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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2024-06-035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精选31篇)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____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____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年。

  第十六条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项规定之条件:

  (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

  (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________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四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____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____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________年。

  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________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________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篇3

  编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篇5

  编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项规定之条件:

  (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

  (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1年。

  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篇6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 乙:_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 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____平方米。

  4.3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__日。

  4.4 用地者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篇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共计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银行___分行,帐户号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____,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_____机构_____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__;法定名称__;

  法定地址___;法定地址___;

  编码___;编码___;

  电话号码__;电话号码__;

  电?传__;电?传__;

  传?真__;传?真__;

  电报挂号__;电报挂号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乙: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日内,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1)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

  4.4?用地者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六、供水、供电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 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_%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_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篇9

  出让方: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依据本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地下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三条出让方式:挂牌。

  第三章出让土地状况

  第四条出让土地位置: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区。

  第五条出让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出让土地规划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规划地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规划地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下四库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他经营性面积________平方米),用途为________,非经营性面积________平方米。该地块还应符合规;规意选字________________号《规划意见书》的其他要求。

  上述各项的准确面积以该项目竣工后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按实际测绘面积调整合同地价款。

  第六条地块规划用途:商业____________。

  第七条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在符合规意选字________________号

  (一)受让方可在出让土地内建设配套公建,但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巨调整地价款。

  (二)受让方可在出让土地内对地下空间进行设计、建设,但应在取得建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整地价款

  (三)受让方可建设一用途的建筑,但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整地价款

  (四)在本合同附图范围內,受让方需按规划要求,建设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用途:________),其对应土地为划拔土地,受让方需于____日建成后按规划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合同项下受让方取得的土地面积相应减少。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土地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九条出让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土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彳地使用权出让全、金、土地开发补偿款)为土地成交价款,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土地成誠交单价为一元每建筑平方米。其中政府土地收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政府土地收益单价为________每建筑平方米。土地开发补偿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十条受让方须按以下期限向出让方交纳政府土地收益:

  (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支付政府土地收益的的20%,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在竞买时交纳的竞买保金计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可抵扣定金及其余政府土地收益。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支付其余政府土地收益,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其中自签订本合同第____日内起至____日止,受让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政府土地收益外,还须按月息0.2%的比例,支付未付的政府土地收益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补偿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________________区分中心,具体支付方式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的《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生变化,需要补交地价款的,补交价款全部为政府土地收益,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土地收益按如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地上经营性建设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土地成交单价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上经营性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精选31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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