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月心得体会报告 独立月总结(5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独立月心得体会报告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行使第十六条第(五)项职权,即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给予每位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 [公司定] 万元(含个人所得税),该津贴由公司按月以货币方式支付给独立董事(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描写独立月心得体会报告二
不记得是从何年开始每年的9月是全国质量月,但在多数时间也仅仅是做些质量宣传,普及质量知识,培养人们的质量意识。但今年的质量月实在太不寻常了,三鹿粉事件,引发的中国奶制品行业的问题,确实给质量工作敲响了警钟。其实,不仅是奶制品行业,整个公众产品的质量监督如何进行,已经提到一个很重要的高度。
多年来,我一直不满意媒体提醒公众如何识别各类产品质量优劣的能力的建议。我是一个普通公民,我只会花钱购物,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特别是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许多产品的内在质量没有专门的检测工具何专业的检测方法也是无法判断的。这次奶粉质量就很说明问题。
最近,技术监督部门派了不少监督人员到奶制品企业进行质量监督,这是一种很有效的方法,但这不是长久之际。我们不能满足在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后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如何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和杜绝关系到公众基本生活的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最近《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受到了各界的关注,人民网9月18日电据质检总局网站消息,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我最近也查阅了:国家质检总局于20xx年12月4日第九号令公布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称《免检办法》),发现该办法简直就是那产品质量当儿戏,国家质检总局居然出台过这么一个对产品质量不负责任的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连续三次监督检查合格就能免检,这未免也太随意了吧?稍微懂得质量检验的人也应该知道三次检查意味着什么?
根据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规定:
连续10批初次检验合格,经批准可以放宽检查。
对于连续生产的逐批检查在连续10批初检合格,经批准可以放宽检查。从质量管理的角度看,根本就不存在免检的概念。而国家监督检查是很少逐批检查的,检查的量也不足以做出全面检查,在这样的背景下,做出三年免检,是没有任何科学根据的。
现在该办法已经废止,但为了维护国家检验的权威性,保证公众的消费安全,建议:
1)应当追究该办法提出单位和审批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这种错误的管理办法;
2)对于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应采取政府主管部门派驻驻厂验收员制度,出厂产品加改驻厂检验章;
3)修改《产品质量法》允许自筹经费的产品多级多次质量抽查,形成多层次的质量监督体系。
描写独立月心得体会报告三
单位:______________(“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_____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
fax/e-mail: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与甲方合作中国a、股股票投资的服务,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拥有提供该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国a股股票投资合作服务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1“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1.2“合同”指本协议当事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方式签订的《投资合作服务协议书》;
1.3“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为完成协议所涉之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1.4“a、股股票”指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挂牌交易的中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
2.服务种类:甲方独立操做。
2.1乙方出资x万元人民币委托甲方在北京(资金小于五千万)就中国a股股票投资提供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2.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中国a股股票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3.利润分配、交付时间及方式
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确保乙方的年收益_______%(记:投资一万元还一万三千元。如出现亏损全部又甲方承担)。期满后十日内以银行转帐形式向乙方退还本金加30%的收益,其余的收益全部属于甲方所有。
4.责任及义务
4.1甲方的义务
a)甲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专业机构公认的标准和惯例履行服务和义务。
b)甲方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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