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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卖房合同协议书 个人卖房协议书范本(三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212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个人卖房合同协议书一

售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购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房销售、购买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单元6层2号 ,位于第 6 层,共 壹 套,房屋结构为 混合 ,建筑面积 204.36 平方,房屋用途 住宅;房屋所有权号 白云字第地证号 白土20_ 7101。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属 二手 房交易。

第二条、该房屋按套计算,售价总金额(人民币)为整 (¥500000元),含(水、电、闭路、煤气及原有装修模式)。

第三条、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买房款。

第四条、甲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个人产权比例100%,对甲方的权属乙方通过查阅房产证及相关资料已确认。甲方应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无按揭、无抵押债务。甲方均应在交易前办妥,如交易后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五条:交房日期:

第六条:1、甲方交房时应交清前期入住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确二手房买卖合同保乙方入住为零费用;

2、甲方应将本房户藉迁出,以确保乙方落户。

第七条、房产权转移交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该房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为准,此合同为最终文本,为确定生效的最终合同。

第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贵州省房屋仲裁委员会仲裁,再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有关个人卖房合同协议书二

_______人民法院与_______人民法院因对______________一案的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写明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原因。表述为:“_______人民法院与________人民法院因对__________一案的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报请本院指定管辖。”在其中的空格中依次填写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由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在其中的空格中依次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以及指定的人民法院名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可能是争议双方中的任一人民法院,也可能是争议人民法院之外的人民法院。

4.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三、尾部

1.审判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赢茹篇蔽万藐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卿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有关个人卖房合同协议书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个人卖房合同协议书 个人卖房协议书范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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