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先锋示范岗心得体会简短 法院先进典型心得体会(七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法院先锋示范岗心得体会简短一
大家好!我感谢领导和同志们给我这次展示自我的机会,我有勇气接受领导和同志们的考查,我愿意为新的人事制度呐喊助威。
下面我分三点讲如何面对竞争。
一、我参加竞争的条件
我生于19xx年8月,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四级法官,现任经济庭审判员。
我是19xx年从河北司法学校毕业分配到法院的,曾在位伯法庭、办公室、政工科、经济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职务。回顾十二年的工作,可以说随着改革的大潮,我的进步也不校在办公室时,完成了打字油印的更新换代,我成为咱们法院第一任电脑打字员。在政工科工作时,较好地完成了人事任免、调动、工资调整的报批手续工作。到经济二庭至经一、经二合并至今,我审结百余起案件,均无过错。乡镇企业破产,在法院是一个新课题。为了完成领导交给的这项任务,我反复自学了《破产法》、《民诉法》、《乡镇企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乡镇企业这个支离破碎、民冤四起的破产单位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十多年的努力,十多年的工作,领导和同志们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给了我很高的评价,我先后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
有人说法官不学习,等于国家没有法律,这话一点也不假。因为每部新法规的颁布实施,都要看法官的掌握程度。如果法官不掌握,等于立法机关白忙活。鉴于学习的重要,我工作之余,自学了计算机、英语、法学基础理论知识。19xx年我考取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系统学习了《合同法》、《国际经济法》等18门课程,完成了题为《论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毕业论文,今年七月份领取了法学本科学位证和毕业证书。我还参加了最高法院、省法院、中院组织的《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等专项法律审判业务的培训。通过以上学习,使我增长了知识,拓宽了视野,为这次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我参加竞争的意识
竞争不是争权夺利,竞争是对自己所学知识的自省,竞争是改变旧的人事制度的催化剂,竞争是我国政治体制与世界接轨的桥梁竞争是一种责任,竞争是一种奉献,竞争是当代青年对社会的承诺。我们有幸处于竞争的年代,应感到无此自豪。想过去,一纸委任状耽误多少人,多少能人志士在旧的人事制度压抑下不能一展雄才,误了人,误了事业,阻止了国家前进的步伐。看现在,我院19xx年第一次竞争上岗,就争出了法院一个能者上、庸者下的新气象,就创出了一个规范、高效、公正的新局面。铁的事实告诉我们,岗位不要怕争,就怕争得不当,就怕争得不公平。只要能者上,庸者下,法院的工作还能更上一层。至于我个人,我相信领导,相信同志们,结果并不重要,重在参与,重在我有这种奋发向上的精神。
三、我参加竞争的承诺
以上我曾说过,竞争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使命,一旦我竞岗成功,我绝不辱使命,我将协助正职,致力于本庭,做到三点:
1、让执法主体知识化。未来的时代,是知识的时代,资格、经验在知识面前,将变得微不足道。我们要想得到社会的认可,就必须增长知识。所以我向本庭同仁提出的第一条建议就是,长知识,就能胜任自已的工作;长知识,就能执掌自己的命运。
2、让执法环境纯净化。究以往执法过错,多都因执法环境污染而生。试问一位法官如长期生活在吃喝玩乐的腐——败环境中,很难养成一身正气。所以我向本庭同仁提出的第二条建议就是,为了让自己的职业使命健康长寿,远离那些不义之道吧。
3、让执法责任具体化。一个庭就是一个家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与人之间只能因分工不同而得到不同行为的认可,不能因职务不同而允许歪风邪气的放肆。同志们之间遇事不推,遇利不抢,让每一位同志在不同的岗位上各尽其责,各司其职,这是我向本庭同仁说的第三点。
各位领导、全体同志们,我今天站在这里,就是为了接受你们高标准的衡量。我愿意通过这次体验,发现自己更多的不足。不论你们对我做出什么结论,都是对我的一种关心与帮助。我将在你们的建议下,不断完善自我,更好地干好自己的工作。
推荐法院先锋示范岗心得体会简短二
(法人单位用)
委托单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职务: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劳动争议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委托单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法院用)
推荐法院先锋示范岗心得体会简短三
合同编号:( )华升律法顾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因与
就 纠纷一案在下列第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
2.二审 ;
3.执行 ;
4.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债权款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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