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试卷心得体会范文 改试卷的感受作文(9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修改试卷心得体会范文一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正文: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对于修改试卷心得体会范文二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修改试卷心得体会范文三
相比前几年题型没有多大变化,依然是拼音、字、词、句子,涉及题型有看拼音写词语、补充成语并选择完成在语境中的应用等,这是基础题中的基础,但凡平时认真背诵拼写的同学,这类题型几乎没有难度。句型转换的第1题改成转述句,这对孩子来说可能有必须难度,因为孩子们可能不能很明确地找到说话人是谁,这类句子能够有两种改法。改1:那比山还高比海还深的情谊,他们不能忘怀。改2:加上说话主体:他们说:“就比山还高比海还深的情谊,他们不能忘怀”。可是这两种方法孩子们都没有接触过,所以我猜测这是否是出题人手误出错题,可能是改成反问句,缩写句一题,我们在课堂上反复强调过先找主干,什么怎样样或谁在做什么,那么只要遵循这个原则来做也不可能出错,后面的写话和修改病句也一一给孩子们详细讲解过,所以基础知识部分相对简单,就看孩子们的细心程度了。
除了后面的口语交际,全是书上所学的资料,文言文回答句子的巧妙之处一题,要是孩子上课没有认真听讲可能会出错,所以上课认真听讲真的很重要,且口语交际只要贴合题意则可,所以第二部分也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课内阅读,我认为20小题可能稍微难一点,它是一道开放式试题,首先要明白文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什么意思,这不仅仅是对片段的理解,还要理解整篇文章,其次它耐人寻味的原因也要掌握清楚,最终还要写出生活中类似的例子,这题看似简单,实则有难度。
课外阅读,21、22小题都在考查平时积累,而23、24、25小题全题阅读范畴资料。
23小题修辞手法是排比和拟人而体现了什么则是要根据修辞的作用,结合课文资料来回答,所以这一空相对较难。
24小题必须理解课文资料来回答,平时阅读量少或只是走马观花阅读的孩子也会有难度。
25小题也是开放式试题,不光要明白稻草人的作用,还要结合原句的格式认真写作,并不是只要写出来就能够,稍不细心也会出错,也不容易得高分。总结第三部分的阅读,阅读难度还是有的,必须要细心加强训练。
五年级综合,把认识结构作为作文的核心,包括学习知识,观察积累,记忆储存,训练思维,丰富想象,培养情感,锻炼意志;从说到写,推敲修改,多读勤写。采用生活现场训练,更好地体会“从资料入手”写作文。从活动中生动具体地学到作文知识与写作文的方法。比如,可从各种校内外活动
修改试卷心得体会范文 改试卷的感受作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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