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团圆平安春运心得体会范文 铁路员工春运心得(5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铁路团圆平安春运心得体会范文一
铁路i标第一经理部工程管段全长38.9km,4.5亿的工程,工期只有短短的一年时间,设计标准高、工期压力大,又是一个难打的硬仗。铁路第一项目部全体员工在带领下,克服人员少、任务重、起步难、点线长,仅用10多天,在局工指管段率先完成安摊建点任务,仅仅两个月时间,他就创造了中铁四局铁路上“三个第一”第一个建成拌和站、第一个路基试验段施工、第一个成型铁路第一桩。建点至今,已完成桩基根、墩身145个、土石方200万立方米、涵洞78座,累计完成产值1.7亿元,多次得到了业主、集团公司、局指、公司网各级领导的赞扬。
责任成本是反映项目管理的一项综合指标,为强化成本管理,他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强物资机械管理,成立了以物资、财务、试验等相关人员参加的物资采购小组。对材料供应商的信誉、质量、价格进行评估和分析,做到择优选材。机械使用上实行单车结算,避免浪费,注重日常的保养和维修,确保机械的出勤率和完好率;
2、加强外协队伍的管理,对进度快、重信誉、质量好的队伍进行奖励,对完不成工期计划的队伍予以处罚,形成了外协队之间比进度、比质量的良好风气;
3、严格施工技术规范,强化技术培训和技术创新,鼓励qc技术攻关,通过优化施工组网织以降低成本;
4、加大力度压缩非生产性开支,鼓励节能降耗。
做为项目经理,认真遵守党的决议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以《中铁四局项目经理部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十二条》为行动指南,多次拒收外协队及供应商的请客送礼,成立了以自已为组长的创“双优”及“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把创“双优”活动与“保先”教育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坏工作与施工生产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施工生产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为施工生产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与各施工队签订了廉政协议,与各职工签订了廉政承诺书,在他的带领下,项目部形成了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使铁路第一经理部真正达到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标准。
担任项目经理以来,率先垂范、克已奉公、业务精熟,充分发挥作为一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多次受到业主称赞和嘉奖,被集团公司评为、“先进个人”,获公司“最佳项目经理”称号,多次被评为公司“优秀共产党员”、“先进生产工作者”。专啃硬骨头的“灭火队长”。
推荐铁路团圆平安春运心得体会范文二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粮库、黑龙江北方*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民法典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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