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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工作条例

2024-05-273

体育工作条例(精选3篇)

体育工作条例 篇1

  1、我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勇敢、团结、进取的精神。

  2、体育工作应该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键体活动,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3、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及地理、气候条件。教学形式应灵活多样。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法,改善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5、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予体育考试,必须持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组同意,政教处审核批准,并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6、根据我校学生人数和班额的实际情况,体育组要统筹安排好各年级的课外活动,并注意时间、地点、内容、器材等方面的保证和落实。体育组派专人指导、督促、检查,定期公布课外活动的情况。

  7、要在学生中认真宣传和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达标活动和实施等级运动员制度。达标活动要实行分类目标管理。

  第一类:达标在85%以下的班级为达标率不合格的班级。

  第二类:达标在85%一89%的班级为达标率合格的班级。

  第三类:达标在90%以上的班级为达标率优良的班级。

  第一类

  班级不能参评先进集体,体育组、年级组应为这类班级创造条件,使他们合格;对于第三类班级要积极推广他们的经验,不断提高等级率。

  8、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

  9、体育竞赛遵循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年举行一次运动会。

  10、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11、要按照国家或地方制订的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

  12、要根据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体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13、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比先进时,要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体育工作条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

体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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