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项合同(日用百货)
合伙经营项合同(日用百货)(通用3篇)
合伙经营项合同(日用百货)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伙从事“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信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合伙名称;
经营地址: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烟酒副食、日用百货、包装食品零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暂定五年,自本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伙期限届满,经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或延长合伙经营必须提前六个月取得甲乙双方一致意见,在期满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第五条: 预计总投支肆拾万元(¥)。甲方、乙方各占%股份,计各投贰拾万元,超出部分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摊。 另注:
1、 合伙人的出资,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合伙资金。
2、 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合伙人的分工,权利和义务
1、 经双方协商一致推举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
2、 乙方享有对财物账目的监管权利,对于实际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元额度(——以下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必须加以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 盈余分配,扣除店里的水、电、暖气、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剩余的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平均分配预支每分工作日前结算上一月的账目,进行盈余分配。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担。
3、 人员安排,经甲乙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共合伙人不愿接纳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店赔偿另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合伙人之间其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法院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签字:
合伙人乙方签字:
年 月日
合伙经营项合同(日用百货) 篇2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
合伙经营项合同(日用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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