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心得体会 印发心得体会怎么写(6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印发心得体会一
参加了《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的学习培训,《指南》他就像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幼教老师教育成长的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指南》的精神是我们每一个幼教工作者必须履行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指南》精神,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指南》是加强科学保教,推进学前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教育教学的不断改革,让我们的学前教育取的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面对新世纪的教育,我国的幼儿教育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学前教育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提高教育质量,这是指导今后我们教师开展教学的总体方向和要求。《指南》正是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为教师和家长了解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特点提供了更加具体、可操作的依据和指导。《指南》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管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必将促进我国学前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对推动学前教育科学发展这明了方向。
二、贯彻落实《指南》是提高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保障。
《指南》基于3—6岁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与学习特点,是基于对我国幼儿学习与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以一整套比较科学、明确、具体的目标与教育建议,来体现国家对我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的方向的引导与质量的要求,它反映对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水平的合理期望。《指南》中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描述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2—3个方面(子领域)。每个方面(子领域)由学习与发展目标和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每条目标下有若干“各年龄段典型表现”。每一条学习目标配有相应的教育建议。这让我们教育工作者更清楚的知道了自己将如何更好的实施教育指明了方向。所以从事幼教工作的我们领会和理解《指南》的理念和要求,熟知3—6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行为表现,是我们提高专业知识和实践教学能力标准。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
三、贯彻落实《指南》是普及科学育儿知识,防止和克服“小学化”倾向的有效手段。
现在幼儿园的家长们虽然对学前教育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普遍缺乏正确的教育观念和科学的引导,加上应试教育的影响和各种商业性宣传的误导,社会上这种不良的教育信息问题越来越突出,很多家长牺牲了孩子快乐的童年生活,盲目追求“提前学习”、“超前教育”,不仅让幼儿“伤”在了起跑线上,也严重干扰了幼儿园的办园方向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南》的出台,为广大家长科学育儿提供了权威性的参考和指导,对切实转变广大家长的教育观念,提高科学育儿能力,创设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打下了基础。
总之贯彻落实《指南》既是一个重要机会,也是一个艰巨任务;既是一个推动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我们只有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指南》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才能把《指南》贯彻好、落实好,才能让《指南》的思想、观念、要求和方法成为我们学前教育的明灯,才能照耀我们彼此成长的学前教育之路。
描写印发心得体会二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xx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a;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民法典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描写印发心得体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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