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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租用协议书 天然气供气协议(六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242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天然气租用协议书一

1、坚持每2周对各加气站各进行1次日常检查,合计81次,重点检查加气站重点部位(气罐、压缩机房、配电室、卸气柱、加气机)的现状及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加气站安全标识数量、种类及完整清晰情况;劳保及消防设备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记录上报,下达隐患整改,并跟踪各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每周例行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合计检查76次,重点检查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4、联合大检查。上半年组织财务部、企管办、工程技术部、抢修队、客户服务部等部门对公司各加气站、天然气项目、管线阀井进行了2次联合大检查。

二、综合检查

安全监察部认真落实全年安全检查计划,已完成3、专项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1月“春节节前安全检查”,2月工服用户专项检查,3月消防劳保专项安全检查,4月“劳动节节前安全检查”,5月管线阀井专项检查,6月“安全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开斋节节前安全检查”,7月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并确保在检查前有计划有方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跟踪,检查后有总结有报告。

三、联合大检查

今年上半年,适时联合其他各部门,对公司各加气站,各天然气在建项目及公司的管线阀井进行了2次联合大检查,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每次联合大检查均检查出不少问题,我部门认真统计检查出的问题,跟踪责任部门整改。

四、工程验收

安全监察部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技术部组织的各工程验收工作,20年全年共计验收完成庭院小区项目3个,总户数1658户,验收完成公福用户项目7

个,总户数118户。在验收工作中,我部门人员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反映上报工程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并持续跟踪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各项工程合格交工。

另外,我部门组织联合财务部、生产运营部对中海三区二期、艾依雅居、 高桥的庭院地基下陷隐患维修项目进行了验收,参加了三星加气站罩棚维修作业、长城路加气站罩棚维修作业(2次)的验收工作。

五、作业监管

我部门持续监管各施工单位、公司内部、外单位的特殊作业,确保作业过程安全进行,全年各类工程监管总共7次,其中碰口作业3次,加气站特种作业4次。同时规范各类特准作业审批监管制度,共开据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3张,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许可证1张,动火作业票1张(不含工程停气动火闭环报告),高处作业票3张。

六、应急演练

2月我部门组织长城加气站进行了加气车辆突发着火事故应急演练,并在演练后联合王主任对加气站员工进行了加气站事故应急预案、岗位突发事故处置办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5月公司组织了天然气槽车紧急放散事故应急演练。

七、安全宣传

20年1月,我部门联合客户服务部,企管办,分别于1月,4月、5月、6月,对公司已通气使用的小区进行了2轮次的“燃气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在各小区设立安全宣传展板,内容涉及天然气基础知识,安全用气常识,天然气泄漏应急处理,近年宁夏燃气事故案例。同时在小区拉设安全宣传条幅,向用户发放《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解答用户各类问题,普及天然气安全知识,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宣传活动得到各小区物业及居民的欢迎和认可,同时也提升我公司了对外形象。

另外,我部门针对近年来辖区内有不法分子冒充我公司员工,非法到用户家中高价销售报警器,金属波纹管的问题,分别于1月,5月前往受骗用户家中进行调查,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并在各小区张贴告知书。

精选天然气租用协议书二

卖方:

买方:

本天然气购销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国 签署:

(1) ,其注册地址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卖方”);

(2) ,其注册地址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买方”)。

卖方和买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一方则称“一方”。

鉴于:

(1)卖方已拥有一处或多处供应源,或已从一处或多处供应源获得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的长期供应;

(注:如涉及新项目审批要求,可在此对气源来源情况进行具体描述。)

(2)买方希望购买天然气用于 (“买方用途”);

(3) 买方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接收天然气,同时卖方愿意按该等条款和条件向买方销售和交付天然气。

为此,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有关天然气购销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1.1 起始日

指按本合同第4.1款的规定确定的日期。

1.2 合同年

就第一个合同年而言,指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所在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就任一其后的合同年而言,指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连续的十二(12)个月;假如合同期在12月31日以外的日期终止,则最后一个合同年为自该终止日前的1月1日起至合同期最后一日止届满的一段时间。

1.3 供气日

指北京时间当日的 至下一日的 .

1.4 标准立方米

指在压力为101.325kpa,温度为20℃的状态下占有一立方米空间的气量。

1.5 合理努力

指一方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可能的行为,但不包括采取将会或可能会使该方遭受重大损失的行动。

1.6 合理审慎作业者

指能诚信地力求履行其合约义务的自然人及组织,该自然人及组织在力求履约以及在其通常的履行承诺过程中,其表现出的技巧、勤勉、审慎和预见水平达到了人们合理和通常期望的一个成熟及富有经验的同类业务作业者,在同样或相似的情况和条件下并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国际标准和惯例,履行承诺所达到的水平。

第2条 批准及许可

双方应各自负责并且应尽合理努力获得各自一切必要的核准(批准)及许可,以使其得以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3条 交付

3.1 交付点、风险和所有权

卖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销售天然气,买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卖方购买天然气,交付点为 ,交付压力为 .交付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自天然气越过交付点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2 卖方交付设施

卖方应将天然气输送至交付点。卖方应负责安排交付点之前的所有天然气交付设施(包括交付点上游的卖方天然气检验和计量设备)。

3.3 买方接收设施

买方应在交付点接收天然气。买方应负责安排交付点之后的所有天然气接收设施。

第4条 起始日和交付期

4.1 起始日

(适用于已建成项目):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供气起始日为 .

(适用于新项目):

双方应不定期就双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沟通,并就起始日的确定进行协商。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起始日应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期间内(“第一窗口期”)发生,并应根据以下程序确定:

4.1.1 双方应至少在 年 月 日前确定一个九十(90)天的期间,该期间应在第一窗口期内且起始日应在该期间发生(该九十(90)天以下简称“第二窗口期”),或如果双方没有按照本款的规定确定窗口,则第二窗口期将被视为是第一窗口期的最后的九十(90)天;

4.1.2 双方应至少在第二窗口期开始前三十(30)天确定起始日的时间,该起始日的时间应在第二窗口期内,或如果双方没有按照本款上述规定确定起始日,则起始日将被视为是第二窗口期的最后一天。

4.2 交付期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天然气交付期为起始日至 年 月 日。

第5条 年合同量(视情况而定,可将“年合同量”调整为“合同量”)

5.1 年合同量(适用于1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每一合同年而言,指 标准立方米的天然气气量。

(注:双方可对每一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分别进行约定。)

5.2 气源

上述年合同量所对应的天然气供应来源来自 ,未来也包括从其他资源国或资源商处获得的其他气源。

5.3最大日合同量、最小日合同量和最大小时提取速率

双方约定,就任一供气日而言,允许买方提取的天然气数量的最大值为 标准立方米每供气日(“最大日合同量”),最小值为 标准立方米每供气日(“最小日合同量”)。双方进一步约定,除非卖方导致或卖方事先书面同意,对于交付期内任一供气日买方提取的超出上述最大日合同量部分的天然气为超提气。

双方约定,就任一供气日内,允许买方提取天然气速率的最大值为 标准立方米/每小时(“最大小时提取速率”)。

5.4 增量气

若买方在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向卖方提出购买超过年合同量的增量气,则:

5.4.1 买方至少应提前 日通知卖方增量气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

5.4.2 卖方可在其收到买方按本合同第5.4.1款的规定发出的通知起 日内向买方发出接受或拒绝该等要求的通知,且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应按双方约定的增量气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5 优先供气顺序

双方约定,在交付期内任何时间发生天然气气量不足以满足卖方所有下游用户的有效指定量的情况,无论是否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卖方将按照附件一约定的顺序向各下游用户供应天然气。

第6条 合同价格和气款结算

6.1 合同价格(以下模版供选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模版一:按本合同在交付点交付的天然气的合同价格为 元/标准立方米(含税)。本合同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模版二: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每一标准立方米(或吉焦)天然气的合同价格(以元/标准立方米或吉焦为单位表示)由天然气基础价格(pi)和综合服务费用单价两部分组成。其中,

双方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天然气基础价格:

pi= ;

综合服务费用单价为 元/标准立方米或吉焦。

6.2 气款结算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天然气气款每 结算一次。买方应根据附件二(结算条款)的规定,支付本合同项下其购买的所有天然气的款项和其它按照本合同应支付的款项。

第7条 照付不议(适用于1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交付期内的任一合同年而言,卖方应在交付点销售并交付且买方应提取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并为提取的和未提取的天然气付款。双方进一步约定,对于上述买方已付款但未提取的天然气,买方有权按附件三的约定进行补提。

第8条 质量和计量

天然气的质量和计量结果以卖方在交付点上游的分析和计量为准。天然气质量规格见附件四。

双方应依据国家颁布的适用于天然气计量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天然气的检验与计量,检验计量规程见附件五。

第9条 调试和维修

9.1调试(适用于新项目)

9.1.1 调试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间。

9.1.2 在调试期内,双方应互相合作,卖方应尽合理努力交付、买方应尽合理努力接收尽可能多的天然气,其数量应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各自设施正常生产的要求。为避免歧义,在调试期内, (如:“本合同第7条”)将不适用。

9.2 维修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每一合同年可对其设施安排累计连续不超过十五(15)日的额定维修,除此之外,作为合理审慎作业者,任何一方可根据各自设施实际情况,另行安排额外维修和临时维修。

第10条 保险(本条为选择性条款)

在合同期内,每一方应自费向具有良好财务状况的承保人投保并保持标准的和符合惯例的保险。

第11条 计划与指定

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计划与指定机制在附件六中予以规定。

第12条 买方限制

在合同期内,除非经过卖方书面同意,卖方根据本合同销售给买方的所有天然气只能用于买方用途,不得转作其它用途。

第13条 保密

本合同的内容、编制本合同期间披露的一切信息以及往来的函件也包括任何一方的商业信息、客户资料等信息(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允许双方各自的雇员、管理人员、代表人、代理人或关联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14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此进行解释,排除任何会将本合同事项指向其它管辖地法律的法律选择规则。

第15条 争议解决

如果双方对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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