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挂职心得体会怎么写 旅游挂职心得体会怎么写好(2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2旅游挂职心得体会怎么写一
女士们、先生们:你们好!
欢迎你们到泉城济南来旅游,在济南停留其间将由我来接待你们并为你们提供服务,我希望我的讲解能使你们在济南玩得开心,过得愉快。今天我们要去的地方是济南三大名胜之一的趵突泉。趵突泉公园位于济南市中心,南靠千佛山、东临泉城广场,北望大明湖,面积约158亩。趵突泉公园是一座以泉水为主的自然山水公园,为济南七十二名泉之冠,被誉为“天下第一泉”。趵突泉又名槛泉,为泺水之源,至今已有二千七百年的历史,泉水一年四季恒定在摄氏18度左右。趵突泉公园以观泉、赏鱼、品茶、山石、文化为特色;以小巧玲珑、步移景异,清洁幽静,古朴典雅而著称。
现在我们看到这座白墙灰瓦、出檐卷山、卷棚式的民族风格建筑的大门就是趵突泉公园东门。大门正中匾额上“趵突泉”三个贴金大字,是1959年郭沫若同志写的。进了大门,首先映入大家眼帘的是一迎门假山,大家知道为什么要迎着大门建假山吗?这是古代造园的一种手法,叫做“障景”法,也就是说以山为主,迎门迭石,似透非透,成为公园门口处的自然屏障,与石后的溪流构成环水行之势,同园中其它景物相分离。这座假山的石块全部采自于济南南部山区,石质,色泽,纹理都可以同江苏无锡的太湖石相媲美。假山下有一山洞,洞顶和入口处采用了大块石,用悬挂的手法形成巨石悬挂的逼真壮观景色。洞壁上又留出适当的空隙,便于采光和空气的通畅。此乃济南假山中的佳作,受到园艺家极高的赞誉。
过了晴雨桥,大家再往前走看到这块石姿优美,纹理自然,高四米,重八吨的龟石了。它最初为元代著名的散曲家张养浩所收藏。张养浩酷爱自然山川,弃官归隐济南后以山猿、野鹤、山石为友。此龟石有“皱、瘦、透、秀”的特点,在此与它合影,取长寿延年的吉祥之意。(好,给大家几分钟时间合影留念)。
请大家随同我一起往前走,现在我们来到的是马跑泉。为什么叫马跑泉呢?据说北宁时期的抗金将领关胜的战马刨出来的,故得此名。相传,关胜是梁山的农民起义将领,是济南总兵刘豫的部将,骁勇善战,金人南侵时,誓死不降,奋力抗金。一次激战中,败走麦城,口渴无水,十分难忍。他的战马仰天长嘶,前蹄奋力刨地,泉水夺地而出,后人为纪念此泉,称它为马跑泉。
再往前走,我们就来到了漱玉泉景区。“漱玉泉”三字是已故济南书画家关有声的手笔。“漱玉泉”三字的来历有几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在古代人们常把女子的牙齿称之为“玉”,女词人李清照常在此打扮梳洗而得名;另一种说法是因李清照著有的集子《漱玉集》;还有一种说法是从“漱石枕流”这个成语化来的,说哗哗的泉水刷玉石。我们现在看到的是李清照纪念堂,建于1979年,纪念堂两旁是郭沫若先生写的对联。上联是“大明湖畔,趵突泉边,故居在垂杨深处”写的是李清照故居所在地;下联“金石录里,漱玉集中,文采有后主遗风”是对其词作成就的赞扬,称赞她所作的“漱玉集”以及为丈夫《金石录》所作的序。挂在门厅内的匾额“一代词人”也是郭沫若手书的。
李清照是我国南宋时杰出的女词人,号易安居士,济南人。父亲李格非是进士出身的文官,是位著名的历史学家,博学多才,母亲也是一位壮元的孙女,知书达礼。李清照自小受双亲熏陶、启发和诱导,再加上天资聪慧,酷爱读书,成为当时杰出的文学家。李清照18岁时,与当朝宰相赵挺之的儿子赵明诚结婚。婚后夫妇俩互相支持,恩恩爱爱,作诗填词,研究金石书画,购置古籍字画。靖康之难以后,北宋灭亡,金兵南侵,宋五朝南渡,偏隅江南,李清照夫妇被迫南下,途中,明诚病死。晚年的李清照一直过着无依无靠颠沛流离的生活,在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中渡过了她的余生。李清照的词以靖康之难为分界线,前期的词大多描绘的是歌咏自然,赞美生活,夫妻恩爱、思念的词。如“常记溪亭日暮,沉醉不知归路。兴尽晚回舟,误入藕花深处。争渡,争渡,惊起一滩欧鹭。(《如梦令》);“蹴罢秋千,起来慵整纤纤手。露浓花瘦,薄汗轻衣透。见客入来,袜划金钗溜。和羞走,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点绛唇》);“红藕相残玉簟秋,轻解罗裳,独上兰舟。云中谁寄锦书来,雁字回时,月满西楼。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一剪梅》);“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莫道不消魂,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后期的词作大多抒写了家国之恨和悲叹自身命运凄苦的。如“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声声慢》);“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夏日绝句》)。李清照文学创作具有鲜明独特的艺术风格,居婉约派之首,称为“易安体”。今有辑本《李清照集》和《漱玉词》。
再往西走,就到了金线泉处。金线泉同趵突泉、黑虎泉、珍珠泉并称为济南四大名泉。“金线”的形成,是由于两岸泉水相对涌流,流势均衡。当太阳照射到池底,平静的水面上,就会显示出一条聚成的水线,金光闪亮,象游丝一般,忽隐忽现,随波荡漾,蜿蜒多变。老金线泉的“金线”已难看到,新金线泉的“金线”也必须在水势旺盛,阳光照射角度适当时才能看到。宋代著名文学家曾巩曾有幸在月光的映照下看到“金线”,而元代诗人元好问多次游历金线泉,却不可得,甚为遗憾。
再继续往西走,我们就来到了尚志堂。尚志堂,也叫“金线书院”,由金线泉而得名。旧时指官家或私人藏书和讲学的地方。尚志堂院中栽植了白玉兰、紫玉兰,每到初春,玉兰花争相绽开,芳香扑鼻,故尚志堂院也称玉兰院。大家注意到院中的这块太湖石了吗?它叫“待日峰”,原为张养浩收藏,在一点五米左右高的石身上,布满了圆月形成或弯月形透洞数处,每当皓月高悬之夜,石形和透洞在月光照射下,映入石前池水中,更显得玲珑剔透,秀美无比。
出尚志堂西行,便到了泺源堂。泺源堂,前有抱厦,突出水面,栋梁彩缓,黄瓦红柱,形体雄伟。大家请看抱柱上的诗刻:“云雾润蒸华不注,波涛声震大明湖。”此句是元代著名文学家赵孟对趵突泉奇景的最好写照。
泺源堂的北面的建筑是娥英殿,是为纪念虞舜的两位妃子娥皇、女英而建的祠。娥英祠北面是三大殿景区。三大殿院内的花格透墙上,镶嵌着30余方石刻,是历代名人的佳作诗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院内的这尊罕见的“双御碑”,记载了康熙三临、乾隆二临趵突泉的题词诗文,标示了趵突泉的地位。
我们现在已经来到趵突泉景区,站在来鹤桥上。来鹤桥原为木桥,明万历年间历城知县张鹤鸣所建。1956年开辟趵突泉公园时,修建了这座石桥。大家请抬头看这一朱漆木牌坊上的字“蓬山旧迹”,另一面是“洞天福地”。据传说,过去人们曾把趵突泉的三股水柱,比作蓬莱仙山,即在神话中的三座神山:蓬莱,方丈,瀛州。想登蓬莱山求仙的人到处寻找仙山,当他们来到趵突泉边,看到三股水注,其状如山且不能攀登,猛然醒悟,仙景在此,故立“蓬山旧迹”坊。如果你到泉东面望鹤亭茶社,一边品茶,一边赏泉,则有“润泽春茶味更真”的诗意。
趵突泉泉池呈长方形,东西长三十米,南北宽二十米,周围绕以石栏。池边俯视,一泓碧水,清如明镜;三泉涌涛,喷雪溅玉;势如鼎沸,声若雷鸣;水草袅袅,鱼翔浅底;绿叶红鳞,辉映其间。历代文人学者都对趵突泉留下了诸多咏赞。如元代散曲家张养浩“三尺不消平地雪,四时尝吼半空雷。”而能再现趵突泉泉水全貌的,还是清代文学家蒲松龄的《趵突泉赋》。济南“家家泉不,户户垂杨”的独特景色是怎么形成的呢?济南的泉水,来源于济南市区以南,锦绣川以北的广大地区,这些地区的岩石是约四亿年以前形成的一层很厚的、质地比较纯粹的石灰岩。这种石灰岩地区,地表有溶沟、溶槽,地下有漏斗、溶洞、暗河以及钟乳石,便于大量的雨水和地表水渗入地下。山区的石灰岩层,以大约三十度的斜度,由南向北倾斜,大量的地下潜流,神出鬼没地向济南运动。刚好,在大明湖往北,地下岩石变成了坚固的火成岩,大量的地下水流到这里,碰到火成岩的阻挡,拦蓄起来,越积越多,水泄不能,必须寻找出路。而在济南旧城一带,地势低洼,有的地方甚至低过了地十水的储水面,地下水便穿过地表,夺门而出,形成了众多泉水。趵突泉泉水甘美,用以沏茶,色如琥珀,幽香袭人,极为爽口。据说乾隆下江南时,出京带玉泉水,到济南时带趵突泉水,以备饮用。
站在观澜亭上,可以看到亭前水中的石碑,上刻“趵突泉”三字,是明代胡缵宗书写的,如果你细心点也许会发现“突”字少了上面的那一点。亭后的石刻“第一泉”三字是清代王钟霖书写,“观澜”石刻二字是明代张钦书写。泉池南面的水榭、漏窗,半壁廊与北岸泺源堂相互衬托,形成对景。
现在我们已经来到沧园和白雪楼景区。沧园,原名叫“勺沧园”,取“沧海一勺”之意。这里原是明代著名诗人“后七子”之一李攀龙的读书处,“勺沧”的名字,表达了人们向李攀龙学习的心愿。明万历年间,按察使叶梦熊曾在沧园西侧建“白雪楼”,纪念李攀龙。白雪楼和沧园几经修葺,现在的沧园是三厅一围廊,两个跨院,流溪随园,楼阁玲珑,雕梁画栋,彩漆纷呈,院中培植的名种名花异木,盆景,已形成独具特色的庭院风格。这株“泰山松”,苍劲、雄伟,气势奔放,树龄在150年以上,是一棵不可多得的具有齐鲁风格的树桩盆景。园内人工修造的大型山石盆景,造型自然,点缀以罗汉松,红叶,黑松等树桩植物,给人以美的享受。
现在我们已经穿过了枫溪区,又回到了趵突泉公园东门口,今天讲解就到这里。讲解不妥之处,请多多包涵并留下你们的宝贵意见。
谢谢大家!
2022旅游挂职心得体会怎么写二
合同编号:
旅游者:__(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_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__为准”、“与__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旅游费用-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_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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