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单位交流工作心得体会简短 工程工作心得体会感悟简短(四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工程单位交流工作心得体会简短一
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及时转变传统的市场管理观念与方式,摒除以往通过行政命令方式所进行的强制性管理,灵活运用经济、法律、法规等多种手段进行市场调节,确保市场经济发挥出自身的最大功效。而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建筑工程承包商要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健全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而作为其内部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2.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仍存在着一些交易不规范、缺乏诚信以及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表明建筑工程建设的参与者缺乏必要法制观念,并且还未充分认识到市场诚信的重要性。在实际交易中,工程合同对建筑双方并未起到明显的约束作用,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几率较大,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建筑合同管理,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为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1.合同签订存在歧义。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合同发挥着较大的影响作用。一旦工程中出现纠纷,就必须按照所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应的工程合同进行责任划分与赔偿,直接影响到赔偿的结果,因而必须确保合同的严谨与缜密。但是,工程建设是一项极为庞大的工程,涉及的影响因素较多,而工程合同是在工程建设前所签订的,难以考虑到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状况,并且在其定义上,也易出现歧义。
2.合同管理涉及部门多。
工程项目合同涉及单位部门较多,包含业主、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运输单位等,相互关系较为复杂,只有在确保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并相互协调配合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
3.合同有效期较长。
建筑工程往往工程量较大,所需工期较长,致使工程合同的有效期被延长。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工程,其内容包含招标、签订合同、制定方案、工程施工、竣工等,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全部完工。因此,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工程任务量较多,承包商要达成合同的全部要求,难度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个极小的疏忽也可能引发重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合同管理必须与工程项目建设保持同步,并确保其管理功效始终得到最大发挥。
4.合同变更几率大。
建筑工程的涉及面较广,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实际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较大偏差,必须进行合同的调整与变更。因此,必须对工程合同采取动态管理模式,以确保施工单位的合理、合法利益。
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在建筑行业内,还存在部分建筑参与者所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缺乏公正、违背国家法律的问题,并且“阴阳合同”签订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工程合同对签订双方并未形成思想观念上的束缚,甚至部分建筑单位为了谋取更多利益,无视合同规定,严重损害另一方的经济利益,而合同索赔工作收效甚微。
2.合同管理人员整体水平不高。
工程合同涉及内容较多,其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建筑行业知识,并拥有较高的合同管理技能,才能确保建筑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实际情况中,进行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有许多并非专业的管理人员,不具备较强的管理技能,而相关管理部门也缺乏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培训,降低了工程管理的效率,影响到合同管理功能的发挥。
3.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部分工程项目在实施方面,忽视了合同管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缺乏对合同备案的全面认知。在进行工程合同管理时,未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程序,管理工作的实施流程极不规范,并且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监督与考核体系,致使合同管理效率偏低。
4.忽视合同归档管理的重要性。
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一些部门忽视了合同的归档管理,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并且,没有严格遵循相关制度与标准,进行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而在合同履行后,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对履行情况作出及时的评估。
1.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完善工程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合同管理内容。在签订工程合同后,合同管理人员应立即开展合同交底工作,安排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合同内容的学习,了解工程合同中涉及的各项制度与责权,保证各部门与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务。将合同管理的权责明确到个人,督促各个岗位负责人认真落实其职责。同时,根据工程合同管理特点,制定日常工作报送制度,确保合同管理人员能及时了解工程的进展状况与合同履行程度,并有针对性地调整管理内容与管理方式,增强合同管理的实效性。健全工程进度款的审批制度,以合同管理人员的立场,将工程中涉及的赔偿款项纳入进度款的审批制度中,完善进度款的具体审查内容。
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整体水平。
随着建筑行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提高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建筑企业在合同管理人员任用上,应选择专业技能较强且熟知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政策的人才,确保管理人员能充分满足工程合同管理需求。同时,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在人员通过相关的培训与考核后,具备了工程合同管理资质,再进行具体岗位的配分。另外,还要对工作中的合同管理人员组织定期培训活动,提高在职人员的整体业务素养。
3.设置合同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工程合同管理的全面覆盖与有效落实,建筑企业需要配备齐全相关的合同管理机构与专业管理人员。在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配置上,既要有建筑企业管理人员,也要包含工程具体项目的管理人员。在工程合同管理上,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完善建筑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体系,制定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4.加强对合同履行状况的监督与管理。
在工程合同管理中,还应注重对签订双方合同履行状况的管理,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按照合同管理制定,严格检查合同签订双方是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督促双方落实合同规定任务要求。对于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项目及工期变更状况,应及时督促双方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工程变更手续,并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确。及时查明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于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尽可能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签订双方交流、协议的管理,确保双方的往来函件符合操作流程,并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以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一旦纠纷产生,也能保证拥有完整的责任区分资料,便于纠纷的处理。
推荐工程单位交流工作心得体会简短二
时间:x年xx月xx日
地点:工地现场
参加人员:详见签到单
本次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共同参加,市质监站派员参加,并成立了验收专家组,负责竣工验收相关事宜。
会议先由业主介绍验收组人员名单,并汇报了在工程建设中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施工单位汇报工程概况,实际施工中碰到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工程技术资料的汇总及评定情况。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自评结果为“合格”。
设计和勘察单位也做了相应的汇报:主要针对工程前期勘察工作和设计工作,并在前期工作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在工程施工中,各主要验收(如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竣工预验收等)均能够按时参加。对工程的评定为“合格”。
监理单位汇报了工程施工中原材料进场控制情况,各工序检查情况及分部验收情况。在平时工作中,通过多次工地监理例会和专题例会,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变更和整改等内容。对工程的评定为“合格”。
验收组在核查工程控制资料后,对工程实体进行了查验,认为工程总体质量较好,同时验收组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汇总如下:
1、屋顶炮楼两侧落水管下口须做弯头,在出水口位置做防冲刷挡板;屋面空调管摆放零乱,需整理;屋面防雷设置点个别松动,应处理。
2、个别消防立管卡箍偏少;空调管道井内管道穿越楼层处做防火隔断处理。
3、部分成品门关闭后,空隙偏大,须调整。
4、个别地砖表面划痕、污染严重的须调换处理。
5、楼梯间窗四周细部处理不到位;个别窗配件不齐全、玻璃打胶不整齐。
6、墙面涂料个别地方较粗糙,须修补处理。
7、个别地方不锈钢护栏损坏须调换。
8、11×e轴处天沟有渗漏痕迹,须查明原因作处理。
最后,与会验收组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在五天时间内将以上内容整改完成,经监理复查符合后,一致同意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xx市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推荐工程单位交流工作心得体会简短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 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推荐工程单位交流工作心得体会简短四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乌龙泉中学南侧围墙维修工程。
工程内容:乌龙泉中学南侧(付家湾住户旁)围墙拆除、打基、新建及砂浆搓面等。
工程承包内容:对上述工程内容实行包工、包料、包安全,经费包干。
二.工程承包总金额: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完工日期:_____。合同工期:4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
五.安全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禁有安全事故发生,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单位交流工作心得体会简短 工程工作心得体会感悟简短(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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