

2014年3月22日晚10时许,张某酒后走出学校宿舍楼大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把孙某撞坐在地上。孙某回到宿舍,将其被撞的事情告诉了同学沈某,请沈某帮忙出头处理一下。沈某答应后,沈某、孙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的空地上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沈某、孙某问张某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跟沈某、孙某说:“你们想咋办就咋办。”沈某就在张某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某的脖子,用右拳在张某的身上捣,孙某就在一旁帮助沈某殴打张某。张某被打急后,从口袋里掏出跳刀,对着殴打他的孙某的胸部、身上捣了三、五刀,致孙某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发现,孙某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等处被刺伤。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孙某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孙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

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张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孙某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张某赔偿大部分民事赔偿。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概念有: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怎么构成的,《刑法》规定: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是: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是指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这四个要件同时达到,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有什么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殴打他人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综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的是正当防卫吗?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比如说,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打110报警,学生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双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

3、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至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某的年龄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因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理。

平心而论,本案中的在校生张某,判了刑 ,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张某遵守校规,不在校内喝酒;假如张某撞人之后,说声“对不起”; 假如孙某被撞后,能理解张某是无心撞的,而不予计较,会是什么结果呢?这起案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各位同学,听了这两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我想应是5句话:慎交友(常言说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但是交一个坏朋友,多的是什么路呢,像我上面说的吸毒的案例,你多了一个吸毒的朋友,是不是多了吸毒毁一生的路呢,所以要慎交友)、立大志(可能跟同学们说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不现实,但是希望大家能够为了自己,为了父母而好好学习)、善慎独(就是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自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要盲从)、敢维权(每一位同学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公安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今天的第二个案例中,被告人有的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判了缓刑。所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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