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
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通用3篇)
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揽方:
签订日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公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广告播出要求。
1.1 广告内容及证件:
1.2 播出频道和时间:
1.3 制作形式:
1.4 广告长度:
1.5 播出形式:
1.6 播出日期:
第二条 广告费及支付方法。
2.1 广告费
2.2 支付方法及时间:
2.3 承揽方必须开具广告业务统一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付广告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委托方擅自不履行合同,向承揽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 %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 偿付违约金。
3.2 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向委托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 %的违约金,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 偿付违约金。
3.3 其它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四条 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 向 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 向 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附件 件,名称:
6.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委 托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 揽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信息: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信息:
甲、 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兹决定:甲方与乙方同意就发展“信息化联播系统”进行合作。具体合同内容如下:
一、合同履行期限:
1、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计费期
自 年 _月_ 日起开始计费,付费期间为 _年_ 月 _日至_ 年_ 月 _日。
二、合作内容:
1、甲方允许乙方在项目: 项目地址: 内安置“LCD 液晶类、数码海报类信息化联播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
2、乙方可通过该系统播放本合同约定的商业广告及其它各类信息。
3、甲、乙双方于此同意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乙方拥有上述项目的独家经营权。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将为乙方的安装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通电电线或电源,并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该系统设备有不间断电源供应,以保证其音、画结合的播放内容得以正常播放。对于因电力部门临时停电、电力检修或其他非甲方过错导致的电源供应中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将为乙方的信息更换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该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具体分布为:
楼盘名称: 数量: 台;安装位置:楼宇首层(电梯一层,两梯中间) 设备规格:总计: 台LCD ;为保证本系统信息播放的功能有效持续地发挥,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该系统安装位置。
4、甲方对位于其物业内之该系统的播放内容及信息更换工作对乙方保留监督建议权,但不得影响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5、甲方确认上述该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甲方所签署的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的内容或约定。
6、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独家运作该系统,甲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类似合作。即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在上述项目的大堂、各层电梯等候厅及电梯轿厢内安装类似液晶类或数码海报类的广告媒体和商业媒体,甲方自身的商业宣传及公告信息等内容除外。如甲方要在除上述地点之外的区域加装该系统的,乙方享有优先合作权。若甲方除了上述液晶类或数码海报类广告媒体和商业媒体外,需另行开拓电梯海报类业务的,乙方以及乙方之关联公司享有优先合作权;如有第三方意欲合作的,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乙方。
7、甲方确认在本合同书中涉及的该系统内容;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
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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