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作接收证明范文 试用期情况说明怎么写(六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试用期工作接收证明范文(推荐)一
您好!
非常感谢您给了我在公司工作的机会以及在此期间您所给予的帮助和关怀,由于一些个人的原因,很抱歉今天我在这里将提出辞职。希望公司领导能给给予同意和谅解。
由于本人仍然在试用期内,未能算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故烦请领导在我正式提出辞职请求后一天内尽快找人接手我的工作,谢谢领导的理解。
对于由我而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真心希望****货运的业绩以后会一路飙升,在以后的发展中蒸蒸日上,也衷心祝愿各位领导与同仁在以后的工作中开心顺利,谢谢!
此致
敬礼!
请辞人:
日期
试用期工作接收证明范文(推荐)二
我于xx年x月xx日开始到公司上班,从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公司的团队中。时间飞逝,现在我在公司不知不觉已经快三个月了。在公司的这段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我的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来公司以前,离开大学后的我对自己只有理论没有实践的“半吊子”状况有着清醒的认识,因此对未来的工作水平和状态充满了跃跃欲试和焦虑的双重心态。是浙江中盈投资有限公司,为我迈向职场提供了勇气和平台。
来到公司后,我知道在试用期中如何去认识、了解并熟悉自己所从事的行业,是我的当务之急。
我在公司的工作暂时是协助x经理和x经理处理业务事务。事情小到复印传真,往来银行,制作单证,大到融入业务,和业务单位进行沟通。
在工作过程中,我努力从处理力所能及的小事和翻阅以往业务留档、沟通业务单位中去了解业务、理解业务、熟悉业务,并努力掌握业务流程和细节。我很高兴我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基本熟悉了业务的整个工作流程,*重要的是接触和学习了不少的相关业务知识,很好地完成了领导交予的任务,做好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使我的工作能力和为人处世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因此我要特别感谢领导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初入职场,在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差错需要同事的批评和监督。但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以后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加全面。现在的我同老员工相比,在工作经验和能力上都有很大差距,工作和生活上不懂的问题应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以不断充实自己。
在短短三个月的试用期中,无论在工作还是思想上,我都得到了不少的收获。但与其同时,也发现了自己很多不足的地方:实践经验的缺乏,使得我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常常表现生涩,工作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对需要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等。
对于这些不足,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虚心向周围的同事学习,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请教,努力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寻找自身差距,拓展知识面,不断培养和提高充实自己的工作动手能力,把自己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
xx年又是一个充满激情的一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克服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努力:
1、“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并用于指导和展开实践。
2、不断锻炼自己的胆识和毅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细致地的对待每一项工作,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
3、寻找客户资源,以扩大公司利益为基础和中心点,展开全新的工作。
以后也希望请领导和同事对我多支持,多提要求,多提建议,使我更快更好的完善自己,更好的适应工作需要。
试用期工作接收证明范文(推荐)三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在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双方关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该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一些疏漏;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规解释纷繁复杂,实务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见。本文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浅见,希望能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得以厘清与修正。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新招用人员表现积极的特点,为节约成本,不断“试用”不断解雇,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假设有公司甲设有分支机构a、b、c(分公司形式,都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出现以下情况时,甲公司与其分公司a、b、c之间,以及分公司a、b、c互相之间,是算同一用人单位,还是不同的用人单位?
(1)劳动者王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a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2)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母公司甲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3)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b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这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理解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此解释,以上情形都可以作为不同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这对于劳动者是明显不利的,也违背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等级,领取营
试用期工作接收证明范文 试用期情况说明怎么写(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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