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房屋开裂协议书 房屋开裂补偿协议(八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新房房屋开裂协议书(精)一
2. 新的环境,新的向往;新的房子,新的畅想。新的人生,新的感受,新的祝福,新的问候。祝你乔迁幸福,年年发财。
3. 祥云绕吉宅家承旺世添福禄; 瑞蔼盈芳庭人值华年增寿康。新家好生活,真心老朋友──祝贺你乔迁之喜!
4. 鲜花为你谱写乐章,清风为你弹奏旋律,爆竹为你唱响歌谣,祝福为你招财进宝,我为你送上祝福,乔迁了,祝你生活事业生活节节高。
5. 鲜花谱写你的美妙,清风演绎你的悠闲,爆竹点燃你的红火,我为你祝福,愿你乔迁之喜,健康永相随,平安时刻伴,好运永不止!
6. 喜闻乔迁新居,喜讯千里传送,小窝今日变阔,旧房今日变新,送上短信一则,愿祝招财进门,顺祝进宝到家,还祝紫气笼罩,更祝幸福节节变高。乔迁大吉。
7. 喜闻您乔迁新居,今日特发条短信表示祝贺,房子换新的啦,家具也可以换新的啊!但媳妇还是不要换新的了,因为糟糠之妻不下课嘛!这个可是必须的!
8. 搬个新家,换个心情;住个新房,放个心花;换个新居,开个心扉;来个新楼,润个心田。朋友,祝你乔迁快乐,生活美满,幸福长久!
9. 喜迁新居乐淘淘,吉星高照福满堂。客厅平安齐到,卧室健康齐罩,厨房美好齐降,阳台好运齐伴,连卫生间也有财气。恭贺乔迁新居!
10. 喜建华堂春风入座;乔迁新屋喜气盈门。甲第宏开美伦美奂;新屋落成多福多寿。
11. 我佩服你的勤劳,在房价飞涨的日子里让《我想有个家》的梦想成真。我提醒你无论工作再忙,一定要《常回家看看》。我祝你乔迁新居幸福如意!
12. 我马上搬家了,新居很特殊哟!用快乐做的地板,幸福做的瓷砖,用吉祥做的壁纸,温馨做的家具,如意做的电器,乔迁之日特邀亲爱的你光临,看一眼惊喜,收获一生甜蜜哟!
13. 我查过了,你刚乔迁的地方是玉帝看上的地方,他已经派福禄寿三星赶来,看来你以后要经常见到他们了,注定你的一生幸福、快乐、美满了。祝你乔迁快乐。
14. 为你祝福,为你欢笑,在你乔迁的今天,只要你笑脸与明天的阳光一样灿烂!我也跟你一样的欢腾快乐!
15. 听说今日吉祥天照,搬家有福有财到,你选今天好节日,财神老爷就来到,给你添财又添福,你的人生从此福上加福,乐上加乐。
16. 听到你被升职的消息,我好高兴,兄弟祝你以后再多多的升,薪水多多的拿!
17. 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黄道吉日乔迁真是好时候;你迁向福源地,会越过越富有,福旺财旺人气旺,健康平安乐悠悠。
18. 树雄心创伟业为江山添色,立壮志写春秋与日月增光;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黄道吉日乔迁真是好时候;你迁向福源地,会越过越富有,福旺财旺人气旺,健康平安乐悠悠。
19. 树雄心创伟业为江山添色,立壮志写春秋与日月增光;
关于新房房屋开裂协议书(精)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其次,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民法典》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10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原则:房屋转租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民法典》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若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后续知道房屋被转租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不能擅自解除合同。《解释》第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租赁合同无效的,装修物处理如下: 《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时,装修物做如下处理: 《解释》第10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1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12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装修的,装修物处理如下: 《解释》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房数租,也即是出租人在未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多次出租给他人,《解释》第六条对于一房数租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第229条作出了明释:“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也即是,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若要将租赁房屋出售的,租赁合同仍对受让人继续有效,但还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况: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买卖可破租赁的情形! 一般情况而言买卖不破租赁,但有以下情况的,买卖即可破租赁: 《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因此,若租赁房屋抵押在先,出租人仍有权将房屋出租,承租人也可租赁该房屋,但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即是后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此时租赁合同对于房屋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也即是“买卖可破租赁”。此时,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有抵押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租人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民法典》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由此可知,租赁合同仅对抵押权的实现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承租人而言,只要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抵押在后,则抵押权的实现不会对承租人造成多大的影响,对于出租人而言,应当将房屋已经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人,由抵押权人决定是否接受该租赁房屋的抵押,出租人未告知的,则应当对抵押权人因此而生产的损失承担责任。 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已是一个很普通的现象,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房屋租赁需要注意的事项越来越多,希望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现在或将来的出租人、承租人能在房屋租赁中保驾护航。
出
新房房屋开裂协议书 房屋开裂补偿协议(八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