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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法人转让协议书汇总 企业法人转让协议(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221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协会法人转让协议书汇总一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制定好新的书法协会工作计划,让我们的协会在新的一年里能够迎来新的爆发,让我们协会的会员能够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好的成绩。

书协的工作,诸如在活动的组织开展,书法新人、骨干的培养等方面,协会、女书协等二级协会的通力合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把各项工作做好。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校县(区)书协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书协的团体性质决定书协要发展,很重要的一点是加强书法展览、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宣传,让全校民众都来关注xx的书法事业。只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才能扩大校书协在书坛的影响,以便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为服务社会,校书协计划在今年举办“xx校庆祝建国xx周年”书法作品展。

协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只有确立发现新人、培养新人的机制,让新人不断涌现,才能推进校书协的持续发展。今年工作的重点有两项:其一,抓好“浙江书法新人展”的活动组织、作品选拔、重点辅导活动;其二,恢复新会员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欲振兴xx书法,得提升创作骨干们的创作与学术水平。今年应围绕xx校省级会员作品展、xx书法精英展、全国楹联展、全国x届青年展、全国兰亭书法展等展览,积极开展作品研讨、加工活动;并拟在适当时间,邀请名家前来指导,以切实提高我校的书法创作水平。

建立会员间相互交流的平台,对增进彼此的友谊,改善我校书法氛围很有裨益。今年,书协计划搞好书法沙龙建设(联合各县区书协)、继续办好“××书法网”。

专业学术小组的建立,有助于发挥创作骨干的优势,以点带面,有序地开展书法活动。为此,书协会拟于今年设立三个小组:学术理论组、创作评审组、教育培训组。

上面我们制定的新一年的书法协会工作计划,已经将新一年我们的工作完整的概括好了,只要我们按照计划来,相信我们协会的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

精选协会法人转让协议书汇总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7年最新广东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工会

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兴办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职工学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职工技术协会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有权对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区)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

企业工会派出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或者安全卫生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在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不被接纳时,应当向劳动、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建议企业作出应急处理。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协助和监督所在单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依照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积极向政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或者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职工权益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董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的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两百人的,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中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会与企业商定。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因工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办公用房和设备,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工会法》和本办法,阻挠职工建

协会法人转让协议书汇总 企业法人转让协议(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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