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协议书解除 解除合同协议通知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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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资协议书解除一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共同开拓,提高_____销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为体现双方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个体)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经营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第三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设立的银行帐户,缴足全部出资金额;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份,每方各执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签字日期:
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
签订地点:
最新出资协议书解除二
甲方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通讯地址或邮箱:
乙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或邮箱:
丙方:
【律师提示】
1、合同名称可以有多种,如合资合同,合作合同,投资协议;
2、签约各方即为投资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成立后即为股东;
3、投资方信息应全面、准确。
投资各方经充分讨论,友好协商,就合作投资开办 有限责任公司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律师提示】
1、前言部分可简洁明了,也可根据各方实际情况写明合作投资原因;
2、因公司章程多数情况下会使用工商局标准版本,对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限制太多,本合同内容如写得全面细致,可成为实质上的章程。
第一部分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投资各方合资设立的公司为 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提示】
1、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在 。
【律师提示】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3、公司登记须以住所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 (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
【律师提示】
1、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2、超出范围经营有一定风险。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 。
【律师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
2、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但须注意首期比例与分期期限,最好明确约定;
3、第三人代垫资金须了解相关风险。
第二部分 投资者投资情况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1、
2、
3、
4、
5、
【律师提示】
1、股东法定人数限制;
2、股东基本信息须清楚、准确、完整;
3、有名义股东可考虑实际投资人列名与不列名的各种方式。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
某某以货币 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
某某公司以设备出资,折价 元,占注册资本 %;
某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 元,占注册资本 %;
某某以知识产权出资,折价 元,占注册资本 %。
【律师提示】
1、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都可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是否需要评估应综合考虑其费用与风险,包括市场行情变化带来的价值变化风险;
3、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标准;
4、作为出资的财产产权不清晰会存在法律风险;
5、出资比例应尽量避免各占50%或各股东相加形成两方各50%的现象,以防公司股权僵局。
(二)出资时间:
【律师提示】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注意比例规定与期限规定。
(三)不能如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1、明确约定比无约定更好操作;
2、可以约定各种不同的方式。
(四)公司成立后股东名册或/和出资证明与本条不一致的,以 为准。
【律师提示】
1、公司成立后可以出具出资证明,出资证明须与注册登记的一致,存在与实质出资不一致的风险;
2、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可能存在风险。
第七条 投资者(股东)的权利义务
(一)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三)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受利益分配。
(四)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律师提示】
1、表决权与分红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各投资者可协商确定;
2、出资比例可分为约定与实缴,建议约定实缴与认缴不一致的变通方式;
3、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应考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方式。
第八条 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的职责
全体投资者(股东)指定 为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承办人可亲自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公司设立事务。
【律师提示】
1、指定一或两人可提高效率;
2、办理名称核准、验资、登记等手续。
第三部分 公司股权变动
第九条 股权转让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示】
1、以上条款为法定内容,本合同可作不同约定;
2、有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关系的可考虑在此作限制约定。
第十条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继承股东资格,须股东会讨论,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继承股东资格。
【律师提示】
本条非必备条款;各投资者应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和性,确定应否有此约定,以及表决权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增资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律师提示】
增资认缴比例可事先约定。
第四部分 公司机构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职权
(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二)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提示】
1、上述职权是参照法定内容,职权内容与范围可由本合同或以后的章程约定;
2、股东会职权须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职权综合考虑。
(三)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 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6、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对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8、股东会股东的表决权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过半数通过有效;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律师提示】
1、会议通知时间应约定较短时间;
2、程序一经约定,须遵守,否则有致使决议无效的风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一)董事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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