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私人协议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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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纠纷私人协议书通用一
法定代表人:戚__
乙方:北京__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__
甲、乙双方就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事,在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该纠纷涉及的款项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签订三次标识系统合同书,标的额分别为工程款x万元、x万元、x万元(已支付现金x万元整),共计人民币x万元整,其中由于乙方工程的质量问题,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工程总额一次性结算价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二条甲方将位于__市__国际小区5号楼2单元703号房屋(详见置换协议)交付给乙方,房屋总价值为x元。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房屋手续,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对于第二条所涉及的房屋,甲方一次性办至乙方北京__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签订购房合同后此房不予退换。如遇特殊情况乙方需变更房屋户主,须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乙方向甲方交纳相应费用(签定电子合同和已经开具购房发票的不能更名)。
第四条对于置换房屋后剩余款额x元,由甲方负责开发的位于泰山东路北、灵港路西、七号路东的“__美地双子星商业开发项目”中的房产来支付,价格为项目开盘价来确定相应面积的房产,工程款与房产总价差额处理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甲方完成相关协助事项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第六条甲乙双方为达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意见,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最终解决手段,自本协议达成之日起,双方不得再因该纠纷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关于房产纠纷私人协议书通用二
3.1 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3.2 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经协商,作如下分割:
(1)房屋
位于号的房产一处,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离婚后该房产归女方所有,未还房屋按揭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产所有权变更为女方单独所有,相关费用由女方承担,男方如不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赔偿房屋价值30%的违约金,且女方仍有权要求男方继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汽车
双方婚后购买 x牌车辆一辆,车牌号 x1 ,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该车辆归女方所有。
(3)其他财产
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4)共同债权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元,该贷款及相应利息等全部由男方偿还,如男方未按时归还贷款及相应利息等,给女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应全部由男方承担。
除前述贷款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曾向女方父母陆续借款共计32万元,该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各担一半。男方如未按时归还借款,给女方造成的损失,由男方全部承担(包括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另男女双方无共同债权。
关于房产纠纷私人协议书通用三
原告:_________,男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
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男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
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本系朋友关系,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被告因购买房产向原告借款__________________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_________年______月归还。该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起诉日期:_______
关于房产纠纷私人协议书通用四
李艳某【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
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艳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煤炭买卖合同》一案,出庭担任代理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依约均不承担连带偿还被答辩人货款的责任。
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中所承担的抵押担保条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本案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包头市云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之间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双方的合同执行”之约定,答辩人在该买卖合同中承担的是抵押担保义务,并且是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买卖双方及答辩人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备生效
要件的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艳某(即答辩人)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从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买卖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条款约定的义务是答辩人为买方向卖方提供担保,即被答辩人不能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预付款的担保。现在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答辩人即使在抵押条款生效情况下,答辩人也不应承担向买方偿还货款的义务。否则,只能有另外一种解释,即该抵押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就等于没有约定,是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此外,我们从上述条款中还可以看出,答辩人所起的主要作用应是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而不是抵押担保的义务,这一点从条款中可以明确得知,也是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三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对原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即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成
了终止合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答辩人无论是否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责任,均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关于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货款使用情况的说明》(见证据10)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证据不11)两份证据充分证明买卖双方已达成了一致,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还了货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双方对终止合同达成共识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还货款的行为,至今被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并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再次确认该终止合同退还货款的行为,至此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完全脱离了当初三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而答辩人根据原买卖合同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即使有效的情况下,也因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合同的终止或解
关于房产纠纷私人协议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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