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 依法行政培训心得体会(5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依法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加强法制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潜力
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意识与潜力的培养。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资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潜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健全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安排,每季度组织一次中心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学法的主要资料以学习宪法,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新颁布的住房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两期依法行政培训班,主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畜牧水产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围绕执法技能、执法热点难点、执法风险防范等状况进行研讨。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群众讨论决定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本局下发或代县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局法制科初审后,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认证审查、听证、审议等程序。
三、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推动依法决策
严格依法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资料贴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群众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及重要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提高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确保严格公正礼貌执法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执法主体清理工作。严格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正执法,树立严格按程序执法意识,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认真组织实施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执法随意性。四是坚持礼貌执法。把严格执法与礼貌服务统一齐来,创新执法理念,改善工作方法,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五、加强行政执法职责追究,强化行政监督作用
完善行政执法职责制。透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职责追究制度,明确行政问责和过错追究范围、规范行政问责和过错追究程序,有效防止公共权力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当作为。开展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住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六、加强法制宣传和信息工作,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氛围
加大我局法制宣传力度,进一步充实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在依法行政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建立的制度、积累的经验、涌现的典型、取得的成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政府法制宣传的新方式、新途径,进一步扩大我局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新颁布的住房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法理性化解矛盾,为我县住建系统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对于依法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案例3 班主任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案情简介:
某高中高二年级学生于1996年5月份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了高二(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得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学生王某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赵老师不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得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在办公室里,赵老师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老师承认了错误并写出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后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三天站在赵老师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教室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经医生诊断,确诊她患了精神分裂症。
分析:
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第四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5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小学生赵勇诉被告钟强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勇,男,12岁,原系黑龙江省某市第一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宏伟。 原告赵勇之父。
被告:第一小学。 第三人:钟强,第一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赵勇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钟强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钟强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钟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赵勇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赵勇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解放军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866.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向某市祥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依法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 依法行政培训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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