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效应心得体会总结 群体效应的利弊(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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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群体效应心得体会总结一
这次全县党群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及县委xx届四次全会精神,总结20xx年全县党群工作,安排部署20xx年工作任务,进一步动员全县各级党群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统一思想,凝心聚力,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高效的工作水平做好党群工作,为建设现代中等城市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过去的一年,全县党群工作呈现很多亮点,比如在创先争优上,争得了市级以上荣誉70项;导德齐礼上,全市公民道德现场会在我县召开,中央、省市高度关注;团县委和妇联开展的小额贷款,有效解决了广大青年和妇女创业、再就业的资金问题;机关工委、县总工会等部门组织了系列活动,丰富了机关干部、企业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等等,县委对大家的工作表示满意。会上,我们印发了“创先争优”和“导德齐礼”两项工程的实施方案,以及其他党群部门的《工作要点》,希望大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就做好今年的党群工作,代表县委讲几点意见,概括为“七个新”。
一、把握党群工作的新要求
党群工作是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党群部门的职责,是根据我们党领导广大干部群众,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等一系列重任的要求而设定的。比如,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宣传政治主张,联系广大群众,协调多种社会关系等等。所以,党群工作是抓根本、抓长远、抓微观的工作,渗透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各个方面,虽然不像经济工作那样见效明显,但却是意义重大,不可代替。只有我们每个党群部门都充分发挥好自身职责,才能保证党的领导体系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才能承担起党领导改革发展的历史重任。指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从革命战争年代到和平建设时期,从改革开放到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我们党根据不同的形势任务和工作要求,通过扎实有效的党群工作,带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取得了一次又一次胜利。所以说,做好党群工作,对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对于凝聚人心、团结力量,对于推动发展、维护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不断发生变化,改革本身也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人们在生存、发展及参与社会竞争中,面临的矛盾、困难、压力和挑战层出不穷,日趋复杂。在这种形势下,如果党群工作跟不上,对于我们推进各项事业就会形成巨大障碍。因此,全县党群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党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把思想、精力都用到干事创业上,心无旁骛地抓发展、惠民生、促和谐、保稳定,确保现代中等城市建设顺利推进。
二、抓住党群工作的新机遇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这对于我们开展好新形势下党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尽管目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但从内外环境来看,做好新阶段党群工作仍面临着一系列新机遇。首先,随着改革不断深化,中央对于政绩考核体系进行了科学调整,不再“唯gdp论英雄”,更加关注社会民生和生态保护。因此,在新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势必涵盖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这其中就包括了我们党群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比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改善群众生活条件等等。从中央到省市也将出台更多、更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党群工作带来了新机遇。其次,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正式启动,县委已经确定了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同步开展以“传薪火、解民忧、惠民生、暖民心”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这为我们党群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创新党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更好服务群众提供了新的载体,丰富了新的内容。第三,现代中等城市建设过程中,我们确定要实施的三大工程,这都跟我们党群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导德齐礼”、“创先争优”,更需要我们党群部门牵头组织、全力推进。目前,县委已经研究确定了10项全县重点工作,其中很多任务比如推动道德实践、对上争取荣誉等,都需要我们党群部门积极参与。这就为大家发挥作用、展示才华,搭建了更为广阔的舞台。所以,党群部门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围绕中心,立足本职,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以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把党群工作引向深入。
三、明确党群工作的新任务
全县党群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战略部署,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找准定位,明确重点,以“服务群众当标兵、扎根一线创佳绩”的进取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在服务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关系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组织部门要以培养好干部、选拔好干部为重点,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创造良好用人环境。要结合实施“创先争优”工程,完善激励措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动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要以整治“四风”问题为重点,在加强警示教育的同时,抓住带有普遍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现象,通过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我们党改进作风、战胜腐败的信心,全力打造“廉洁方正”。宣传部门要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结合推进“导德齐礼”工程,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宣传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取得的经验成果,包括在推动改革发展、践行群众路线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人物,发挥正面引导作用,真正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汇聚推动改革发展的正能量。统战部门要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主题,积极做好增进了解、消除误解、加深理解等工作,引导统战成员正确对待全面深化改革中涉及自身的利益调整,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参与实践,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机关工委要以打造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党组织为目标,着力做好引领思想、建设队伍、提升素质、服务发展等各项工作,强化基层组织功能,切实提高机关党建的科学化水平。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工商联、侨联、科协、信访等群团部门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为重点,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为群众着想,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创业上,把功夫下到察民情、听民意、排民忧、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借助“职工之家”、“职工书屋”、“岗位练兵竞赛”、“春风送岗位”、巾帼志愿服务、“蒲公英”法律宣讲、“三八”妇女维权周、“慈善助孤”、“春蕾助学”、“归侨之家”、“科技大集”、“科普之冬”等载体,精心组织开展好系列主题实践活动,以真心服务群众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为加快推进现代中等城市建设凝聚强大合力。
四、实施党群工作的新举措
创新是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县党群部门要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一要加强学习,创新工作理念。说过,我们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对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群部门的干部,更要注重学习,只有坚持学习,才能准确掌握上级政策、了解发展规律,也只有掌握更多的知识、信息,才能活跃我们的思维,才能在推进工作中找到新途径、新办法。所以,我们要牢固树立“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的思想,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切实提升思想境界、道德修养和工作水平。同时,要敢于消除和打破陈旧的思想观念和思维定式,敢于破除固守摊子、被动适应的旧习惯,善于创造性地运用新的思维、手段和方法,找准党群工作与全局工作的结合点、突破口,在现代中等城市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二要丰富载体,开展好各项活动。要围绕县委确定的重点工作来选载体、建载体、强载体。要针对党群部门特点,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建立党员、助残帮困、生态环保、法制宣传、城管执法和文明劝导等各具特色的志愿者服务队伍,深入开展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人们对志愿服务的认识,让更多人成为志愿者,让更多志愿者成为社会正能量、好风尚的实践者、传播者、推动者。要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发挥党群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研究内容丰富、实效性强的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动员县内企业、商家、侨属侨眷等社会团体,切实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送去温暖、排忧解难,有效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三要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符合我县实际的各种制度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推进党群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党群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完善社情民意调查、群众意见征集、群众诉求反馈等各项制度,注重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来反映各界群众的诉求,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要加强与信访、维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积极协助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打造党群工作的新亮点
党群工作贵在出亮点、出精品,贵在县域发展中有所作为。大家要充分认识到,“富民强县”,需要我们党群部门去发挥优势,助推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导德齐礼”,需要我们党群部门设计载体、开展活动,引领广大群众提升素质、规范行为;“创先争优”,需要我们党群部门深挖潜能、广辟途径、跨越赶超、勇争排头。可以说,党群工作体现了“三大工程”的大部分内容,党群工作做得好,亮点多、精品多,“三大工程”就能够取得更多、更大的成绩。尤其是在当前,包括现代科技园区建设、土地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以及导德齐礼工程在内,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多项成绩,得到了中央、省市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支持。我们必须借助这个有利机遇乘势而上,创造性地开展好党群工作。要在规范部门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服务环境中做表率,在招商引资上项目、推进重点工作中见实效,在业务工作、常规工作晋位中有成绩,在引导社会各界群众支持全县重点工作中出全力。要切实增强创先争优意识,积极开展具有前沿性、代表性的工作,通过出精品、出典型,打造更多的亮点,提高各项工作的标准,提高方正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取获得更多更大的关注和支持。
六、激发党群工作的新活力
强化自身建设,是党群部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履职尽责的需要,也是以新的形象、新的作为和新的精神风貌,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一是强化队伍建设。要坚持把党群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在手上,不断提高党群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使党群干部都成为抓党群工作的专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证工作落实的骨干力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流动机制,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会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人充实到党群干部队伍中来,以适应新形势下党群工作需要。同时,对党群队伍中思想品德端正、工作成绩突出的同志,在干部考核调整时,给予充分考虑,提拔重用,有效调动和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提供有力支持。党群工作是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党群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各级党委要通过搭建各种活动载体,鼓励、引导和支持党群部门发展项目,在活动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同时,要关心支持党群干部的成长进步,落实党群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三是发挥表率作用。党群部门是党的窗口形象。作为党群系统的各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县委权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同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把部门工作融入到全县大局之中,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做到不利于大局的话不讲,不利于大局的事不做,确保县委中心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党群部门的同志还要带头转变作风,切实把工作精力向一线倾斜、工作重心向基层倾斜,积极探索做好党群工作的有效办法,以过硬的素质担起重任,以负责的态度抓好工作,以优异的业绩树立形象,不断开创党群工作的新局面。
七、汇聚党群工作的新能量
党群工作是系统工程,需要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共同承担、共同参与,需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凝聚全社会力量去推进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统筹协调的理念,严格落实党群工作责任制,把党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谋划、统筹部署、统筹推进。要把党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一并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二是形成工作合力。党群工作涉及面广、头绪众多、任务繁杂,需要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协调推进。因此,各级党政组织要从全县发展大局出发,在党群工作推进过程中,立足自身工作职能,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党群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积极整合各类资源,逐步在全县建立起以党群各部门为主、相关各部门为辅、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的党群工作一体化工作格局,形成推动党群工作的整体合力。三是凝聚发展力量。要通过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团结意识、和谐意识,认真履行好为民职责,把权力变成促进发展的责任,变成服务人民的责任。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把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措施,多做宣传发动的工作,多做凝聚人心的工作,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充分调动起人民群众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动方正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同志们,新的形势催人奋进,新的目标鼓舞人心。县委希望,全县各级党群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开拓奋进,真抓实干,为推进现代中等城市建设登上新台阶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对于群体效应心得体会总结二
第二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处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统一领导。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导。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五)依法果断处置。对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第四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群体性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深入了解事件起因、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区域、表现形式、激烈程度和群众的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研判事件性质、发展态势和处置时机,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政府决策;
(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五)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以及敌对分子插手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第五条 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到现场指导或者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但可派出便装警察或者少量着装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动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一)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尚未发生行凶伤人、非法拘禁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二)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对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或者养老金、环境污染、非法集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聚众现场尚未严重危害交通和治安秩序的;
(四)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化解的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并在其统一领导下,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一)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聚众上访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邪教等非法组织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四)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对外开放口岸、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五)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调动警力1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须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3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区域调动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出警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和批准调动警力应当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用书面形式请示和批复。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先口头请示和批复,并补办书面手续。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与处置工作的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可以携带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防暴服、高音喇叭、警戒带、隔离网等必要的警械和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应当赶赴现场,在党委、政府的授权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其他人员、器械、救护车、宣传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装备;
(二)决定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管制措施;
(三)决定采取平息事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
(二)设置警戒带、隔离设施等,划定警戒区和新闻采访区,隔离围观人员;
(三)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者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人群,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强行冲越警戒线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者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
使用警械前,现场民警应当以广播、举牌等方式明确告知聚集群众,并将告知方式以适当形式记录在案;使用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四)对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截列车、阻断交通干线、聚众滋事、械斗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依法打击处理,但一般不宜在事件现场抓捕;确实需要当场抓捕的,应当充分考虑事态发展和现场情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抓捕对象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已获取充分证据;
(二)现场局势得到控制,群众情绪趋于平稳,当场抓捕有利于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缓解矛盾,平息事态;
(三)有充足警力确保抓捕成功。
第十五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需要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违法犯罪事实基本查清,并做好警力、装备、预案等充分准备后组织实施。
对在群体性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处置过程中。应当通过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建议党委、政府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与群众对话,解释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信息,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防止现实危害。必要时,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拟定消息通稿,适时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应当及时解除现场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涉事群体的合理要求,防止事件反复。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研判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直至报告公安部。对瞒报、迟报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取得良好效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处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处置群体性事件出现意外后果的,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对于群体效应心得体会总结三
为保证我司微信群的运行高效、内容规范、信息畅通、互动良好,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微信群是在集团公司提出新常态下要重视和运用新媒体的要求下建立的,以建立管理者之间、员工之间及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互动,让企业信息上下贯通为目的,用于工作交流和任务部署的工作群体。是工作交流、情况通报、问题研究、经验介绍、进展汇报等事项的平台。
第二章 微信群建立
第二条 公司微信群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
一、通常情况下,公司层面的微信群组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群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各分、子公司、作业区层面的微信群组原则上仍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并进行监管,由各分、子公司、作业区办公室负责规范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如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业区内部需建立工作
交流微信群组的,可由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业区自行建立,但需报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微信群组在建立时须明确微信群组名称、成员组成、专管人员等。
第三章 微信群管理
第四条 微信群创建人参与该微信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做好群成员的加入、移出等工作。
第五条 每个微信群均应明确专人管理微信群内容,负责微信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群中发言信息管理、群内交办事项督办等工作。微信群管理员一般由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六条 各微信群成员务必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群组成员要求加入相对应的群组,做到不随意加入与自己无关的群组,不邀请无关人员加入群组。
二、加入群组后一律使用真实姓名,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
三、发现有无关人员进入群组后,及时联系群组创建人或管理员。
四、严格自律,注重言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积极向上、文明用语,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
第四章 保密要求
第七条 在使用微信群时应避免传输涉密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微信传达的生产经营等信息,不得转发给外单位人员,不得发布到个人朋友圈。
第九条 不要将自己的微信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微信密码遗失、被盗等情况,请通过正规途径恢复,并及时告知微信群组管理人员。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各办公室为微信群总体监督考核部门,各群组创建人及管理员负责微信群组的具体日常监督考核。对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成员提出考核意见,纳入个人绩效考核中。
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微信群组中传达的工作安排、要求等信息等同于电话、邮件、纸质文件等传达的效力,如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理,均视情节予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于20xx年8月8日正式执行。
对于群体效应心得体会总结四
尊敬的党组织:
在商界,李想18岁创业,创立泡泡网,24岁身价过亿。比尔盖茨中学时期凭着自己对数学和计算机的热爱,开始了自己的创业历程,创立微软,30岁不到已经是世界首富。在文化领域,钢琴王子郎朗、李云迪捧得了国际金奖,韩寒、春树们组成的“少年军团”怀揣他们独有的迷茫、痛苦、沉思和感悟,走入了文坛,也走入了人们的眼帘。在体育界,1980年以后出生的年轻面孔充斥着各支国家队伍的主力阵容,“小巨人”姚明、追风少年刘翔、斯诺克高手丁俊晖等成了青少年崇拜的偶像,而新一代女排姑娘从不掩饰个性感情表达的洒脱,以不亚于她们的坚毅感动了整个国家。
无数成功案例和科学调查显示,青年时期是人生成长的高峰,无论是事业还是能力锻造,都在这个时期。而对于我们整个国家,正如所言,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才有希望。从瑞士达沃斯的“全球青年领袖论坛”精英聚会到欧盟的青年峰会,从新加坡成重视青年教育为“亚洲四小龙”到日本邀请中国优秀大学生赴日访谈……这些争夺战无不传达着共同的讯息:青年对一个民族的战略意义。
主题为“你的欧洲-—你的未来”首届欧盟青年峰会通过了《罗马青年宣言》,倡议作为今天和未来的欧洲公民,年轻人和青年组织应在欧盟建设中发挥更多更积极的作用。而我们要说的是:青年,你的世界——你的未来!
是的,每一代的青年都因理想而充满激情,因激情而勇敢十足,因勇敢而大胆挑战;但同时,幼稚不成熟,意志不坚定,眼高手低又像爬山虎一样附在年轻人的标签上。同时,当下这个时代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都更加的复杂,充满了诱惑与不安全感。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地沟油、瘦肉精、毒豆芽等等遭人痛斥、唾弃,药家鑫、李昌奎案件正在挑战公民对司法的承受底线,动车追尾事故、高铁故障、京珠高速客车突然失火40多人丧生,湖南中秋船只事故10多名孩子被冰冷的河水吞噬、酿就“中秋劫”……
在看到微波等媒体正在关注时事、敢于揭露的同时,在公民通过网络极力关注的同时,我们冷静下来会发现,整个中国正处在浮躁的巅峰。特别是“7.23”动车追尾事故,折射出官僚集团已经伤害到中产阶级甚至富裕阶层的生命财产利益,当矿难发生当民工被欠薪,那是离自己很遥远的事,媒体和大众除了呐喊几声并没有集体愤怒。整个中国社会越来越显示出浮躁和焦虑,人民网总裁说“下层社会升级的通道被阻塞,中产阶层被剥夺感,富裕阶层移民倾向,而官僚利益集团则有一种末日情绪。”
在面对太多的不同声音、太多的非理性群体咆哮时,青年的我们更容易疑惑,从质疑小商小贩到政府官员,最后开始质疑整个社会。“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这句话被用来讽刺铁道部官员。不管信不信,因该说我们的社会正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不是来自外敌,而是来自内部,来自政府的诸多制度问题,来自最为关键的国民心的维持问题。那么,对于这个浮躁的社会,青年人到底该如何恢复信心,与祖国一道拨开云团、重见彩虹呢?
其实,答案还是在温的话中:仰望星空还要脚踏实地。也是要求真务实,身体力行,扎扎实实地从奠基的实事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迈进。政府阶层要实地干实事,尤其是那些关乎民众生存、生活的实事。同时,信息公开、透明,生活作风严谨一点,少一分浮躁奢华与急功近利,民众心中的疑虑少了,心还是会向着你们!
最近中国教育频道一档求职节目《职来职往》,颇为流行。很多求职者想来到这里渴望通过工作机会来改变自己的命运。我们在观看的同时如果多张一双眼睛,其实会发现那些求职成功者往往是高调做事、低调做人的人。很多准毕业生们眼高手低,不了解自己的实际与方向,爱表现自己但容易急躁。静下心来,踏实学好专业知识,充实自己、了解自己是制胜的一宝。18位达人中潘力有一句经典的话:“‘我是学专业的,但我觉得我不适合。我喜欢x职业,您看发展前景如何?’每当我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就想反问您一句‘您所有喜欢的的那个职业您去网上搜索过么?为什么喜欢?’都什么年代了,陌生人都能人肉出来,一个职业就那么不好搜索么?自己动手才有收获。”
仰望星空,脚踏实地。青年人既心怀理想,苦苦探索真理;又努力学习、全面成才。作为青年先锋的预备党员,更易该磨砺意志、戒骄戒躁。就我们大学生而言,就是要树立起为振兴中华而勇担大任的使命感,并将此融入到当前的学习和将来的社会实践之中去,在校园和社会这两个大熔炉里,学会做人、学会技能,学会实实在在地做实际工作,当实干家,而不要眼高手低,只尚空谈。
对于群体效应心得体会总结五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十五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群体效应心得体会总结 群体效应的利弊(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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