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师德培训心得体会如何写 师德和法制教育心得体会(八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关法制与师德培训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方法,对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并组织参加各种社会法制实践活动,增强全体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养成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努力使学生的违法犯罪率降低到零,认真完成普法的各项任务。
二、工作重点:
1、保证课堂教育,坚持集中教育,坚持每学期1~2次的集中听法制课制度。聘请校外辅导员、派出所民警,来我校讲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学生通过集中教育,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引导学生、结合实际,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剖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良现象,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同时将法制教育有机地渗透到学校各学科教育之中,尤其通过晨会课、思品课、红领巾广播站及国旗下讲话,结合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
2、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办学,使法制学校走向成熟。健全完善法制学校的组织网络,明确法制学校的岗位职责和有关制度,使法制学校科学化、系统化、透明化。
3、分层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真正把法制教育具体化、实效化。小学低段结合思品课、晨会课、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进行通俗易懂的法律常识教育。中、高段学生每学期上一堂法律知识讲座。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中高段学生还应了解我国法制建设内容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4、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为了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取得法制教育的效果,巩固理解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学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召开以法律法规知识为题材的主题班队课。板报定期刊出法制教育专栏。
5、强化对后进生的帮教工作重视做好学业成绩还暂时落后学生的帮教工作,教师首先应努力学习和领会新的,科学的教学观念和手段,坚信每一位学生都是天才,每个学生的学习类型是不一样的,那么我们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也可以丰富一点呢?同时,在班级中发动学生,开展“一帮一”活动,可设置进步奖、最大进步奖,让后进生也感受成功的喜悦。
6、把法制教育与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校的法制教育,以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根本目的。通过对《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习和领会,使学生自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学校开展做规范生、争规范小队、创规范班级,要求学生做到“静、净、竞”。
7、以家长学校为依托,把法制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1)家庭教育在青少年学生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家长学校和其它传媒,向家长传授法律知识,明确家长的法律责任,树立法制观念。一方面,家长为孩子树立了正确的榜样。一方面,也使家长能及时、有效地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法制教育。
(2)通过家访、家长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把学生在校期间的遵纪守法表现告诉家长;同时也能从家长的反馈中了解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中的表现。使学校和家长能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真正使法制教育与家庭、学校教育相沟通。
有关法制与师德培训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了更好、更深入地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促进依法治校工作,增强全师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制定本年度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计划。
弘扬法制精神,构建和谐校园,服务科学发展。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学校实际,紧紧围绕稳定社会大局,构建和谐校园,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法制学习,全面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校进程,广泛地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法制安全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将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黄文斌(校长)全面负责
组员:汪建良(党委书记)张春(工会主席)负责教职工的普法学习工作
慈森林(副校长)负责学生的法制宣传学习工作
项文盛(法制副校长)张礼平(政教主任)法制宣传学习工作
邵国英(教务主任)洪艳(团总支副书记)配合做好法制宣传学习工作
班主任做好本班学生的法制宣传学习工作
法制宣传活动由校长室直接领导,由政教处具体负责,党支部、团支部、工会协助。
(二)主要任务: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五个一”活动。
一是加强对老师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掌握必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二是上好一堂法制班会课,各班班主任要开展一次法制专题的班会课,要求有学习材料、心得体会。
三是各班出刊一期普法教育专栏或板报角。学校宣传橱窗出刊普法教育专栏,四是组织一次法律知识竞赛。学校将在12月4日后,组织学校师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或考试,促进师生学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是召开家长会,对家长进行法制宣传;
除此以外,学校将利用学校、家庭、社区资源及网络等媒体,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和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具体分工:
1、由校长室负责制定活动方案,党支部负责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具体负责教职工的学习与法律知识竞赛或考试。
2、由政教处负责学生法制宣传、学习与督促工作。负责活动的.总结与上报工作。教导处协办。
3、由总务处负责校园安全环境的创建工作
有关法制与师德培训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同学们:
根据市上的安排,今天来你们学校,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教育、帮助同学们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出色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长,长大成人后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围绕三个问题,来讲解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学法、用法、守法。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须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积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等责任,而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是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也就是,由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失职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其严加管教。即在训诫的基础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已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格地约束教导,让其改正已经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2、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责任。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属于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五)怎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好行为”和“不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这些不良行为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成长,如不积极预防、教育和及时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从挂图中看到的这些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教育和矫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家长、老师、学校以及全社会都应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学校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或者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3、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已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分专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分别作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尽到什么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义务等。
(六)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
法制与师德培训心得体会如何写 师德和法制教育心得体会(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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