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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保障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 机关事务管理培训心得体会(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3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机关事务保障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会上,厅机关所属22个党支部的支部书记紧紧围绕“两学一做”指定篇目的学习、支部第一、二季度理论学习安排要求的学习篇目等学习内容,集中汇报了前期开展学习教育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并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初步的意见和建议。xxx副厅长认真听取了支部书记的汇报,对厅机关各支部“两学一做”前期学习教育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

他指出,自中央、自治区部署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来,司法厅先行一步,提前就学习教育作出安排部署,机关各党支部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党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党规和《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等重要论述。

学习了中央、自治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关部署要求、司法厅党委书记张云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支部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学习方法,支部书记在各项活动中都能积极发挥带头作用,为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随后,xxx副厅长就如何进一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要从“实”进行小结。厅机关各支部要把前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了哪些工作、有什么好的经验、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如何做等等,都扎实细致的梳理出来,真实准确的总结出来,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好的经验及时推广,为下一阶段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要从“真”查找问题。厅机关各党支部及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谢晖案等反面典型为鉴,坚持“成绩不讲既有目共睹又彰显风格、问题不改则会恶化膨胀祸害愈深”的态度,摒弃“强调成绩多,找问题和差距少”、“强调客观原因多,找主观原因少”、“找他人责任多,找自己责任少”以及“自我批评谈情况,相互批评谈希望”等不正常现象,分别围绕“六查”和“三查三看”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

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按照张云书记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会上的指示要求,敞开大门,广泛听取来自于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把自己真正摆进去,敢于揭短亮丑;把问题准确找出来,敢于深挖根源;把原因切实查清楚,敢于触及灵魂,做到谈认识真诚深刻、摆问题真实具体、定措施切实有力。

三是要从“严”推进活动。厅机关各支部要时刻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主动担当,不推不拖,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落实,一个步骤一个步骤地推进,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督导组将结合督导检查情况,对个别学习教育落实不到位的支部,限定时间“回炉”重学。

最后,xxx副厅长结合厅机关岗位实际及自身工作实践强调,要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厅机关党支部书记会议精神,狠抓工作落实,改进机关作风;要严守财经纪律,明确做人底线和做事红线,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遵守程序规矩,做到办文办事不违规、不越级。

会后,xxx副厅长带督导组的同志对机关各支部前期学习教育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导检查。

推荐机关事务保障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根据和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___x市路身份证号:

___x市路身份证号:

___x市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___x万元x%;

___x万元x%;

___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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