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心得体会精选 立案整改心得体会(8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立案审查心得体会精选一
代理人:朱____ , ____律师事务所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单位:____县水务局,住所地:____县___街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____县人民检察院对____县水务局“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单位____县水务局是____河____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被申请单位在河道监管上,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不作为,对每户非法采砂经营者每年收取20xx元所谓的管理费,不颁发采砂许可证,也没有查询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放纵非法采砂经营者随意采砂,使____河____段河道险象环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坏的影响,无法保证采砂经营者所雇员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请人____的丈夫____被非法采砂者____雇佣,在____县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为其采砂。20xx年4月6日,被害人____正常工作,现场作业的只有______、______和______三人,下午18时左右,____指使被害人由河东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游挪动采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东岸时,掉入____20xx年8、9月份抽砂时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里,溺水身亡。被害人____被____雇佣上工仅七天半时间,工作地点是在岸上,不熟悉采砂船水中作业的现场情况,雇主也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告知注意事项,所以惨遭不幸。如果被申请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河道实施有效监管,而不是,为了一已私利,只收费不管理,就不会发生____惨死的悲剧。被害人____的死亡与被申请人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事故后,被害人____的亲属多次找到县水务局要求其处理此次事故,对非法采砂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但他们却推卸责任:“雇主____无证采砂,属非法采砂,与水务局没关系,我们管不了。”致使被害人.____已死去三十天多了,还陈尸现场;可与此同时,非法采砂者虽无证经营,但因已交县水务局20xx元所谓的管理费,得到水务局的默许,而有恃无恐,在被害人____陈尸附近,还在继续非法采砂。对水务局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申请人十分气愤,为了给被害人____讨回一个公道,告慰被害人____冤死的灵魂,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____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____县水务局“、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专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请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此致
____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_日
推荐立案审查心得体会精选二
××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公刑立字[200×]180号案件
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0×年5月24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200×年5月24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
推荐立案审查心得体会精选三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査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纪发〔20-〕2号),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执纪审査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走读式”谈话安全保障工作,避免发生审査安全事故事件,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1.凡拟采取“走读式”谈话前,必须事先制定谈话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实施。
2.被谈话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开展谈话前,执纪审査人员应充分研判问题线索,对指向明确、可査性强的加强外围核査,尽可能掌握客观证据后再开展谈话工作。
4.认真评估谈话对象违纪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谈话风险,把握谈话的必要性和怡当时机。
5.对个别重大案件,应考虑是否有采取审查措施的可能,事先做好审査突破后的有关审批程序等工作術接的准备。
6.充分掌握谈话对象的工作履历、性格特征、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研究谈话对象心理,评估健康风险,做到一人一对策。
7.对适合进行谈话的对象,制定包括审査措施在内的谈话方案,明确谈话方向、策略、方式及各环节可能发生突发问题的处置方式,做到一次谈话一个方案。
8.谈话地点应选择在符合规定建设标准的谈话室进行。
9.开展“走读式”谈话应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要及时刻录转存,妥善长期保管。
10.与谈话场所临近的医院开通“绿色通道”,谈话室外配备医疗箱、常用急救药品,配备应急车辆,随用随到。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器械,协调安排医护人员驻点开展医疗保障工作。
11.对年龄偏大、患有疾病、问题严重可能产生较大心理压力的谈话对象,应视情况通知医护人员提前到场,对谈话对象进行身体检査,做好应急准备等工作。
12.开展谈话前,审査人员应当对谈话场所进行安全检査,熟悉现场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13.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后,审査人员应对谈话对象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査,要求对象主动交出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如公文包、茶杯、手机、钥匙等,由执纪审査人员清点登记、并协助其保管,话结束后归还本人或按规定移交。
14.在组织实施谈话过程中,谈话室内始终保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与被谈话人员谈话或者陪护。谈话对象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执纪审査人员参与。
15.谈话全过程要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保障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不准侮辱、漫骂对象,尊重其人格尊严。严禁诱供、逼供、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等行为。
16.不得随意延长或变相延长谈话时间,每次连续谈话一般不应超过6小时,谈话时间不能超过当天晩上12点。严禁采用“集中谈话”、“自愿留置谈话”等方式留置过夜。
17.谈话期间,应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情绪变化,把握好谈话的方式、节奏,注意防范谈话安全风险。
18.对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情绪过度紧张的谈话对象,应及时调整谈话策略,加强心理疏导,缓解精神压力。
19.出现突发情况,应立即中止谈话,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20.谈话结束前,执纪审査人员应根据谈话对象所交代问题的严重程度、情绪变化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减压和安抚疏导工作。
21.聚焦电话约谈后、等候处理中等事故事件易发多发环节,结合谈话情况对谈话对象适时予以提醒、开展回访,并通过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家庭等方面共同做好对象的思想工作,防止其产生过度的负面情绪做出极端行为。
22.谈话对象是在职党员干部的,一般应由其所在单位派人接送;谈话对象是退休干部的,一般应由其原单位派人或其家属接送。执纪审査人员与接送人员要做好術接,“手递手″交接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必要时可拍照或视频留证,确保谈话对象安全到达和返回。
23.对因保密和其他原因不适宜由谈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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