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建房协议书通用 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格式(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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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放弃建房协议书通用一
乙方:
丙方:
为了在父母留存的老宅基地上建造自住的居所,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合资(其中甲方由于资金有限,不出资)在三方老宅基地上新建四层楼房。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此合资建房协议。
一、甲方自愿提供其原有的位于____、__x宅基地x侧即其原土地证上的宅基地,作为新建房的交通通道;并且在新房建成后,此地块连同新房所占的宅基地及新房前后的院落宅基地一起为三方共同所有,资源共享,权利和义务均等。甲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对其原宅基地主张权利。
二、甲方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作为公用人行通道后,乙、丙双方承诺至少在一个星期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动工兴建新房屋。且甲方原住房的第二层及以上空间三方承诺允作为建房使用,对此空间无处分权,且不能在使用过程中影响底层的正常使用。
三、本次建房资金估计约__万元(人民币__万元整),由乙方和丙方各出资50%(人民币__万元),甲方由于资金有限不出资,但要在建房过程中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建房资金指房屋建造成本、道路和院落修建及房屋办理报建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资金管理方式为乙方、丙方按预算计划见货付款,并有权监督货物质量。)
四、房屋建成后,一楼由父母支配使用和居住;二、三、四楼由兄弟排行依次选择或协商选择楼层。一楼在父母均不再使用后,由出资建房方即乙方和丙方共同支配,甲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对该一楼房屋的房产主张权利。
五、房屋建成标准为毛坯房(大楼外部要装修,具体方案由乙方、丙方确定),日后如需装修,三方则对各自确定占用的房屋自己负责装修,该装修费用各自自行承担。
六、各层的水、电分开使用,公用设施部分的费用计入建房成本,室内的设施各自承担费用。以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各自承担。
七、本次建房地基准备为六层,以后若要加建,要在三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建申请者负责承担。
八、为了保证家庭居住环境的完整性和舒适性,甲乙丙三方禁止私自将自住房屋出租或变卖,若遇特殊情况,要三方协商处理(以书面签名资料为准),三方中的另外方将优先获得略低于外部同等条件30%的受让、买入的权利;若未经协商私自处理的,处理结果无效,私自处理的一方将自愿放弃对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处分权。
九、协议达成后,以上条款对三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该约定致使该房屋不能建成或者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则造成损失的一方负责赔偿另两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见证方一:
见证方二: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最新放弃建房协议书通用二
甲方(代理方):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乙方(出资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电话:
住址:
为了平抑房价,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甲、乙双方的深入研究及友好协商,就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一事,达成以下一致。甲、乙双方承诺严格遵守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特此郑重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
第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能力并愿意在淮安市居住的多个自然人(乙方)以签订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等)的形式共同出资,通过委托咨询机构全权代理运作、银行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开发的方式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
第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合作、公开、公平、公共利益优先等原则。
第三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已完全了解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同时,对存在的风险也有足够的认识。
第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参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属于自愿行为。
第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以出资人(乙方)自己居住为初始目的。
第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七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拟为中型社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地点为淮安市市区范围以内。预计可供居住的户数为800户左右,户型面积约为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准确的户数和户型面积将根据取得土地的实际面积经规划、设计后确定。在综合考虑地价、房价的同时兼顾交通和环境因素,尽量做到紧凑、经济、舒适、宜居。
第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是由多方参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它包括出资人(乙方)、咨询机构(甲方)、出资人委员会、资金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机构五方。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出资人(乙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是由多个自然人组成,其准确人数将由取得土地的实际面积经规划、设计后确定的户数决定。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所有权由全部出资人(乙方)共同享有。
2.咨询机构(甲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共同委托咨询机构(甲方)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及相关事务进行全权代理运作。其运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筹划、组织、协调、执行、监督及签订相关法律文本。(以下可将甲方称为"代理方")
3.出资人委员会: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资人(乙方)通过共同选举的方式产生出资人委员会。该出资人委员会由五名出资人(乙方)义务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及监督代理方(甲方)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运作。
4.资金监管银行: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共同委托淮安市境内的银行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其资金监管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将由出资人(乙方)、代理方(甲方)和受委托的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确定。
5.房地产开发机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机构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将由出资人(乙方)、代理方(甲方)和受委托的房地产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开发方")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确定。
第九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在代理方(甲方)全权代理运作的过程中,仍享有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进行监督及核查的权利。
第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资人(乙方)均有权以支付建房成本的方式获取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建的住房一套。
第十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建房成本将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开发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等支出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建房成本,由专业机构或国家相关单位决算、审计后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房屋面积均以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物业管理由出资人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
第十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将分预先出资、追加出资、出资清算三步完成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资。具体内容如下:
1.预先出资:乙方作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同意预先出资人民币元(大写)用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此资金在甲、乙双方共同与监管银行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后,由乙方存入监管银行并接受监管。
2.追加出资: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如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阶段出现资金不足或缺口,甲方作为代理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追加出资。追加出资的额度为乙方应支付的建房成本减去乙方预先出资后的剩余部分资金。(本条所称"资金不足或缺口"指乙方预先出资的资金已使用完,同时,又没有银行贷款等其他资金作为补充)
3.出资清算: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已完成,乙方作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有权以实际获取住房应支付的建房成本为依据与代理方(甲方)、监管银行、开发方进行出资清算并解除合作关系。
第三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监管银行必须是淮安市境内的银行机构。
第十七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支取及使用,更不得用于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使用必须由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用途。
第十九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在正当使用过程中,乙方作为出资人必须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否则,甲方作为代理方将有权要求不支持、不配合的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乙方预先出资资金的20%。
第二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的相关约定及详细内容以甲、乙双方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购地
第二十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土地将通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拍的方式取得。
第二十三条:甲方负责搜集土地的拍卖信息及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全部出资人(乙方)征询竞拍意见,若51%以上的出资人(乙方)同意竞拍,甲方将遵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代表全部出资人(乙方)参加竞拍并努力取得该宗土地,反之,甲方将不参加竞拍。
第二十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全部出资人(乙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通过竞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即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或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小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当以上两种情况发生时,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处理决定:
1.当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时,乙方只需负责承担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及相应的公摊面积的费用。剩余的土地面积由甲方负责召集数量与可容纳户数相等并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参与并成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以下称为"购地后出资人")。
2.购地后出资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相关合法手续时,乙方作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必须无条件给予协助和支持,否则,甲方作为代理方将有权要求该乙方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
3.购地后出资人不是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相关合法手续时必须承担因土地使用权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当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小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时,甲方将通过预算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协定的分配原则进行所建住房的分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分配结果。未分配到住房的乙方可以选择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或等待下一次购得土地后享受优先分配权。
第五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开发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二十七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及经相关单位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开发方必须保证所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合格,同时,还应保证路、水、电、气、绿化、公共活动场地及社区服务设施等配套齐全。
第二十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地质勘探、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竣工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银行贷款等工作由开发方具体办理及实施。
第二十九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凡是涉及会影响建房成本核算的项目,均应由开发方汇集代理方(甲方)、出资人委员会和出资人代表(限定为五名出资人)四方,共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决定。招标结果由四方共同协商确定,如遇分歧或争议,最终决定权归出资人委员会享有。
第三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作为代理方有权对开发方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方面的相关约定及详细内容以甲、乙双方与开发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与开发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周期
第三十三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周期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筹划阶段:指从甲、乙双方共同筹划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至甲方、乙方、监管银行三方共同完成资金监管的全部手续及相关事项止。本阶段的时限约为三个月。
2.购地阶段:指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完成筹划阶段后至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止。本阶段的时限约为六至八个月。
3.开发建设阶段:指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至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竣工止。本阶段的时限约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规定的开、竣工时限要求,则以该时限为准。
第七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工作流程》(见附件)
第八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运作步骤
第三十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运作步骤是指甲方在接受乙方全权委托代理运作后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相关事项进行办理及实施的基本顺序。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通过填写《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报名申请表》与甲方达成参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初步意向,当报名人数达到300至500人时,甲方将通知乙方签订正式合作的法律文本。
2.甲、乙双方通过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本合同)正式确定委托全权代理运作的合作关系。
3.甲、乙双方与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正式确定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监管关系。
4.乙方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的同时在监管银行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由乙方将预先出资的资金以现金的形式存入该账户内接受监管。
5.甲方根据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使用需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将个人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到由甲方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专用的资金监管账户内,并在出资人委员会和监管银行的监管下进行支付、使用。
6.甲方在得到乙方同意后积极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拍。
7.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乙双方与开发方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正式确定委托房地产开发的合作关系。
8.甲、乙双方共同协助、监督开发方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地质勘探、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竣工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银行贷款等具体工作的开展及实施。
9.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竣工验收后,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进行住房分配和终结清算,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合法手续。
第九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
第三十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原则如下:
1.甲、乙双方在共同筹划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时,由甲方凭乙方所填写《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报名申请表》的序号进行排序。
2.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启动时,甲方根据《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报名申请表》的序号依次分批通知乙方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及办理存入预先出资和资金监管等相关事宜。
3.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的合同编号既是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排序号。同时,也是乙方选房的依据。
4.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进行到开发建设阶段时,甲方将依据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通知乙方进行住房预选,初步确定乙方的意向住房。(意向住房指乙方初步选中并愿意支付建房成本的住房)
5.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完成时,甲方将按照《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的合同编号顺序,依次分批的通知乙方进行住房正式分配及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在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的同时与监管银行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此两份合同(或协议)的编号相同。
第三十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以乙方自主选择为原则。即乙方可根据所持合同编号的先后顺序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建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提前通知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进行签订合同或分配住房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持的序号依次顺延。如乙方在结束时仍未到达,甲方将视乙方为自愿放弃或退出,并有权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费用
第四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费用包括委托代理费用、委托资金监管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三种。此三种费用中不包含乙方在取得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住房时所应支付的建房成本。具体内容如下:
1.委托代理费用:指乙方在委托甲方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进行全权代理运作所产生的费用。此费用由甲方作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报酬向乙方定额收取。
2.委托资金监管费用:指乙方委托监管银行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监管银行的报酬及管理支出。此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与受委托的资金监管银行协商确定。
3.委托开发费用:指乙方在委托开发方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进行开发、建设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开发方在办公、会议、出差、报酬、应酬、聘请顾问和工作人员等方面的支出。此费用由开发方按照乙方所应支付的建房成本的5%向乙方收取。乙方同意开发方对该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或支配,无须披露用途及明细。
第四十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费用支付方式:
1.委托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发起费用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时,由甲方向乙方定额收取现金元。
2.委托资金监管费用的支付方式:依据甲、乙双方共同与监管银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3.委托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委托开发费用将根据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开发进度由开发方向乙方逐步收取。即:甲、乙双方与开发方共同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时,收取全部委托开发费用的30%;开发建设阶段收取至全部委托开发费用的70%;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完成时,乙方将全部委托开发费用付清。
第十一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清算分为中止清算和终结清算两种。具体内容如下:
1.中止清算:指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超过购地阶段的时限后仍未能成功实施,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放弃时进行的清算。在进行中止清算时,甲方已经收取乙方所支付的委托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其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终结清算:指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已经完成,甲方、乙方、监管银行、开发方四方决定终结合作关系时进行的清算。在进行终结清算时,乙方必须付清所有应付的费用后,方能获得所分配的住房,否则,甲方有权将该住房另行分配。
第十二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退出
第四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退出机制以自由、自愿为基础,以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乙方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为正式退出。
2.乙方提出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申请时,甲方应予以同意,但是,若该申请不利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正常运作或不利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公共利益,甲方有权根据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将该申请推延至终结清算时进行办理。
3.乙方提出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申请时若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补缺,甲方应同意乙方的退出申请并尽快为乙方办理好相关手续。
4.乙方因违约或不利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而被甲方要求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按照第四十三条2小条之规定进行办理。
5.乙方正式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时,甲、乙双方的合作即宣告终止。
6.乙方正式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时,以"中止清算"的规定为退出的清算依据。
第十三章其它约定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优先"指在全部出资人(乙方)的基础上,以比例超过51%的多数出资人(乙方)的利益为优先。由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是多个自然人参与的项目,因此,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在合作中严格遵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如遇分歧,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征询全部出资人(乙方)的意见,并在统计出结果后,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予以执行。
第四十五条:甲方在要求乙方追加出资时,首先应尽力协助乙方取得银行按揭贷款作为追加出资。如未能取得银行按揭贷款,乙方必须自筹资金进行追加。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定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
第四十六条:甲方承诺在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权代理运作过程中,将全面、公开的接受乙方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甲方承诺在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权代理运作过程中,将及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运作进展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由甲方提出修改或补充的文本,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遇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本地法院裁决。
第五十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并对签字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由甲方分别交监管银行和开发方执有、备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
最新放弃建房协议书通用三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分期购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状况
1.甲方将位于______套底店【房屋信息明细详见附件一】出售予乙方【房屋平面图详见《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甲方附条件赠予乙方位于____小区
栋号底店后院及地下室。
3.本协议项下房屋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且该小区五证齐全,甲乙双方随时可签订《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二、房屋价款
1.双方同意按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元,_套底店总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万元【每套房屋价款面积信息详见附件一】。
2.上述价款不包括应由乙方缴纳的物业费、契税、公共维修资金、产权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分期付款方式给付购房款,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付50万元购房款;甲乙双方签订《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付150万元购房款;甲方向乙方交付所购房屋当日付500万元购房款,剩余款项分五年付清,每年付500万元【详见附件二:付款明细单】。
2.付款方式为现金、支票或转账,不接受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房屋无抵押、担保、出质等权利瑕疵,拥有单独所有权、处置权。
2.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乙双方一次性签订本协议项下_套房屋的《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本协议项下房产为_套,因此其中套由甲方与乙方直接签订,剩余套由甲方与乙方投资公司【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订,均受本协议约束。
3.双方签订《__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甲乙双方一次性办理本协议项下9套房屋的交接手续【具体房屋交付条件详见《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发生转移。
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二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足额给付购房款,乙方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前,不得以本协议项下房产办理抵押、出质等权利负担。
5.乙方应服从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不得在本协议项下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乙方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时不得对外转让本协议项下全部房产,否则视为违约,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约定处理。
7.鉴于本协议项下房屋为9套,因此乙方所付购房款若达到其中一套房屋的总房款后,视为该套房屋的购房款乙方已全部付清,甲方为其办理该套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以此类推直至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为止。
8.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则乙方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归乙方所有,未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地下室、后院的征收补偿款归甲方所有,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之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时与甲方签订《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房产。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付购房款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在30日之内,乙方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交购房款期限次日起至实际全额交清应付购房款之日止,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交购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60日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且视为剩余款项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以及解除本协议项下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房屋的《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房屋、承担本协议标的额10%的违约金。
3.如乙方未付清购房款前,以本协议项下尚未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或出质等权利负担的,视为剩余款项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以及解除本协议项下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房屋的《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标的额20%的违约金。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具备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条件的,可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届时甲方按照乙方本次所付购房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自乙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协议约定应付之日止,作为乙方提前付款奖励金,直接从乙方应付房款中扣除。
六、协议解除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协议解除的,乙方应于本协议解除后10日内将本协议项下未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若逾期,则每逾期一日按照15元/平方米/日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直至乙方搬离之日止;若逾期超过30日未搬离,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项下房屋内全部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内的全部物品进行自由处置。
2.协议解除乙方搬离时,本协议项下房屋内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以及可移动搬离的物品由乙方搬离,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付装饰装修补偿。
3.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中约定的赠送地下室、后院均为附条件赠予,赠予前提为乙方履行完毕购房款给付义务,若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则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中所约定的赠送面积甲方有权收回,届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1.2款之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作出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本协议项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签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约定内容与《__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双方签订如下:】
甲方:乙方:
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乙方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房屋详细信息明细表;
5.付款明细单;
放弃建房协议书通用 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格式(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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